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广利混合A :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11:01:4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广利混合A : 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中银
广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2
1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银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银行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6年1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87号文募集注
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九、基金的投资
36
十、投资组合报告
46
十一、基金的业绩
51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八、风险揭示
72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楼、
11
楼、
26
楼、
45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
2004

8

12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
ZHANG Y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
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

10
月至
2012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
HAN We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
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杨柳(
YANG Liu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

2019

9
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总



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托管
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先生于
2015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
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
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
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
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
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
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
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
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
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
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
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等职。



孙祁祥(
SUN Qixiang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研究中心
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
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赵蓓青(
ZHAO Beiqing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卢井泉(
LU Jingquan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
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 X
. OUY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
-
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和经济学硕士。

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
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
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
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闫黎平(
YAN Liping
)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
士。

2019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
ZHAO Yongdong
)先
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士。

2021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中国银
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行个人金
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长。



奚鹏洲(
XI Pengzhou
)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
易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

2009
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

2012

11
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李建(
LI Jian
)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
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工
作。

2005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
理、基金经理。

2016

6
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苗婷(
MIAO Ting
)女士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助理副总裁(SAVP),经济学
硕士。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0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
交易员。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新机遇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瑞利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珍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新财富基金基
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裕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中银腾利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12月至今中银广利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6月至今任中银诚利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
明(专户投资
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
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
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
)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
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6

18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

75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
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集团党校、光大大
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
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
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
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
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

6
月起任本行行长,
2021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2021

2
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
(
候任
)
。曾任
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
(
乌鲁木齐
)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
省分行正职级
)
、业务总监
(
公司与机构业务
板块
)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
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
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
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21

6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232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206.12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职
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时性原则。建
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
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
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内控
管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
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
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
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
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50960970

1)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10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曹卿


2)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3883 4788

400
-
888
-
5566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
188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733

公司网站:www.leadfund.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客户服务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1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站:https://www.txfund.com/

12)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公司网站:www.snjijin.com

1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1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980-618

公司网站:http://www.chtwm.com/

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18)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58-5050

公司网站:www.TL50.com

19)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310栋5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站: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
(021)2323 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会计师:沈兆杰、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6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687号文
件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本基金募
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金于2016年12月5日起进
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00,023,169.2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21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12

14
日正式
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连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12

23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定
期定
额投资业务,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
2016

12

23
日刊登的《中银
广利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1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0
%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0
%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0
%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1.5
0
%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注:
上表中,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按
60
天计算

1
年按
365
天计算,
2
年按
730
天计算
,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
起计算。




2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
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50%


Y≥ 30



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1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 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 =495.05 元

申购份额=49,504.95/1.050=47147.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147.57份基金份额。




2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000

100,000.00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三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元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C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两年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0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述

2
)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
)、(
2
)方



式处理,具
体见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
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
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科学严谨、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个券
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中,精选经济新变化和发展趋势中的大类资
产和个股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
行动态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