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指数 : 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五、禁止行为 -----------------------------------------------------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十七、违约责任 ----------------------------------------------------- 4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4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农银汇理中证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 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时间:2008年3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50,000,001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1004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卢愿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 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 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 工程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注册上市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 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 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 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 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 权平均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7)、(10)、(11)、(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5)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 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 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七)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 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 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 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 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 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 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无预留印 鉴。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 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付行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 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及未与基金托管人确认的 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由于 基金管理人未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 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 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 任。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 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T+0交收 的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在上交所固定收 益平台和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 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在指令发送截止时点之后发送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执行完毕并不承担责任。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字的表面一致性,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划款指令及相关附件仅进行形式审 核,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 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 令造成损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 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 再予以执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 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 收到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 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 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 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 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在依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责任后,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 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 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 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 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 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 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 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10: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 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 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 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 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 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划款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2:00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应 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 有权自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 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基金托管人不予以垫付。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 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 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 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 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 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 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 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 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 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 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 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 计收违约金。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 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 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2)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 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交易所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 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 载一致。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方 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 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 合。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 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 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款项T+3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对于基金应收款,基金管理人将及时进行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应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 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由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 事人承担的权责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 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并按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 品种,下同)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2条第(8)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 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 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 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 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 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 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 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 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 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情况的信 息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情 况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 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指令约定的时间、金额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指令约定的时间、金额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 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 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 令。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限不低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 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等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 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 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农银汇理中证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〇二一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二〇二一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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