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LOF : 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20:46:32 中财网

原标题:金融LOF : 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由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信诚中证
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
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信保诚中证
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9.场外: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0.场内: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
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的注
册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
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800金融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金融指数。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
相关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800金融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8月19日《关
于核准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088号)的核准,于2013年11月25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进行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基金部函[2013]1081号),《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20日起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信诚中证
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信诚金融A份额与信诚金融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
《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和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
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
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信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


信诚金融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


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的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
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
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3.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9情形之一,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
一开放日而自动撤消。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
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顺延至下
一开放日,而将自动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等。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九)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


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
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权机关要求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
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
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
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
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中信保诚中证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800金融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800金融指数的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
发)、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5%,投资于中证800金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
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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