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电气:时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1年08月17日 21:00:32 中财网

原标题:时代电气:时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中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 CICC_logo_Bi_RGB_Full color 01_300
关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27
层及
28
层)



中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车时代电气”、“发行人”或“公
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
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
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廖汉卿,于 2019 年 9 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懿范,于 2016 年 4 月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主板上市项目、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乔小为,于 2011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于 2020 年 10 月取得保荐代
表人资格。


项目组其他成员:李鑫、朱一琦、郭思成、李振、王思思、俞悦、冯笑涵、黄宇健、
朱弘昊、安宣诚。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株洲市石峰区时代路


成立时间:


205

9

26



联系方式:


0731
-
2849 8028


业务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检修轨道交通牵引变流装置、列
车网络通讯产品、自动化设备、安全监控装置、通信
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制动系统、屏蔽门、城市智能
交通、工业变流、光伏发电、汽车电驱动等相关技术





设备及其系统集成,以及工程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电
气系统、海洋装备、专用
/
通用测试系统、测控技术及
产品、大功率电力电子器件、复合母排、光伏逆变器、
集便器、环保设备、油压减振器及相关电力电子类产
品;机电系统集成及工程总承包;计算机网络无线电

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相关技术开发、服
务、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服务;新
能源技术、工程、项目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
施工、维修;普通货运;租赁等。(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持股关系、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1、本机构或本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香港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发行人 457,100 股 H 股,持有发行人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0.039%;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100 股 A
股,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101,100 股 A 股,
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账户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256,420 股 A 股,中金公司香港子公司 CICC Financial Trading Limited 持有发行人间接
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1,640,289 股 A 股,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两融账户持有发行
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56,500 股 A 股,中金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
中车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 0.0072%。以上账户持有发行人及中国中车的股份为
与其日常业务相关的市场化行为。上述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中金公司作为本次中车时代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
荐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保


荐机构的职业操守和独立性。中金公司已建立并实施包括《限制名单政策》在内的信息
隔离墙制度,在制度上确保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
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妥善管理,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
因利益冲突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金公司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中金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
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机构及本机构下
属子公司股份的情况。


3、本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
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
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
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
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
显示,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30,450.21 万股,持股比例为 1.06%,除上述情况外,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
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5、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
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1
、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
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
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
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中金公司名义对
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
)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
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
)辅导阶段的审核


辅导期间,项目组需向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汇报辅导进展情况,项目组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辅导备案申请、辅导报告、辅导验收申请等文件需提交质控小组
和内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审核通过并获得内核工作小组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项目
组在重点核查工作实施之前,应就具体核查计划与质控小组进行讨论并获得质控小组的
确认;后续实际核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导致核查计划的重大调整,也应及时与质控小
组进行沟通。如有需重点讨论事项,可由项目组与质控小组、内核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
议进行讨论。



3
)申报阶段的审核


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
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底稿开展
现场检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会审议并
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意见,
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部组织召
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见。




4
)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
复/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
)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
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
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
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
/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
/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
)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
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复核、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
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2
、内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
格审核,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
本条件,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七)本机构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的第三方情况


为进一步
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
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执业质量

本机构聘请了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律师,北
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具备执业许可证,
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主要在本次发行
中为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聘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执业许可证,
且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质,
主要在本次发行中为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提供相关财务咨询服务。上述聘请第三方机构
费用以市场同类服务价格为基
础,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本
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
中金
公司已向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部分第三方服务费用,尚未实际支付其余第三方



服务费用。



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外,本机构在本次发行
中不存在其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以及上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的监管措施。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科创板发行上市
审核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
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充分沟通,认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具备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发行人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2020 年 11 月 2 日及 2020 年 12 月 23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本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本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关于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具体
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公司 A 股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有关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制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最近三
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
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
制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
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议
案》等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议案。


2、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内资股类别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及上市
相关的议案。


本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已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发
行人董事会已取得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的授权,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发
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
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中车株洲所、中国中车和中车集团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规定的相关具体发行条件,本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
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四)部分。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尽职调
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设立及
变更登记文件、三会议事规则和相关会议文件资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独立
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及其运作
情况等文件资料;对发行人和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
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1
)发行人的依法设立


公司前身南车时代电气由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实业、中车投资租赁及
铁建装备共同发起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69,611,637 元,由主发起人中车株洲所
以经营性净资产出资,其他四家发起人以货币出资。其设立程序如下:

2004 年 12 月 22 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湘)名称预核准内字[2004]第
016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株洲南车时代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


2005 年 3 月 25 日,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元所评报字[2005]第 502
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04 年 9 月 30 日止,中车株洲所用于出资的净资产评估价
值为 629,811,637.65 元,按 1:1 的净资产折股比例折为南车时代电气的股本 629,811,637


元(剩余的 0.65 元计为南车时代电气对中车株洲所的负债)。


2005 年 4 月 6 日,全体发起人共同签订《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南车时代电气,其中中车株洲所以
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出资,认购南车时代电气 629,811,637 股股份,其余发起人以货
币出资,合计认购南车时代电气 39,800,000 股股份。


2005 年 8 月 8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969 号),批准南车时代电气的股本设置,
并确认各发起人持有的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性质均为国有法人股。


2005 年 8 月 9 日,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元所内验字(2005)第
023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止,南车时代电气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注 册 资本合 计 669,611,637 元, 其 中中车 株 洲所以 经 评估的 经 营性净 资 产 出 资
629,811,637 元、中车株机公司以货币出资 10,000,000 元、中车实业以货币出资 10,000,000
元、铁建装备以货币出资 9,800,000 元及中车投资租赁以货币出资 10,000,000 元。


2005 年 9 月 13 日,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设立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国资改革[2005]1095 号),批准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实业、中车
投资租赁和铁建装备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南车时代电气。


2005 年 9 月 20 日,南车时代电气全体发起人签署公司章程。


2005 年 9 月 20 日,南车时代电气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株洲南车时代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设立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情况的
报告》《关于确认公司筹建工作的行为和已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有效性的协议》《关于
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
全部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


2005 年 9 月 26 日,南车时代电气取得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30000100613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中车株洲所


629,81,637


94.06%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2


中车株机公司


10,0,0


1.49%


3


中车实业


10,0,0


1.49%


4



车投资租赁


10,0,0


1.49%


5


铁建装备


9,80,0


1.47%


合计


669,61,637


10.0%






2021 年 8 月 9 日,联合中和出具《复核报告》(联合中和(2021)BJC 第 065 号),
确认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元所评报字[2005]第 502 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合理。2020 年 12 月 1 日,天健出具《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20]1-188
号),确认截至 2005 年 7 月 31 日止,南车时代电气实收资本 669,611,637 元已全部到
位。



2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系于 2005 年 9 月 26 日,由中车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实业、中车投
资租赁和铁建装备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行政总监、财务总监等高
级管理人员;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等五个下属专门委员会;设置了总经理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委机关、规划发展
部、人力资源部、运营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部、证券法律部、技术管
理部、行政保障部、信息中心、财务中心、铁路事业部、城轨事业部、海外事业部、产
品管理中心、轨道交通技术中心、数据与智能技术中心、检测试验中心、集采中心、制
造中心、售后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


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
度。


发行人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其中 5 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人
数达到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并制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聘任 1 名董事
会秘书。


发行人监事会由 4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监事
的人数为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工会民
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按照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规定在必要时
召开。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的适当核
查,发行人均能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程序及
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保存有关会议文件;对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关联交易用途等事项均能按照规定程序召开。


综上,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经审核的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了审慎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内部审计和内部
控制制度及投资、对外担保、资金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就发行人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
制度问题,本机构与发行人财务人员和审计师进行密切沟通,并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


经对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无虚假记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 P02702 号)。


发行人已建立规范、健全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2021 年 4 月 9 日德勤华永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德师报(核)字(21)第 E00156
号),认为发行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3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要求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
经营能力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资
产权属证明、相关三会决议文件、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工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主要股东的工商证明等文件资料;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关联
交易协议、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仲裁、诉讼
相关资料,并走访了客户、供应商查阅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有关政府
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的业务完整性和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
下:


1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和独立性


第一,资产完整情况。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目前生产经营相对应的土地、房屋、注册
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资产具有完整性,不存在被
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法占用的情形。


第二,人员独立情况。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制度和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在
劳动、人事、工资管理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领取薪酬;公司的财务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三,财务独立情况。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
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公司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依法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
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公司已办理税务
登记,依法独立履行纳税申报及缴纳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混合纳税的情况。


第四,机构独立情况。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内
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的
干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第五,业务独立情况。公司独立从事《营业执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发行人最近
2
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和股权情况


1)主营业务变化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
“器件+系统+整机”的产业结构,产品主要包括以轨道交通牵引变流系统为主的轨道
交通电气装备、轨道工程机械、通信信号系统等。同时,公司还积极布局轨道交通以外
的产业,在功率半导体器件、工业变流产品、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传感器件、海工装
备等领域开展业务。经过多年的研发积淀和技术引进吸收及自主创新,公司已经具备完
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成为在电气系统技术、变流及控制技术、工业变流技术、列车
控制与诊断技术、轨道工程机械技术、功率半导体技术、通信信号技术、数据与智能应
用技术、牵引供电技术、检验测试技术、深海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技术和
传感器技术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


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①发行人董事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2020 年 9 月 28 日,杨首一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副董事长及执行董事职务;
尚敬先生获委任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刘可安先生获委任为公司副董事长。


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2019 年 1 月 21 日,公司聘任刘海涛为公司副总经理。


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聘任言武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聘任龚彤先生、余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020 年 3 月 31 日,张华女士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公司聘
任刘泽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20 年 6 月 30 日,刘大喜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0 年 8 月 27 日,刘可安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1 日,张向阳先生、彭淼淼先生、刘海涛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
副总经理。


2020 年 9 月 28 日,公司聘任尚敬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2020 年 10 月 29 日,喻柳先生因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副总经理。


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聘任徐绍龙先生、梅文庆先生、易卫华先生、曹伟宸先生
为公司副总经理。


③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最近两年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上述变动均依法履行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且该等变
动未对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层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不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3)发行人的股权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中车株洲所直接持有发行人 589,585,699 股内资股,
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0.16%,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中车株机公司直接持有发行人


10,000,000 股内资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85%,中车投资租赁直接持有发行人 9,380,769
股内资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0.80%,因此,中国中车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车株洲所、
中车株机公司、中车投资租赁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608,966,468 股内资股,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51.80%。此外,中国中车还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中车香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 16,200,000 股 H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38%。综上,中国中车通过中车
株洲所、中车株机公司、中车投资租赁和中国中车香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
人合计 625,166,468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53.18%,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车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
51.19%的股份,中车集团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由于中车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
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国资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控制权稳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类别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车株洲所

内资股

589,585,699

50.16%

2

中车株机公司

内资股

10,000,000

0.85%

3

铁建装备

内资股

9,800,000

0.83%

4

中车投资租赁

内资股

9,380,769

0.80%

5

北京懋峘

内资股

9,380,769

0.80%

6

H 股股东注


H 股

547,329,400


46.56%

合计

1,175,476,637

100.00%



注:其中
16,20,0

H
股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38%
)由中国中车之全资子公司
中国中车香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经核查,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
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
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
)发行人的其他重大事项


1)经核查,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和技术的获得或者使
用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也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
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3)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环境和行业地位均保持良好,预计未来也不会发生重大
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4)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的上述情形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4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尽职调
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了税务、工商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资料及任职文件,并向其进行了问卷调查;对发行人和
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进行了访谈,并向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和会议讨论。


经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关服务,具有
“器件+系统+整机”的产业结构,产品主要包括以轨道交通牵引变流系统为主的轨道
交通电气装备、轨道工程机械、通信信号系统等。同时,公司还积极布局轨道交通以外
的产业,在功率半导体器件、工业变流产品、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传感器件、海工装
备等领域开展业务。经过多年的研发积淀和技术引进吸收及自主创新,公司已经具备完
整的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成为在电气系统技术、变流及控制技术、工业变流技术、列车
控制与诊断技术、轨道工程机械技术、功率半导体技术、通信信号技术、数据与智能应
用技术、牵引供电技术、检验测试技术、深海机器人技术、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技术和
传感器技术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东等责任主体做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中车时代电气本次发行上市分别做出了相关承诺并
出具承诺函,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规定。


(六)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
议案》。


发行人已出具承诺:

“公司承诺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将采取持续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提升经
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
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措施
如下:

(一)巩固支柱业务,拓展增量业务,夯实经营业绩

公司将依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建设生产能
力,持续强化牵引变流系统和轨道工程机械等支柱型业务的竞争优势,为响应国家“一


带一路”倡议和中国高铁“走出去”提供核心产品和技术支撑。同时,公司将继续秉承
“技术引领、同心多元”的发展原则,不断深入拓展功率半导体器件、工业变流产品、
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等领域,扩大市场份额,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二)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25 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由保荐
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将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持续关注募
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披露。


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力求加快实现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济效益。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制定了《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等事宜,规定了
一般情况下公司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
将严格执行前述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高度重视保护股


东权益和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蓄发展活力

多年来,公司深耕轨道交通技术领域,已锤炼出一支技术实力过硬的工程技术团队。

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搭建市场化人才运作模式,建立更为有效的激
励和竞争机制,提高整体人力资源运作效率,吸纳引进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奠定坚实基础。”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即期回报的要求;支持由
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
守该等制度;

5、承诺在公司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积极支持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在本人职权范围内
督促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 A 股并上市完成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另行颁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中车株洲所已出具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
车时代电气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车时代电气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公司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车时代电气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本公司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公司违反本公司作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
施;给中车时代电气或者中车时代电气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已出具承诺:


1、本集团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中
车时代电气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中车时代电气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集团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中车时代电气的利益,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集团承诺严格履行本集团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集团违反本集团作
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集团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
施;给中车时代电气或者中车时代电气股东造成损失的,本集团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
责任。”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权比例(
%



1


中车株洲所(
SS



589,585,69


50.16


2


中车株机公司(
SS



10,0,0


0.85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股权比例(
%



3


铁建装备(
SS



9,80,0


0.83


4


中车投资租赁(
SS



9,380,769


0.80


5


北京懋峘


9,380,769


0.80


6


H
股股东



547,329,40


46.56


合计


1,175,476,637


10.0




注:其中
16,20,0

H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38%

由中国中车之全资子公司中
国中车香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北京懋峘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相关规定
2018 年 3 月 23 日在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编码为 SCB075);除此之外,发行
人其他内资股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指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程序。


(八)发行人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本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聘请
了本机构担任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联席主承销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律师、德勤华
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审计机构,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
价有限公司担任资产评估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验资复核
机构,聘请了境外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LLP、Maddocks、Cruickshanks Solicitor、
Ward Hadaway Solicitors 为本次发行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
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生产经营的
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主要供应商的
构成、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出现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和未来经营业绩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
、技术风险



1
)技术研发未取得预期成果的风险


公司作为轨道交通装备供应商,需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断开展新技
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和资源。由于技术研发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
司对于技术及产品发展趋势判断失误、技术研发进度延误、研发成果未达预期、技术成
果转化不力,可能导致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无法如期为公司
带来预期收益等情况,公司的经营业绩或将受到不利影响。



2
)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先进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稳定优质的技术人员是企业技术发展的基础。在激烈的人才
竞争环境下,如公司不能提供更好的发展平台、更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及良好的研发条
件,公司对于技术人才招聘、培养和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下降,管理机制或者项目团队管
理不善,则存在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导致研发实力下降。



3
)技术升级替代风险


随着我国轨道交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行业正由“高速、重载”向“绿色、智能”
的方向转变。如果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技术升级替代的过程中未能及时满足
客户的需求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升级,或行业内出现其他重大技术突破,将会导致公司产
品技术迭代升级放缓和竞争力下降,从而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
、经营风险



1
)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轨道交通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领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主要由政
府主导,政府对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受到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经济运行周期、
财政支出能力、相关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现有基础设施使用情况以及行业未来发展规划
等多因素影响。虽然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政策鼓励我国轨道交通行业的发展,我国
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均保持在较高水平,但在不同阶段,新批复轨道交通项目及投资
规模,以及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不同领域投资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在铁路领域,


近年来国家投资建设规模均保持在较高水平;在城轨领域,2018 年 7 月,国务院办公
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提高了地铁和轻轨建设
申报城市的相关经济指标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门槛较之前提高。2019 年,国家发
改委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当年轨
道交通建设计划审批速度较 2018 年相对放缓。2020 年,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批复量相
比增加,但未来国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政策仍存在不确定性。


未来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行
业细分领域的投资规划发生改变,可能导致轨道交通行业投资规模减少,市场需求发生
不利变化,从而对轨道交通装备行业以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盈利造成不利影响。



2
)产品质量及其导致的生产或运营事故造成损失或处罚的风险


公司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如果
产品安全性能验证不充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或对人身财产有潜在风险,公司或须
召回有关产品或修改产品设计,可能就召回产品及修改设计产生大量开支。公司产品质
量有关的负面新闻报道亦可能影响公司品牌价值,导致产品的需求下降。若公司生产的
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进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公司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承担相
应法律赔偿责任,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停顿或下滑。



3
)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国际轨道交通行业变革持续深化,全球行业巨头正在深度整合,行业竞争格局不断
变化,竞争态势不断加剧。国内轨道交通装备市场、干线铁路建设、铁路运营权全面放
开,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


在海外市场,公司与庞巴迪、阿尔斯通、西门子、三菱电机等国际竞争对手的直接
竞争局面或将日趋激烈(2021 年 1 月,庞巴迪宣布其运输业务出售给阿尔斯通的交易
已完成)。如公司不能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的行业地位,将可能导致市场占有率下滑
和利润率水平降低。



4
)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客户包括中车集团下属主机厂、国铁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地铁公司、地方铁
路公司等国内外企业。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按同一控
制口径下合并计算)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7.36%、66.86%和 61.78%,公司的


客户集中度较高与轨道交通行业的特殊属性相关,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中车集团等主
要客户的情况预计在短期内将持续存在。若未来轨道交通行业政策调整,市场需求发生
重大变化,导致公司失去主要客户,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水平造成较大影响。



5
)开拓新产业及新业务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在发展轨道交通产业的同时拓展新产业,在新产业领域可能面临行业
竞争、客户接受程度、产品技术水平、质量可靠性、成本控制等多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
影响,若公司由于不熟悉新产业的发展政策、竞争环境、技术开发模式,内部管理、生
产制造和人力资源无法匹配新产业及新业务的发展,可能导致新产业及新业务难以实现
预定发展目标,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6
)与控股东控制的企业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自间接控股股东中车集团控制的企业采购
商品及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 205,191.18 万元、243,005.77 万元和 297,310.53 万元,占各
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0.96%、24.38%和 29.53%;向中车集团控制的企业销售商品
及提供劳务金额分别为 657,825.01 万元、785,452.62 万元和 756,323.84 万元,占各期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2.01%、48.17%和 47.17%。


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系轨道交通装备行业的特殊性以及中车集团在轨道交
通装备制造领域占据主导地位所致。中车集团深耕于轨道交通装备行业,承担着我国轨
道交通装备研发、设计、制造的重要工作,其下属多家子公司从事轨道交通装备零部件、
轨道交通车辆的生产制造,并与公司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虽然公司与中车集团
下属企业的业务合作在可预见的未来将持续存在,但若公司与其后续合作出现重大不利
变化,则可能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价格依据市场化且对双方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显
失公允的情形。未来,若公司的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
价格执行,将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7
)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2020 年初以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爆发新冠疫情,公司及下游客户、上游
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目前新冠疫情在国内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恢复正常。但若疫情发生二次爆发或防疫措施再次升级,可能会对


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8

部分原材料采购
来自单一境外厂商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原材料向单一境外厂商采购的情况(向单一境外厂商采购
指该种原材料仅使用该境外厂商品牌的产品,无论是向其直接采购还是通过代理商采
购),主要包括向赛雪龙(
Secheron
)采购高速断路器,向福伊特(
Voith
)采购液力传
动箱。高速断路器用于切断和接通负荷电路以及切断故障电路,液力传动箱用于调节轨
道工程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的速度和牵引力。上述原材料为公司生产所需的关键原材料。

鉴于上述企业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的认可度或提供的产品在性能和价格方面更具优势,以
及更换新的供应商匹配公司产品所需的原材料性能需耗费一定的测试时间等因素,公司
对其进行单一采购。未来如果相关供应商无法继续向公司供应此类产品,或贸易摩擦事
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原材料的海外供应受限,公司生产经营可能受到采购成本提升等
不利影响。



(9)经营业绩的季节性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第四季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40.77%、41.13%和 38.38%。公司提供以轨道交通牵引变流系统为主的轨
道交通装备产品及相关服务,下游客户主要为主机厂、国铁集团及地方铁路公司和城市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上述客户一般于年初制定投资预算与采购计划,并在上半年履行
内部审批和招标程序,考虑到生产周期和产品验收情况,公司收入确认相对集中在第四
季度,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此外,若公司下游客户投资规划、招标时间或
公司订单生产交付周期发生重大变化,则公司经营业绩也会随之出现波动。


(10)海外业务经营的风险

公司的境内主体需从海外采购部分原材料及向海外销售,公司亦在海外设立了多家
经营主体负责当地的业务经营与拓展。公司的海外业务经营受到国际贸易政策以及当地
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随着 2018 年中美贸易摩擦发生以来,两国之间陆续推出
的关税加征名单对公司业务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未来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或贸易政策发
生不利变化,可能对公司的海外采购、经营和销售带来不利影响。


(11)主要产品客户单一来源采购收入及占比下降的风险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客户单一来源采购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


分别为 773,094.25 万元、717,758.58 万元和 640,947.34 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分别为 49.63%、44.31%和 40.59%,存在下降的趋势。该模式下的收入规模主要受到主
机厂单一来源采购铁路领域牵引变流系统和国铁集团及下属铁路局单一来源采购公司
拥有独家制造许可证轨道工程机械整机的影响,如果未来客户相应产品采购需求减少或
公司不能持续响应客户需求、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保持相应领域的竞争优势,
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3
、内控风险


公司拥有众多子公司、参股公司,且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广、产品品种多,本次发行
上市后,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对公司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带来一定的挑
战。若公司未能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水平不能继续有效提高,将可能引发
相应的管理风险,从而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
、财务风险



1
)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
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648,596.46 万元、741,396.47 万元和 793,689.52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22.34%、22.48%和 23.4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处于较高水平。

若未来出现重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其难以按期付款的情况,将导致公
司的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加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
)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多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公司及下属多家
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公司控股子公司宝
鸡中车时代属于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而享有 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3)
公司下属部分子公司业务涉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所得税税收
优惠政策;(4)公司及下属多家子公司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
计扣除。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营
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4.63%、17.35%和 15.56%。


此外,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
为 37,869.58 万元、45,049.45 万元和 57,746.61 万元,占当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2.87%、15.53%和 20.79%。除增值税退税外,公司享有的政府补助主要为科技项目拨
款和政府奖励款,主要系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公司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轨道交通装备及新
兴产业投资项目的专项资金支持。


如果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或政府补助,将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利润水平。




3
)存货出现跌价风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存货账
面价值分别为 311,401.46 万元、376,803.88 万元和 425,849.02 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 10.73%、11.42%和 12.57%。公司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
品构成。若原材料市场价格出现波动,或产品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公司将存在较大的存
货跌价风险,从而对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
、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风险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22 项注册商标、2,810 项专利及 404 项境内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司主要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与员工之间签署的保
密协议等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如果未来出现公司知识产权被竞争对手或第三方侵犯、
恶意诉讼、核心技术泄密等情形,即使公司借助法律程序寻求保护和支持,仍需为此付
出人力、物力及时间成本,可能导致公司商业利益受到损害,并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
产品的研发等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目前使用的 13 项注册商标由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车持有。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与中国中车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国中车同意无偿许可公司使
用该等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6 日。如果公司未
来无法继续使用该等商标,可能会对公司业务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2
)诉讼风险


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会涉及有关客户、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的诉讼。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司未来可能面临
潜在的诉讼和法律纠纷,可能对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3
)业务资质续期风险


公司日常经营所涉及的业务资质主要包括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铁路
机车车辆制造、维修许可证、CRCC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检修审查资质、技术审查证书
等。该等资质多数存在有效期限,在有效期届满后,公司需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查及
评估以延续上述资质的有效期。若公司未能在上述业务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新证或更
新登记,将可能影响公司继续生产相关产品或经营相关业务,对公司的生产造成不利影
响。



4
)房产权属瑕疵的风险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在中国境内自有或租赁使用的房产尚未取得权属证
书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书的房产的建筑面积总计约 6,586.15 平方米,约占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使
用房产总面积的 1.27%。另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
境内租赁使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共计 40 项,其中有 19 项、建筑面积合计约
164,943.79 平方米的境内房产其出租方未能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书。


上述房产权属瑕疵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房产或导致部分房产被强制拆
迁,从而公司需要寻找其他替代房产,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且
部分房屋瑕疵问题导致公司存在受到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潜在处罚的风险。


6
、发行失败风险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行人出现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或者发行时总市值不满
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等情形,应当中止发行,若发
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
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或将会出现发行失败的风险。


7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研发结果未达预期或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轨道交通牵引网络技术及系统研发应用项目、轨


道交通智慧路局和智慧城轨关键技术及系统研发应用项目、新型轨道工程机械装备研发
应用项目和新产业先进技术研发应用项目等研发项目。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可
能面临产业政策变化、市场变化、竞争条件变化以及技术更新迭代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公司不能保证研发项目一定能如期顺利完成。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新增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的新型轨道工程机械制造平台建设项目将新增公司轨道工程机械
产品产能,但是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行业的市场环境及需求
趋势等因素作出的,若未来市场需求减少或者行业竞争加剧、公司的市场开拓及产品营
销不力,则可能面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新增产能利用率不及预期的风险。




(十一)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
、国家政策对行业的支持促进行业发展


公司主要从事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关服务。根据国
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7 铁路、船
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根
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 23 号),公司所属
行业为“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4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公司轨道交通装备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电气装备、轨道工程机械和通信信号系统,其
各自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4 轨道交通装备
产业”下的具体细分领域如下:

产品分类

所属细分领域

轨道交通电气装备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716*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如轨道交通关键系统及部件)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821*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如轻量化新型变压器)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891* 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如牵引供电系统)

2.4.4 轨道交通相关服务-4341* 铁路运输设备维修

(如轨道交通设备维修)

2.4.4 轨道交通相关服务-5333* 铁路运输维护活动

(如能馈式牵引供电系统与服务)

轨道工程机械

2.4.1 铁路高端装备制造-3712* 铁路机车车辆制造




产品分类

所属细分领域

(如重型轨道车)

2.4.1 铁路高端装备制造-3716*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如城市轨道交通维修养护成套大型机械装备)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716*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如接触网多功能检修作业车)

通信信号系统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716* 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配件制造

(如 CBTC 互联互通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2.4.3 其他轨道交通装备制造-3891*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

(如列车控制信号系统)





公司新兴装备包括功率半导体器件、工业变流产品、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传感器
件和海工装备,其中有部分产品用于轨道交通领域。报告期内,新兴装备业务收入占公
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21%、10.83%和 11.86%,占比不高,因此将公司整体归属
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2.4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


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是《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的
高端装备制造业中五个重点发展方向之一,《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把高速轨道交通系统、高效运输技术装备列入优先主题。《交通强国建设纲要》
提出,到 2035 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
界前列的交通强国,并对基础设施、交通装备、运输服务、科技创新、安全保障、绿色
发展、国际合作、人才建设、治理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聚焦交通装备,《交通强国建
设纲要》重点提出要加强新型载运工具研发,实现 3 万吨级重载列车、时速 250 公里级
高速轮轨货运列车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产
业链。大力培育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是提升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对于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由制造业大国向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战
略意义。


同时,创新处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轨道交通作为典型的以创新为驱动力的
高新技术产业,也持续受到政策上的支持。总体而言,公司所在的行业的监管体制、法
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政策均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


2
、所处行业前景广阔



1
)中国铁路行业


铁路作为现代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大民生工程,长期以来在国民经济


0.3 0.5 0.7 0.9 1.1
1.6
2.0 2.3 2.5
2.9
3.5 3.8
8.3 8.6 8.7 8.8
9.2 9.5
10.1

10.1

10.2

10.2

10.4

10.8

0.0

2.0

4.0

6.0

8.0

10.0

12.0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高铁营业里程

普铁营业里程

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我国铁路网建设进入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中国目前以“八纵八横”
高速铁路为骨架的国家快速铁路网基本建成,中西部路网骨架加快形成,综合客运枢纽
同步完善。截至 2020 年末,中国高铁营业里程 3.8 万公里,普铁营业里程 10.8 万公里,
2009 年至 2020 年中国高铁营业里程和普铁营业里程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 26.0%和 2.4%。

随着路网规模快速扩张,我国主要干线基本实现复线电气化。2009 年末,我国铁路复
线里程 3.3 万公里,复线率 38.8%,电气化里程 3.6 万公里,电化率 41.7%;2019 年我
国铁路复线里程 8.3 万公里,复线率 59.0%,电气化里程 10.0 万公里,电化率 71.9%,
复线率和电化率分别较 2009 年提高了 20.2 和 30.2 个百分点,分别居世界第二和第一;
2020 年我国铁路复线率为 59.5%,电化率为 72.8%。


中国铁路营业里程

单位:万公里




资料来源: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


我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轨道交通车辆投资。自 2014
年起,中国已连续六年保持每年 8,000 亿元以上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2019 年中国铁路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完成 8,029 亿元,投产新线 8,489 公里,其中高速铁路 5,474 公里;
2020 年,我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完成 7,819 亿元,投产新线 4,933 公里,其中高速
铁路 2,521 公里。在轨道交通车辆领域,截至 2020 年末,我国铁路机车、客车、货车
和动车组保有量分别为 2.2 万辆、7.6 万辆、91.2 万辆和 3,918 标准组。



6,004

7,075

4,601

5,215

6,657

8,088

8,238

8,015

8,010

8,028

8,029

7,819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中国铁路固定资产投资额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国家铁路局铁道统计公报


中国各类铁路车辆保有量

年份


机车保有量(万辆)


客车保有量(万辆)


货车保有量(万辆)


动车组保有量(组)


2014



2.1


6.1


71.0


1,404


2015



2.1


6.5


72.3


1,83


2016



2.1


7.1


76.4


2,586


2017



2.1


7.3


79.9


2,935


2018



2.1


7.2


83.0


3,256


2019



2.2


7.6


87.8


3,65


2020



2.2


7.6


91.2


3,918




资料来源:国家铁路局铁道统计公报





根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16 年调整)》,到 2025 年,我国铁路网规模达到 17.5
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速铁路 3.8 万公里左右;到 2030 年,基本实现内外互联互通、区
际多路畅通、省会高铁连通、地市快速通达、县域基本覆盖;根据《新时代交通强国铁
路先行规划纲要》,到 2035 年,全国铁路网规模达到 20 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铁达到 7
万公里左右,20 万人口以上城市实现铁路覆盖,其中 50 万人口以上城市高铁通达;到
2050 年,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现代化铁路强国,形成辐射功能强大的现代铁路产业体
系,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铁路企业,成为世界铁路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和全球
铁路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根据《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到 2035 年,基
本建成便捷顺畅、经济高效、绿色集约、智能先进、安全可靠的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
立体交通网;交通基础设施质量、智能化与绿色化水平居世界前列;交通运输全面适应


999

1,471

1,699

2,058

2,408

2,816

3,195

4,153

5,033

5,761

6,736

7,978

0

2,000

4,000

6,000

8,000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力保障国家安全,支撑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现代化高质量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拥有世界一流的交通基础
设施体系,交通运输供需有效平衡、服务优质均等、安全有力保障;新技术广泛应用,
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出行安全便捷舒适,物流高效经济可靠,实现
“人享其行、物优其流”,全面建成交通强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当好先
行。


伴随着国家对轨道交通事业的持续性投入,预计未来轨道交通行业仍将保持一定增
速。此外,轨道交通装备存量的快速增长将带来大量轨道交通装备进入维修期,售后维
保亦将呈现较广的市场空间。



2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