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证煤炭指数C :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10:45:55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中证煤炭指数C :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
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
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账
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和销售机构业务规
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
投资人申购时可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标的指数:指中证煤炭指数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日/天:指公历日

59、月:指公历月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行为

6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煤炭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
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
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可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
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煤炭指数。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31号)注册,自2015
年6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2015
年6月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中证煤炭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富国煤炭A份额与富国煤炭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
日次日正式生效,《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21年1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
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基金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
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
回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销售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内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方式,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或者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4、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的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系统的开放式基金账户,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
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及深圳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基
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C类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
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1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794.795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
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
在条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
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煤炭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煤炭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
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
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煤炭指数的
收益表现。


(2)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
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煤炭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煤炭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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