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睿享混合A : 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20:10:48 中财网

原标题:太平睿享混合A : 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I




重要提示



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2021年7月15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21】2413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
真、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理性判断市场,谨慎、独立做出投资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
额外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


II


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
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通标的股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六、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
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I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财产 ................................................................................................................. 47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侧袋机制 ................................................................................................................. 67
十七、风险揭示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8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1


一、绪言
《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风险、
相关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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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睿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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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
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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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管
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5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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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
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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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91.50%

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太平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投资风险行政责任人。


尤象都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


8


职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中信实业银行、财政部、兴业银行、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璐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工作。


李宏先生,董事。金融学学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财政证
券公司肇嘉浜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助理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等职。


季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机构业务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曾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吴璐瑶女士,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
务会计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华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助理财务总监、财务高级总监、稽核部高级经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经理,北京铁路通信公司成本核算组长等。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
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
任执行董事职务。


范碧华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华东政法学院(现为华
东政法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主要从事公司、银行与金融等方面的研究。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副研究员。曾任职于跨国公司、
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
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
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大专。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
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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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王立婷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
经理。曾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投后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信用评级组组长,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经理,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信用评级部高级分析师,联合资信评估
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等。


罗鸣先生,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现任太平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总经理(部长)。曾任职于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保监会等。


王伟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
司研究部副总监。曾任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受托管理部室经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投资管
理部经理;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战略规划部助理总经理;
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资深研究员、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陈新先生,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曾任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研究室主任;丹东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
券营业部IT工程师;华泰资管资深IT工程师;永诚保险资管信息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赵霖先生,职工监事。FRM,工程及经济学双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
本公司稽核风控部(纪委办公室)总监。曾任职于上海亚太计算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公司,曾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范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尤象都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炯女士,督察长、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市证券
管理办公室)、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首席信息官。


季勇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史彦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信银行,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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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格林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晓女士,南开大学精算学专业经济学硕士。2010年7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投资部研究助理、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2014年1月起先
后担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安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永利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岁末红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11月加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2019年3月29日至
2020年4月15日担任太平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9日起担
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17日起担任太平丰和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10日起担任太平睿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2日起担任太平丰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超先生,美国本特利商学院金融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2013年5月
起曾在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上海金懿投资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投资总监
等职。2017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相关工作。2018
年2月12日起任太平日日金货币市场基金、太平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
月25日起任太平睿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7日起任太平恒安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8日起任太平中债1-3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7日起担任太平恒泽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12日起担任太平恒久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6月24日起担任太平丰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尤象都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副总经理史彦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陈晓女
士、基金经理梁鹏先生、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基金经理常璐先生、研究部负责人陆玲玲女
士、交易部负责人吴士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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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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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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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基金管理人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基金销售活动
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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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信息披露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基金销售活动控制

公司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
统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
可靠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
告、建议职能。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
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制度体系分为四个层面:

(1)公司章程;

(2)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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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

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等的具体说明,是公司根据部门职能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制度,是依据公司基本管理
制度制定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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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
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
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
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
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A+H股同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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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以建设成为“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为发
展愿景,充分发挥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平台优势,坚持“以客为尊、改革推动、科
技兴行、轻型发展、合规经营、人才强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
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
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0年末,本行在国内153个大中城市设有1,405家营业网点,在境内外下设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7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
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4家营业网点和2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3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全资理财子公
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本行已成为一家
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0年,本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1位;本
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2018年9月加入中信银
行董事会。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2014年11月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2017年1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2019年2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
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7年3月至2013年5月任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3年9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信银行杭
州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1996年12月至2003年9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
作,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零售业
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1996年7月至1996年12月任浦东发展银行杭州城东办事
处副主任;1992年12月至1996年7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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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1991年7月至1992年12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
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
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2019年6月起担任中信银行
副行长,自2019年2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2015年7月至2019年1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12年3月至2015年7月任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
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2001年10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
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1991年7月至2001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任中信银行
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托
管人职责。


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202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10.97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
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
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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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
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
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
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从制度
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对业务运行
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
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
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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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武迪

客户服务电话:400-028-8699/021-61560999

直销电话:021-38556789

直销传真:021-38556751

公司网址:www.taiping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范宇

联系人:孙波

联系电话:021-3855670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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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签章注册会计师:陈熹、金诗涛

联系人:金诗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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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7月15日证监许可[2021]2413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并按规定公
告,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应不少于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
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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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认购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0。


7、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3)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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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5元,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9、基金的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可通过直销机构等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在工作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
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请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
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额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追加


25


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最高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一投资
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若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的,应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8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29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
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
成损害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该基金份额余额必须
一同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
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
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用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0%

50万元≤M<200万元

0.8%




30


2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
份额时收取。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P)

赎回费率

P < 7日

1.5%

7日≤P<30日

0.75%

30日≤P<180日

0.50%

P ≥180日

0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如下:

持有时间(P)

赎回费率

P<7日

1.5%

7日≤P<30日

0.5%

P ≥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31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400,00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 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1.0%)=396,039.6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039.60=3,960.4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037.50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可得到375,037.50份A类基金份额。


例4:假定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60元,可得到5,680,871.21份A类基金份额。


例5: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6: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例7: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5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5600=15,600.00 元

赎回费用=15,600.00×0.50%=78.00 元

净赎回金额=15,600.00-78.00=15,522.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5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5,522.00元。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
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33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34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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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份额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上文“(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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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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