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宁景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3月4日证监许可【2021】64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 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 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规避。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 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 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十)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的,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为6个月。锁定持有期到期后可以办理赎 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到期前不能赎回或转换转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十三)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 4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3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3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 ................................ ................................ .... 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50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7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6 第十六部分、侧袋机制 ................................ ................................ ................................ ........................ 8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 ................................ ........................ 8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98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100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 ................................ ........................ 133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54 第二十二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156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57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 ................................ .................. 158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宁景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景顺长城宁景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宁景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景顺长城宁景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景顺长城宁景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 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 转换业务)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 (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 转换转入确认日次 6 个月的月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 5 6 、月度对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月无此对 应日期,则取该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5 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8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 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但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 0 、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1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 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 0755 - 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传真: 0755 - 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 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任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 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 公会主席, 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 1997 至 2001 年间出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 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 CPA )、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 ACCA )、香港执业会计师( CPA )、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 ( 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 1972 - 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 [KPMG] 。现为“伍同 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 1993 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 2003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 (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 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 洲 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 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 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 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 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CFA 。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 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 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量化总 监。 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 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 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官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 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 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 业绩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如下: 董晗先生 , 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 自 2020 年 10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 5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董晗先生曾于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任国投瑞银中 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 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投瑞银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投瑞银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创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投瑞银成长 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国投瑞银境 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国投瑞银 境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 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国投 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投 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国投 瑞银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投 瑞银和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国投瑞 银锐意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董晗先生 兼任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颐嘉利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招利6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景气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无。 8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 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公司总经理; CHEN WENYU (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基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 ETF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 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 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提高经营效率; ( 4 )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措施 ( 1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 2 )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3 )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 4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 5 )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 6 )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 、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 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 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 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 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 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和 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 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2 )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 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 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 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 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 风险 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 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 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分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其主要职责包 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投 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 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 ) 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 稽核报 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 ) 法律监察稽核部 :公司设立 法律监察稽核部 ,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法律监察稽核部 有权对 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 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进行讨论。 法律监察稽核部 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 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 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 行讨论、研 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 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 法律监察稽核部 , 法律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 相互制约 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 )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 )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 3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 、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 “ 股票黑名单 ” 、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 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 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008,016,28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 】 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 0574 - 89103171 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05 人, 100 %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 产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20 年 3 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 61 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规模 891.16 亿元。 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 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 (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 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基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依《基金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1 、直销 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663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370688 、 4008888606 网 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 中心 包括本公司 直销柜台 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 646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 邹昱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 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