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合A :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20日 11:41:25 中财网

原标题: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合A :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21年
8月
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646号
《关于准予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
、收益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资本基金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包括:
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产
生的市场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交易
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低于股票型
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
前,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本基金投资
相关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
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普通股票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
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外,还将面临存托凭证持有人与持有基础股票
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发行人采用协议控
制架构的风险、增发基础证券可能导致的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交
易机制相关风险、存托凭证退市风险
、汇率风险
等其他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
偿付风险,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核准设立批复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
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现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
基金服务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
了解基
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
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前述提供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的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同意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赎回
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
10 日后继续持有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
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
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
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
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
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诺,其不属于联合国
、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中国有权机关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
国家和地区。



出于反洗钱

制裁、反恐怖融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
报送等
相关的合规要求,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
以规定并不时调整
,如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但不再满足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
要求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相应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或采取其他
相应控制措施
,提请
投资者关注。







目 录

重要提示
................................
............................
1
目 录
................................
...............................
4
第一部分
前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8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10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38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
贝莱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贝莱德中国新视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贝莱德中国新视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以及需要遵守的与反洗钱、制裁、反
恐怖融资、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与信息报送等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订和补充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24、销售机构: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服务机构:指从事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等基金服
务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登记机构亦为本基金的基金服务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如遇
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及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业务制度》
及基金管理人于公司网站披露的相关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56、
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
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6、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7、《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涉税尽职调查办法》
”):
指于
2017年
5月
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
2017

7月
1日施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
和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7楼
7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7楼
702



成立日期:
2020年
09月
10日


法定代表人:
张弛


客服
电话:

021)
80225188


注册资本:
3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BlackRock Financial
Management,Inc.


100%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汤晓东先生:
董事
长,
芝加哥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德雷克塞
尔大学物理与计算机科学双硕士学位,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现任
贝莱德中国
区负责人,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委员
,兼任
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
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副总经理
兼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国
际部副主任


汤晓东先生
在美国开始其职业生涯,


职于苏格兰皇家银行
、荷
兰银行

摩根大通
等国际金融机构







张弛先生:董事,
英国
兰卡斯特大学
金融
学理学
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法定代表人。曾任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产品官、董事总经理及执行委员会成员,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总监。

张弛先生还曾供职于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中国
建设银行。



张鹏军先生

董事,
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
学位

东北财
经大学
经济学硕士学位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运营官

首席信息官。

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
首席运营官

贝莱德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
总经理、法定代
表人、
首席运营官
、合规风控负责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首席运
营官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总监,加
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高级财务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上海)董事会战略分
析师和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等。



张舜博先生:
董事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
风险管理与保险学学士学位。

现任贝
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业务董事


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销
售业务董事,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客户业务团队副总裁,贝
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销售业务经理,宝来证券(台湾)国际金
融部交易员。



于华先生:独立董事

比利时鲁汶大学金融博士学位。


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国际业务专业委员会主席

瑞士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北京裕西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董事、法人代表,深圳衍界资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任
摩根士丹
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大成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加拿大鲍尔集团亚太分
公司鲍尔太平副总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所首任所长

加拿大魁北克大学终身
教授等。



李亦非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贝勒大学国际关系硕士学位



任洛克菲勒基
金会董事、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曾任
英仕曼集团(
Man Group)中国区主席


狮锐奇集团(
VivaKi)大中华区主席

维亚康姆公司中国区首席代表及旗下
MTV
音乐电视台大中华区总裁等。



杨桦女士

独立董事
,美国波
士顿学院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兼任中关村华夏



经济学研究发展基金会理事。曾任盈信环球商务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中国区主
席,荷兰商业银行亚洲资本市场部董事,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结构融资部总监

东京三菱银行金融服务公司
(波士顿
) 助理董事







2、监事


THOMAS BONIFACE先生:
监事,
伦敦大学学院
理学


学位

英格兰及威
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
。现任
贝莱德资产管理北亚有限公司亚太地区内部审计
负责人,兼任
贝莱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湾)
监事
。曾任
BlackRock
Institutional Trust Company, N.A.(美国旧金山)
内部审计
董事。在此之前,于

家金融服务公司担任财务顾问。






李晨

先生:
职工监事,伦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务负责人。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务负责人,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高级经理。李晨清先生还曾供职于上海农商银行和浙江初
阳律师事务所。






3、高



人员


汤晓东先生:
董事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弛先生:
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鹏军先生

首席运营官

首席信息官
。(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剑先生:督察长,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学位,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
法学硕士
学位
, 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

现任贝莱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合规稽核部负责人。

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行政负责人、执行总经理
、风险管理委
员会委员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法律部负责人。

陈剑
先生还曾供职
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
等。







陆文杰先生

投资总监

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理学硕士
学位

法国巴黎中
央理工大学工

硕士
学位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现任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投资总监

投资研究部

负责人。

曾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负
责人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策略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合配置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


陆文杰先生还曾供职于德意志银
行香港分行、
波士顿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华先生:
基金经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
析师(
CFA)。曾担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研董事、英国施罗德集
团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总监兼
A股投
资经理、香港鲍尔太平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资深研究员、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策略研究员。






单秀丽女士:基金经理
,美国
理海大学理学硕士
学位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资格
。曾担任贝莱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投资
经理,贝莱德资本管理公司
(威明顿,美国)量化风控
/收益分析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张弛先生
,总经理


陆文杰先生,投资总监


唐华先生,基金经理


YUEH EE LEEN邵依玲女士,交易
主管


杨光先生
,风险量化分析部主管





6、
上述人员之间

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
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
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
受托责任风险和企业风险(包
括操作风险)两大类,其中受托责任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
。针对上述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 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营造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内部控制环境,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
岗位、员工和经营管理环节中。

(2) 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对公司风险和风险缓解活动,以及对政策
和程序的遵循度提供独立评估和验证。

(3) 落实三道防线模型,在主要风险承担人、风险与控制职能部门和稽
核职能部门三道防线的共同协作下维持稳健的风险和控制环境。

2.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公司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业务职能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1) 董事会对维持有效的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对风
险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目标、审阅重大事件和
决策的风险评估、审批重大风险行动计划、审批公司《风险管理制
度》以及审阅风险管理报告。

(2) 公司管理层负责风险管理政策、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确保
有效管理所有重大风险。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
和管理层的授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3)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监控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实施定量和定性的风险评估、提出风



险防控建议、负责监督董事会风险管理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提升公
司的风险意识。

(4) 业务职能部门从经营管理的各业务环节上贯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
执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评估风险,并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 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监控、风险评
估、风险报告等内容。


(1) 风险识别是指对现存以及潜在的各类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定性的
过程。

(2) 风险测量是指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根
据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及合理性。

(3) 风险控制是指采取适当的措施,监控和防范各类风险的发生,实现
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风险识别、测量和控制过程的分析对风险进行
定量和定性的判断。

(5) 风险报告是指将风险事件及处置、风险评估情况以一定程序和形式
进行报告的过程。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
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基本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
主要
内容


(1) 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投资
严格遵循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基金经理的投
资权限必须
符合基金合同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
制的要求,以及有关公平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制度和规则。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二)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三)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
合同
要求,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四)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五)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
内容包括:


(一)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二)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三)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
策。



(五)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二)基金管理人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



的安全设施。



(三)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
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待。



(五)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
保管。



(六)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
系。



(2)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3) 信息技术系统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基金管
理人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和开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和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基于适当的安全系统和控制机制实施基金管理人在线业务,确保问责制及
系统的妥善运作。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系统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基金管理人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信息运营部门定期
进行审计、故障排除和灾难恢复,确保信息技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
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
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
序,公允反映投
资组合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



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5) 合规与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
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合规稽核
负责人。

根据合规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设立
合规稽核部开展合规稽核管理工作,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合规稽核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国领先的大型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

其前身

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中国建设银行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9年三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规模
28.3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

2018年度,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年化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03%和
12.53%,不良贷款率
1.53%,资本充足率
16.88%,保持领先同业。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
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
2018年金龙奖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同时获得英国《银
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
中国银行业协

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
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
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
托管银行”、

2017年及
2019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
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贝莱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7楼
7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7楼
702



法定代表人:
张弛


成立日期:
2020年
09月
10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233号汇亚大厦
7

702室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0026655


公司网站:
www.blackrock.com.cn


基金管理人暂未开通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交易仅接受
专业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2、其他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年
09月
17日


联系人:
张楠


联系电话:
(010) 67595379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吕红

陈颖华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人代表: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顾俊懿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8月
6日
证监许
可【
2021】
2646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募集对象、募集场所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可购买本基金的投资者资质予以规定并不时调整,具体见
《业
务规则》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具体销售城市
(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
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5、
基金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本基金募集规模设置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
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认购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
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其中: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者调低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水平、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
施前基金
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其
他投资

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养老金客户
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
险、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等。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
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


养老金客户
范围。




1)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
率见下表:


认购
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12%


100万元

M<
500万元


0.08%


500万元≤
M<
1000万元


0.02%


M≥
1000万元


1000元
/笔





2)其他投资者的认购费率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上述认购份额(含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
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元,则可认购
A类
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1.20%)=
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55.00)
/1.00=
98,869.23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0元,可得到
98,869.23份
A类基金份额。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
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08%,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元,则可认购
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0/(
1+
0.08%)=
1,998,401.28元



认购费用=
2,000,000-1,998,401.28=
1,598.72元


认购份额=(
1,998,401.28+
1,100.00)
/1.00=
1,999,501.28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元,可得到
1,999,501.28

A类基金份额。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5.00)
/1.00=100,055.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0元,可得到
100,055.00份
C类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
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5)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1元(含认购费)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
追加认购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募集期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其他相关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如遇香港联
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及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因实际情况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