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 : 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21年08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3145 基金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08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 规、《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浙商汇金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08-17 赎回起始日 2021-08-17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8月17日起,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 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含直销柜台和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如果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 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0万 1.50% 10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50% 500万≤M 1000.00元/笔 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 应的申购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730天≤N 0.0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按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按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按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芦银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https://fund.stocke.com.cn/etrading/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 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 周在制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 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8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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