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技ETF : 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25日 21:11:47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ETF : 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21年
6月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创业板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8号)进行募集。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跟踪创业板科技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
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
份股停牌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
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
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
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科技指数。指数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选样范围。从科技相
关产业中选取50只研发投入高、基本面表现良好、流动性好的股票构成样本股。


指数的选样方法如下:

(1)剔除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或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20%的股票,剔除商誉占净资
产比率大于60%的股票,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80%的股票;

(2)计算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营业收入同比增
长率和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将四个指标进行归一化处理后相加,得到综合得分;

(3)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前50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
股。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并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在指数计算中,设置权重调整因子,使单只样本股在每次定期调整时的权重不超过10%,
前五大权重股合计权重不超过40%。权重调整因子每年调整2次,于样本股定期调整时实施。

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之前,权重调整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官网,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10
四、 基金托管人..................................................................................................................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2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4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5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0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
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
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
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创业板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
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称IOPV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





59、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
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
算)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
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1、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
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月在
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
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
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
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 Trust,1995年至2000年先后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2000年至2001年担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年至2004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 年至2010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
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年至2018年担任AMP Capital国际业
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


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
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年1
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
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
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入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Asia香港办
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2002年至今
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
公司TIH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计
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期间兼
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能
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2019
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职于德勤,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财务部门
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六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
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
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至2020年2月任华


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任
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
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
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
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
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
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任
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
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
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
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
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俊梁先生:监事,硕士。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国别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10月
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部兼综合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
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
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


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6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华泰
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7月任华泰
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
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STERN
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
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
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消费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
司项目投资经理,美国MBP咨询公司咨询顾问,中国证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2019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
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谭弘翔先生: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


产品创新中心基金业务部经理。2020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投资部部
门总监助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
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
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沈
雪峰女士;主动权益投资总监张慧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吕慧建先生。


列席人员:督察长刘万方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6、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
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年3月31日,本
集团总资产86,646.6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2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53%。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99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
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
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
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


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
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
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
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
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
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
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
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
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
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
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
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
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
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
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
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786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
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
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
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
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
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
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环
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
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
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
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
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
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
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
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
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电话:(021)38784638

传真:(021)50103016

联系人:汪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021)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
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业务联系人:胡子豪

联系电话:021-5053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
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业务联系人:胡子豪

联系电话:021-5053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金,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朱宏宇

联系人: 朱寅婷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2021年6月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38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参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上定价发售。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具体销售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
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请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7日 公开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
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
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
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市值)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开户

(1)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
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者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需要参与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A股账户。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 < 100万

0.50%

100万≤ M < 300万

0.30%

300万≤ M < 500万

0.10%

M ≥ 500万

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
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5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
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
认购手续。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
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
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
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
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
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者应以深圳A股账户认购。用以
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
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者申报的股票进行
冻结。


(4)认购费用(佣金)

认购费用(或佣金)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
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按以下公
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固定费用)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
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认购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5)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
一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
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6)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
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将股票认购数据
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成份股
的有效认购数量。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
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
则和流程办理网下认购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认购数据
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
购数量。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
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从机构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
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
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7)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量)/1.00
..
ni1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i=1,
i≦500。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
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
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
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
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计算方式详见届时
相关公告。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
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对于基金管理人未确认的认购股票,登记机构将不办
理股票的过户业务,正常情况下,投资者未确认的认购股票将在认购截止日后的4个工作日起
可用。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冻
结或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8)特别提示: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
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
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
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
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募集股票在冻结
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
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
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
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交易。


2、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
行。


(四)基金的转型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
形时,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更变后基
金名称调整为“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处理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
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
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


并予以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
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
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
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方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无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
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
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基金
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
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
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情况、市场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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