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LOF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基建工程LOF :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 务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016年7月11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转 型议案,内容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诚基建A份额与信 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LOF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更名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不变。自2016年7月27日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 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其他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跟踪指数 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中证行业分类,选取归属于建筑与工程行 业的上市公司证券纳入基建工程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25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8 月26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章节的信息此次一并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若 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2月1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7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97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 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基建工 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 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5、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6、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终止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6、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 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政策 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转换债 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4、标的指数:指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65、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涂一锴先生,董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黄稚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担任资产管理部产品 经理;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产品经理。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中证500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 证800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 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 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 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831只,QDII基金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 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 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 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 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2号 文准予注册,于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 6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1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转型议案,内容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诚基建A份额 与信诚基建B份额终止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LOF基金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投资 策略、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不变。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存续 自2016年7月27日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类别的具 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或 相关公告中列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约定目前适用于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 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6年12月9日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 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 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 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含 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 M<50万 1.0% 50万≤M<100万 0.6% M≥1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A类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费率 执行。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17年10月10日起继续开展直销渠道赎回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活动截止日期另行公 告。 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请赎回的投资 者,在赎回时,赎回费享有如下优惠: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时间(Y) 原赎回费率 优惠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1.5% 7天≤Y < 1年 0.50% 0.125% 1 ≤ Y < 2年 0.25% 0.063% Y ≥ 2年 0元 0元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 率为1.5%。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 ≥7天 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的原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 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0%)=49,504.95元 申购费用=50,000-49,504.95=495.05元 申购份额=49,504.95 /1.1280=43,887.3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3,887.37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9,009.90 =990.10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250=96,595.02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96,595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02×1.0250=0.02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A类基金份额96,595份,退款0.02元。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0=44,326.24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326.24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四: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 外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 元。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满7天,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满7天,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 为11,422.60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按照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 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上市 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 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 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基建工程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当发生特殊情况(如成份股长期停牌、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 流通量发生变化、成份股公司行为、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法律法规禁止投资等其他原因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 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佳的个股将可能采(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