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瑞合 :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时间:2021年09月01日 00:37:26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瑞合 :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开放申购

赎回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
21

9

1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简称


南方
瑞合
L
OF


基金主代码


50106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9

6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金合同》


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
21

9

6



赎回起始日


20
21

9

6





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5日,
其中:2021年9月6日(含该日)至2021年9月1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
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2021年9月6日(含该日)至2021年9月15日(含
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自
2021年9月16日起进入封闭期,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三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每三年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
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
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个开放期时间为20
21

9

6

至2021年9月10日,其
中:
20
21

9

6

(含该日)至
2021年9月10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
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0
21

9

6

(含该日)至
2021年9月15日(含该日)
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业务,赎回业务不受影响。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
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场内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超过
1,000元的须为
1元的整数倍;场
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行,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
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0万

1.5%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
(T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
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但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
闭期以上的份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其中
1年指
365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75%

30日≤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
立。



5、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
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
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基金销售机构


5
.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兴证期货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
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6

基金
净值信息
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和《南方瑞合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
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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