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新兴A :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信诚新兴A :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 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 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 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 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23 号文核准募集。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5年8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变更为 “混合型”。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了《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相关表述。 上述变更事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变 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本基金更名后,《信诚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由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承担和继承。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 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 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旗下信诚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告》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8月31日起生效,其余所载内容截止 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7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未经 审计)。 目 录 一、 绪言 ................................ ................................ ................................ ................................ .................. 5 二、释义 ................................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 ................................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 ................................ ................................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33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 七、侧袋机制 ................................ ................................ ................................ ................................ .... 65 十八、风险揭示 ................................ ................................ ................................ ................................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 ................................ ............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7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7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0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 ................................ 81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2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95 一、绪言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信诚新兴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信诚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 17 年 8 月 31 日 发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发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49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0 . C 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51 .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5 9 .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 005 】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电话:( 021 )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涂一锴先生,董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 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等职,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新加坡星展 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 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 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 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 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 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 电气金 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 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 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 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 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 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 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 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 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甫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咨询师;于美国国 际集团( AIG ),担任投资部研究员。 2009 年 10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 究员、专户投资经理、研究副总监。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信诚优胜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创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孙浩中先生,经济学硕士, CFA , FRM 。曾任职于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LME 交易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 研究员。 2013 年 4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谭鹏万先生,自 2013 年 7 月 1 7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9 月 12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伟先生,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 副首席投资官、 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 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不从 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 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 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 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 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85 只, QDII 基金 4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 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 蒋焱 电话: 021 - 68649788 网址: www. citicprufunds.com .cn 2 、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结算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 朱嫣 电话: 021 - 68649788 网址: www. citicprufunds.com .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 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经 201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23号文 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 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287,450,235.5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778.77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08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87,450,235.5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1,778.77 份 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87,482,014.27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 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 及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办理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 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3 、本基金单笔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格: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M<50 万 1.50% 0 50 万 ≤M<200 万 1.20% 200 万 ≤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基金管 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A类基金份额 Y < 7 天 1.50% 7 天 ≤ Y<365 天 0.50% 365 天 ≤Y<730 天 0.25% Y≥730 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格: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C类基金份额 Y < 7 天 1.50 % 7 天 ≤ Y<30 天 0.50% Y≥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基金赎回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200 0 元。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 + 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1.200 0 = 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8210.18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1.1280=44,326.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4,326.24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持有 A 类基金份额 不满 30 天 (但 不少于 7 天) ,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0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1.200 0 =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 .00 ×0.5% =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 .00 - 60 .00 = 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满 30 天 (但不少于 7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 A 类 基 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0 元 ,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满 30 天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2000 =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0 × 0 = 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00 - 0.00 = 12,000.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满 30 天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2,000.00 元。 3 、本基金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