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原标题:维远股份: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20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说明: 中泰证券logo组合-08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13,750 万股(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 021 年 9 月 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55,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 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 意向 书 签署日期 202 1 年 8 月 2 5 日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公司 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 。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 存在控 制关系 ,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 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 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 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 投机行 为。因 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 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 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 票交易 均价高 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 持当年 发 行人 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 价按照 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 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 李玉生 、魏玉 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 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 守业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 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 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 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 人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 行为。因此,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人的战略安 排、本人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 定期, 下同) 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 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 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 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 果发行 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 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 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 有权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人声明: 本人将 严格按 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 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 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三)远达投资、永益投资、汇泽投资、显比投资(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 行及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 的锁定手续。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 守上述规定。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 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 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 何违反 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 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 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 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 持股票 发布提 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 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 易、集 合竞价 、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票 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 (四)益安投资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 接或者 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股份 价格、 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 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 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 有发行 人股票 ; 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 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 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 次公开 发行股 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 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 将严格 遵守届 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 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的发行 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 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进行相 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 (五)京阳科技、中泰创投、中证投、金石灏沣、蔚然投资(其他持股 5% 以下的 股东)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 会 公众的 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六)魏玉东、李秀民、吕立强、宋成国、崔占新、陈承恩、崔汝民、马晓(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 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 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就持股锁定事项出 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 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 划如下: (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 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 票时公 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 2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 至下一年。 ( 3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 的 股票 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5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票的, 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 (七)董利国(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 在前述 锁定期 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八)高美峰(实际控制人魏玉东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 本人间 接持有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锁定手续。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期 2021 年 8 月 2 5 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 中 财务 会计资 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 、 会计 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 招股意向书 的 “ 风险因素 ” 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 事项: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50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 25% ,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票。但转让双 方存在 控制关 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 监管机 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 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 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 的 投机 行为。 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 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 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 股票交 易均价 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均价 =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 减持当 年发 行 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 行价按 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 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 、李玉 生、魏 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 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 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 票在上 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 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 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 人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 行为。因此,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人的战略安 排、本人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 锁定期 ,下同 )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 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 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 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 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 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 行人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 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 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 等有权 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 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人声明 :本人 将严格 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 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 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远达投资、永益投资、汇泽投资、显比投资(持股 5% 以上的股东)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本次 发行及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 的锁定手续。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 守上述规定。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 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 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 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 任何违 反相关 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 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 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 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 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 减持股 票发布 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 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 交易、 集合竞 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票 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四)发行人董监高持股平台益安投资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 者委托 他人管 理本 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进行 除权、 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 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 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 的发展 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 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 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 2 )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 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 位能够 及时有 效地履 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 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 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 年内, 每年减 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 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 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 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 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股票发行 价(指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 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 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 关法律 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 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京阳科技、中泰创投、中证投、金石灏沣、蔚然投资(其他持股 5% 以下的股东)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 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 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 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 管部门 、自律 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魏玉东、李秀民、吕立强、宋成国、崔占新、陈承恩、崔汝民、马晓(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 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 关于股 份减持 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单位 就持股锁定 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本单位 股份锁定承诺 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 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 1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 能 够及时 有效地 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 2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 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 至下一年。 ( 3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 4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 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 5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票的, 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七)董利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 发行及 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 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高美峰(实际控制人魏玉东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已发 行的股 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锁定手续。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 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 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 )》, 公司本 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严谨的决策程序,重 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与稳定,着重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诉求,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现金流情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统筹规划。若存在股东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 取现金 、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 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 )现金 分红的 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4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 现金分红的范围; 5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 1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 司最 近 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或资产总额的 20% ; ( 2 )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 3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满足上述每年度最低现金分红后,可以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 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上年度未 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3 、 公司 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 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 东的意 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5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减扣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利润 分配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 分配时 ,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具体情形确定。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供需平衡、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拥有 “ 苯酚、丙酮 — 双酚 A — 聚碳酸酯 ” 的完整产业链 。其中 ,苯酚 为双酚 A 、酚醛树脂、杀菌剂、防腐剂以及部分药物的重要 原材料;丙酮主要作为合成异丙醇、甲基丙烯酸甲酯、双酚 A 、甲基异丁基酮等的原料, 也作为溶剂应用于炸药、塑料、橡胶、纤维、制革、油脂及喷漆等行业;双酚 A 主要 用于聚碳酸酯及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生产,广泛应用于增塑剂、阻燃剂、热稳定剂、 橡胶防老剂及涂料等精细化工产品;聚碳酸酯广泛应用于建筑建材、汽车制造及家用电 器等行业。上述领域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客户下游行业需求的影响较大。 在全球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化工行业周期性调整尚未结束及新型冠状 病毒全 球蔓 延 的大背景下,如发行人下游所在行业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可能影响该等行业及其客 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和价格,发行人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 (二)原材料及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苯、丙烯和碳酸二甲酯,主要通过外购的方 式保障原材料的持续供应。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发行人将增加对纯 苯的需求以及新增丙烷、 甲醇等原材料的需求,原材料采购规模和种类将进一步增大。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10万吨/年高纯碳酸二甲酯项目” 和“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向上延伸聚碳酸酯产业链 条,解决原材料瓶颈,加强原材料的自我保障能力。经过多年经营,发行人建立了“以 产定购”的采购模式和完善的供应商评价体系,与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主要原材料均可从周边市场获得充足供应。但是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 关系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地提供合格的原料产 品,或者主要供应商的经营状况恶化或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无法及时 找到替代渠道,则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与宏观经济环境、 国内外化工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原油价格走势有较大的关联,其变动存在一定的不可预 见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而产品售价未能与原材料成本保持同步调整,将对 发行人的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是国内首家拥有 “ 苯酚、丙酮 — 双酚 A — 聚碳酸酯 ” 全产品、全产业链的企 业。聚碳酸酯的生产在技术、资金及环保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 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未来市场需求的增速低于市场供应的增速, 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发行人产品价格可能受到供需结构变化的影响 而下降 ,进而 对发 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四) “ 新冠疫情 ” 引致的市场风险 2020 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爆发并已在全球迅速蔓延。自 “ 新冠 疫情 ” 爆发以来,发行人所处的山东省东营市受疫情影响较小,发行人生产活动始终有 序开展,未受到疫情影响,但由于疫情爆发初期,国内物流运输环节受到严格管制以及 下游工厂的复工率不足,发行人产品销售活动受到一定干扰,短期内经营业绩有所波动。 截至本 招股意向书 签署日,国内新冠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国民经济有序恢复,疫 情的后续影响正逐渐消除,发行人各项经营活动均 已正常 开展, 但新冠疫情已对 2020 年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达经济体作为聚碳酸酯产品的重要终端消费市场,其 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下滑和物流管制可能通过相关产业传导并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 下游需求,不利于发行人正常的采购和销售,继而给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若国内疫情突发不利变化或全球疫情持续蔓延,上述影响因素的叠加,可能对发行 人 未来 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化学新材料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发行人已按规定取得了相关业务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按照行业标准及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制定 了一系 列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定期 开展生产装置的检查及维修,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未受到安全相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但由 于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涉及化学合成过程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在生产、运输、销售的过 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不安全因素,发行人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 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 对 发行人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 六 )业绩下滑风险 当 宏观经 济或下 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发行人所处行业产能集中投放、原料 和产品 价 格大幅波动、技术失密、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等 情形出现时,公司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若上述风险 因素同时发生或某几项风险因素出现重大不利的情况,公司将有可能出现营业利润大幅 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5,251.50 万元 、 19,195.62 万元和 70,709.63 万元,于 2018 - 2019 年度出现短暂下滑,降 幅 23 . 98 % ,主要原 因为发 行人原 有产品乙二醇市场价格受行业供需结构变化影响,自 2018 年第三季度起呈现持续下滑趋势,对发行人 2019 年度整体盈利水平构成负面影响; 后续,发行人通过及时调整产业链结构、提高核心业务产能规模等措施, 降低 了业绩进 一步下滑风险, 2020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0,709.6 3 万元,相较 2019 年 增幅 268 . 36 % ,盈利能力得到修正和恢复,发行人经营业 务和业绩水准整体保持正常状态。 2020 年发行人业绩增长的驱动因素主要为主营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涨、主营产品产 能扩张以及产业链结构调 整,其 中主营 产品丙酮和双酚 A 销售价格涨幅明显,对发行 人 2020 年业绩增长贡献较大。若未来发行人主营产品市场价格向下波动,可能对发行 人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 七 )技术风险 公司拥有完整的研发机构和科学的技术研发体系,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开发新产 品和开拓新市场,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保障。但由于化学新材料行业在国内起步较晚,国 内企业仍普遍存在自主研发能力不足的情况,对于部分产品尚需通过购买技术许可和服 务的方式引进相关技术授权和生产工艺。近年来,发行人积极与美国 KBR 、美国 Badger 、 日本旭化成 、日本宇部兴产 、 美国 L u mmu s 等合作,引进本领域国际领先的装置许可、 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依托技术引进, 含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35 万吨 / 年苯酚、丙 酮、异丙醇联合项目 ” 在内, 公司已 建成 投产 70 万吨 / 年苯酚丙酮 、 1 0 万吨 / 年异丙醇、 24 万吨 / 年双酚 A 和 13 万吨 / 年非光气法聚碳酸酯等生产装置,形成了 “ 苯酚、丙酮 — 双酚 A — 聚碳酸酯 ” 产业链。公司后续还将继续引进相关技术,进一步丰富产品结构和 延伸产业链。虽然公司通过和国际先进的公司合作,以购买技术许可方式能够获取所需 的先进技术,但若后续仍存在不能持续获取新的技术许可、不能充分消化吸收技术、 不 能及 时改进 相关技术的风险,发行人未来生产规模的扩充、产业链的发展将受到一定限 制 。 ( 八 )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发行人主要从事 “ 苯酚、丙酮 — 双酚 A — 聚碳酸酯 ” 的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广泛 应用于高分子材料、建材、汽车制造及涂料等领域。其中,下游客户对聚碳酸酯的产品 质量有较高要求,公司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及生产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将不断促进产 品的质量和客户满意度提升。尽管公司拥有一套成熟的产品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随着 公司产能规模和生产数量的不断扩大,如果公司的产品质量控制无法跟上公司经营规模 的扩张,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 会影响 公司的 市场声誉,降低客户对于公司的信任感, 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 九 )反倾销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商务部对发行人主要产品苯酚、丙酮和双酚 A 实施了多项进口反倾 销措施。 ( 1 )进口苯酚方面。 2018 年 3 月,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 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19 年 9 月,商务部发布 2019 年 第 37 号公告,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决定 自 2019 年 9 月 6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苯酚征收税率 为 10.6% - 287 .2% 的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 ( 2 )进口丙酮方面。 2008 年 6 月,商务部发布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14 年 6 月,商务部发布 第 40 号公告,决定延长实施对进口丙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 2014 年 6 月 8 日起 5 年。 2020 年 6 月,商务部发布第 13 号公告,自 2020 年 6 月 8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 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 5 年。 ( 3 )进口双酚 A 方面。 2013 年 8 月,商务部发布 2013 年第 55 号公告,决定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 起继续按照商务部 2007 年第 68 号公告、 2007 年第 96 号公告和 2009 年第 108 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 A 继续征收反 倾销税,实施期限为 5 年。 2018 年 8 月,商务部发布 2018 年第 60 号公告,决定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 A 所适用的反倾销 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19 年 8 月,商务部发布第 36 号公告,决定自 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 A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税率为 4.7% - 37.1% ,实 施期限 5 年 。 上述反倾销政策对于原产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口产品采取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对苯 酚、丙酮和双酚 A 的产销、进口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并极大地影响国内产业结构和 进口贸易格局,有助于国内苯酚、丙酮和双酚 A 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上述行业加 快进行进口替代。但如果国内企业不能抓住反倾销机遇快速发展 、 增强企业实力,在上 述反倾销政策到期后,将面临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十)内部控制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部控制风险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拆借风险和转贷合规性风险。 由于产能规模和市场份额迅速扩张,发 行人对 资金需 求量较大。在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的 客观环境下,存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和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和关联 方等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形。 (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关联方的资金拆入和拆出情形,主要通过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现金转账、受托支付等方式进行。详见本 招股意向书 “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 关联交易 ” 之 “ 四、关联交易 ” 之 “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 之 “ 5 、关联方资金拆借 情况 ” 。 2018 年,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的资金拆出行为,拆出金额主要用于关联方日常经 营,相关款项均已于 2019 年 1 月结清,且自 2019 年起不再发 生。发 行人于 2018 年存 在向关联方临时性资金拆入行为。拆入资金均已于 2018 年内偿还完毕,且自 2019 年起 未再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经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0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针对上述资金拆入和拆出行 为,发行人根据资金拆借规模及占用时间,比对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 ( 2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和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发行人存在无真实业务支持 情况下,通过供应商和关联方等取得银行贷款(以下简称 “ 转贷 ” )的情形,详见本 招 股意向书 “ 第十一节 管理层 讨论与 分析 ” 之 “ 一、财务状况分析 ” 之 “ (二)负债构 成分析 ” 之 “ 4 、通过供应商和关联方等转贷的情况 ” 。发行人已对上述行为予以清理 和规范,自 2019 年 7 月起未再发生上述在没有真实业务背景情况下通过受托支付方式 取得银行贷款行为,相关银行借款不存在逾期还款付息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 东利益或造成发行人资产损失的情形;公司积极偿付转贷资金,对于在 2019 年 7 月以 前通过转贷取得的尚未到期的长期银行借款已全部足额偿还完毕并按约定支付相关利 息。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积极进行整改,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了 规范银 行借款行为、杜绝与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强化公司制度的执 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承诺等措施,以确保发行人及 股东利益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利津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利津县支行、各贷款银 行均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综上,尽管发行人已积极进行了整改,但未来如果相关人员不能严格按照已经建立 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有效执行,与关联方发生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往来 或违规取得贷款,仍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和对发行人造成不利影响。 (十 一 )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 风险 1 、募投项目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 “10万吨/年高纯碳酸二甲酯项目”、“研发中心项目”、“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 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五个项目。其中,“35万吨/年苯酚、 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已于2020年11月正式建成,建成后发行人成为国内最大的苯 酚丙酮生产企业,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10万吨/年高纯碳酸二 甲酯项目”装置建成后将满足公司聚碳酸酯装置对碳酸二甲酯的需求,解决原材料瓶颈; “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拥有丙烯产能60 万吨/年,除用于聚丙烯生产外,富余部分可基本自主保障苯酚、丙酮装置原材料,并 新增聚丙烯产能40万吨/年,实现向下游通用塑料领域的纵向拓展。发行人已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技术成熟,并具有 良好的市场前景。发行人多年来在建设化工项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 经验,但项目建设的进度、安全及质量仍存在不确定性。化工行业市场环境变化、国家 产业政策变化、竞争对手的发展及宏观经济景气度均存在不可预见性,且产品价格受市 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较难判断,可能对项目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影响。若受 上述因素影响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提升造 成不利影响。 2 、募投项目用地无法按时取得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 烯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尚在取得过程中。2021年1月18日,利津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出具《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 性能聚丙烯项目拟用地情况的说明》,确认根据《东营市产业发展和项目布局指导目录》、 利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津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该募投项 目符合拟使用地块的相关用地政策及规划用途,将积极推动后续程序顺利推进;并确认 公司在依法依规参与土地招拍挂等程序、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税费的情况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求,办理规划、土地等项目建设的相关手续不存在实质 性障碍,同时,为确保项目开工建设,将积极协调其他地块作为备用,确保项目进展不 受影响。 但如公司未能如期取得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投产时间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 1 、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次发行前,徐云亭等16人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44.87%的表决权,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但由于实际控 制人利益可能与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而可能对公司的董事选举、经营决策、 投资方针、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兼并收购决策、公司章程及股利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予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进而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可能性。 2 、 与关联方共用 “ 利华益 ” 商号 的风险 利华益集团为发行人原控股股东、现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发行人同利华益集团存在 共用“利华益”商号的情形,主要系历史上利华益集团作为原控股股东发起设立发行人 前身维远有限时,出于增强集团整体影响力和品牌价值角度考虑,由发行人共用“利华 益”商号。截至本招股意向书出具日,发行人作为权利人已取得所使用的商标的所有权, 报告期内不存在与公司名称或商标使用“利华益”字样有关的侵权纠纷,且利华益集团已 出具说明与承诺,确认不会就发行人公司名称和商标使用“利华益”字样向法院提起侵 权诉讼。但若未来利华益集团发生诉讼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风险事项,由于共用商号情形 的存在,将有可能对发行人经营及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 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 、 2 021 年 1 - 6 月 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信永中 和 XYZH/ 2021JNAA20 184 号审阅报告,发行人 2 021 年 1 - 6 月 经审阅的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6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变动率 资产总计 469,639.94 421,600.30 11.39% 负债合计 124,063.96 200,088.24 - 38.0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45,575.98 221,512.06 56.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345,575.98 221,512.06 56.0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1-6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476,594.21 185,290.07 157.22% 营业利润 165,129.14 26,353.63 526.59% 利润总额 165,065.17 26,086.05 532.77% 净利润 123,732.13 19,564.97 532.4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