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 : 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8月19日 11:55:54 中财网

原标题: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 : 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北信瑞丰优势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行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
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
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


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采取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
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光耀东方中心A座6层、25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东

设立日期: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6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061-7297

传真:(010)686193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用;

(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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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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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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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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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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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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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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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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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除应符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
符合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事
宜中,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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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
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
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
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长期稳定成长性的行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
期融资券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优势行业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
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的基础上,动态
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通过把握和判断行业发展趋势及行业景
气程度变化,挖掘预期具有成长性、盈利增长潜力大以及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精选
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宏观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研究,依据经济
周期理论,判断宏观周期所处阶段,结合对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间
内各大类资产风险预期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因素,确定组合中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按


照预期收益、风险和置信水平相匹配的方法构建基金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势行业的证券。本基金所称的优势行业是指具有成长性、盈
利增长潜力大、估值合理的行业。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建立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评估体系,以全球
行业分类系统(GICS)及其细分行业作为研究对象,通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
和预测方法,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优势行业,把握行业
景气轮换带来的投资机会。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分析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所处的产业周期、产业环
境和产业政策,以进一步考察和评估各行业的景气度。


A、产业周期

本基金将行业本身的生命周期分为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在行业形成期,整个行业的不确定性较大,产品需求无法有效界定,上下游联动关系
还未有效形成,行业增长缓慢;在行业的成长期,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明确,相关
上下游产业配套开始完善,行业的增长率进入快速上升阶段;在行业的成熟期,整个
市场都已相当成熟,市场参与者不断增多使得行业竞争开始加剧,整体行业的增长率
开始稳定;在行业的衰退期,市场对该行业产出品的需求开始下降,行业的规模开始
下降,行业增长率和行业利润水平也开始回落。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周期分析得到的
行业选择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成长期和成熟期行业的配置,适当减少对形成期和衰退
期行业的配置,对行业配置组合进行优化。


B、产业环境

本基金将从产业要素条件、市场容量、需求状况、产业集中度和产业制度结构等
维度进行产业环境的分析,评估对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成长空间。


C、产业政策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分析国家产业政策安排及其有效性对行业成长的重要影响:
第一,产业政策安排能否有效地管理与规范产业外部投资者的进入行为,从而使市场
保持良性竞争;第二,产业政策安排能否使行业的结构保持相对合理并根据环境变化


及时调整以维持其活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针对优势行业的定量分析将从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盈利能力和估值水平
两方面进行。


A、盈利能力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过去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表现进行筛
选,具体标准如下,行业及其细分行业至少满足下列其中一项:

①过去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GDP增长率;

②过去三年平均利润的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GDP增长率。


B、估值水平

通过市场及各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的相对和绝对估值数据,包括市盈率、市净率、
市销率、PEG、EV/EBITDA等一系列定量指标评估行业的估值水平,并将行业估值水平
进行通过横向、纵向分析;横向来说,与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纵向来说,与行业
历史水平进行比较,并跟踪各行业的资金流向、机构持仓特征等判断行业吸引力,精
选估值合理的行业,动态把握行业板块轮换蕴涵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分析,选择具有成长性、盈利增长潜力大、
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以获得成长空间、盈利能力、行业估值同时增长
的倍乘效应。


(2)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是对优势行业配置策略做出的行业配置决策的具体落实和优化。

在具体个股选择中将秉持自下而上选股理念,精选优势行业中发展速度快、可持续性
强以及收益质量高的优质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在获取行业配置收益的同时,最大化行
业内个股投资收益。本基金精选优势行业中优质个股的评价标准包括:

①公司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
不低于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50%等。


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成长
性指标(过去三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过去三年的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指标(过去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过去三年的平均投
资回报率)不低于行业平均。


③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


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市场拓展能力。


④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
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
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组合。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股指期
货等衍生工具,利用数量方法发掘可能的套利机会。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
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优势行
业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含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等)、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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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80%-95%;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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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优势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20)、(21)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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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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