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新能车ETF联接A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平安中证新能车ETF联接A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一 年 九 月 【重要提示】 一、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国证监会 20 21 年 5 月 28 日证监许可 [ 20 21 ] 1888 号文注册募集。 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本章节是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以下简称 “标的指数”或“本指数”) 的基本介绍,有关标的指数的完整资料及其不时更新可于下文所示网址查询。 ( 一 ) 标的指数编制方法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指数代码: 930997 )。 1 、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 2 、选样方法 ( 1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 排名后 10% 的证券; ( 2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上市公司证 券作为指数样本,具体业务包括新能源整车、充电桩、锂电设备、电机电控、电 池材料、电芯电池组、配套设备以及相关上游材料等。 ( 二 ) 指数编制机构网址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http://www.csindex.com.cn 四、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因政治、经济、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 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为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简 称 “ 目标 ETF ” ) 的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特殊风险,如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五、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 本基金可以参与信用衍生品的投资,该投资可能面临流动 性风险、偿付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 揭示”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2021年 9月 1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截至本 招募说明书公告日,本基金无已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和净值表现数据。 目录 一、 绪 言 ................................ ................................ ................................ ................................ . 6 二、 释 义 ................................ ................................ ................................ ................................ . 7 三、 基金管理人 ................................ ................................ ................................ ..................... 13 四、 基金托管人 ................................ ................................ ................................ ..................... 2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8 六、 基金募集 ................................ ................................ ................................ ......................... 3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 38 九、 基金的投资 ................................ ................................ ................................ ..................... 50 十、 基金的财产 ................................ ................................ ................................ ..................... 73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0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十三、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0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5 十六、 侧袋机制 ................................ ................................ ................................ ..................... 83 十七、 风险揭示 ................................ ................................ ................................ ..................... 86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 ................................ ................................ . 96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4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26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2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 ................................ .................. 130 一、 绪 言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 以及 《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平安中证新能 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 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 平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或接受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 、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0、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研 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不 少 于三年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4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年提前终 止的情况除外)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0、 C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 财产 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目标 ETF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标的指数:指 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 59、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取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60、 目标 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ETF”),该 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的投 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 本 基金以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 ETF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品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 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9、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0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0】 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 2011年 1月 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马杰 联系电话: 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 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 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 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 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 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 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 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 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 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 海) 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 1964 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 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 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 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 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 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 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 1967 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 师;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 行部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 粤银行总行 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 行筹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 集团 ) 股 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长,重庆金 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壹账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直通咨询有限 公司、深圳平安智汇企业信息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重金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平 安集信 ( 上海 )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平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壹账通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 ,监事,硕士, 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 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 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 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 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高级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 , 博士,高级经济师。 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 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 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 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 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王金涛先生, 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钱晶先生,美国纽约大学理工学院硕士。曾先后担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量化分析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7 年 10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资产配置事业部 ETF 指数部投资经理。现担任 ETF 指数中心投资 副总监, 同时担任平安 MSCI 中国 A 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 06 - 20 至今)、平安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8 - 11 - 06 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19 - 02 - 28 至今)、平安 MSCI 中国 A 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2019 - 02 - 28 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 03 - 15 至今)、平安中证人工智能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 07 - 12 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 12 - 31 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20 - 03 - 25 至今 ) 、平安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 - 03 - 04 至今)、平安中证医药及医疗器械创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021 - 06 - 09 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2021 - 06 - 29 至今)、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021 - 08 - 30 至今)基金经理。 钱晶曾管理的基金及管理时间:平安中证沪 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 03 - 26 至 2020 - 07 - 01 )。 成钧先生,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南京大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曾任职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ETF指 数中心指数投资执行总经理。同时担任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2017-12-25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 03-23至今)、平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8-04- 04-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 15至今)、平安MSCI中国A股国际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06-21至今)、平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09-05至今)、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03-15 至今)、平安中证5-10年期国债活跃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 07-30至今)、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2019-07-30至今)、平安中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9-09-23至今)、平安中债-0-5年广东省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0-04-29至今)、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0-06-24至今)、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2021-09-01至今)、平安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09-01至今)基金经理。 成钧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MSCI中国A股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8-06-07至2019-09-12)、平安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03-25至2021-08-16)。 3 、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肖宇鹏先生、 MOM 投资部投资执行总经理夏添凉先生, FOF 投资 中心 FOF 投资团队投资执行总经理代宏坤先生、 FOF 投资中心养老金投资团队投 资执行总经理高莺女士、 ETF 指数投资中心投资 执行总经理 成钧先生、基金经理 易文斐先生、 MOM 投资部 张月女士。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赎回 和 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 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 除 目标 ETF以外 的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 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 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 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根据公 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 1993年 8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6.9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2014]78号 联系人:韩鑫普 联系电话: 0755-269511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是具有百年历史的招商局 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传承了招商局集团长期积淀的创新精神、市场化管理理念、 国际化运营模式及稳健经营的风格,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为 A类 AA级券 商。招商证券具有稳定持续的盈利能力、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架构、全面专业的 服务能力。拥有多层次客户服务渠道,在国内设有 258家营业部,同时在香港、 新加坡、英国、韩国设有子公司;全资持股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招商期货有 限公司、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投 资有限公司,参股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构建起国内国际业务 一体化的综合证券服务平台。招商证券的战略远景是“以客户为中心,打造具有 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最佳投资银行”。公司将以卓越的金融服务实现客户价值增长, 推动证券行业进步,立志打造产品丰富、服务一流、能力突出、品牌卓越的国际 化金融机构,成为客户信赖、社会尊重、股东满意、员工自豪的优秀企业。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经验,以及大型 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 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 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 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 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 外,招商证券于 2012年 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 合托管服务试 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截至 2021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45只公募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安全完整,实 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 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内部 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公司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及各类风险限额指标,全面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风险管 理部、法律合规部及稽核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职稽核人员,依照 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 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 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 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销售机构 ( 1)直销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直销电话: 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 0755-23990088 联系人:郑权 网址: www.fund.pingan.com ( 2)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基金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 0755-22624581 传真: 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素宏、李崇 联系人:李崇 六、 基金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 20 21 ] 1888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发起式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 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募 集。 投资者还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www.fund.pingan.com ),在与基金管 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 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 1 ) 投资者认购 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 ( 2 )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 可 以 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已经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 、 认购限制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统认购的,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 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 累计认购金额 上限,具体规定见相关公告 。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5 、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十一、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 认 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8 0 % 100 万≤ M < 200 万 0.6 0 % 200 万≤ M < 500 万 0.3 0 %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4 、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 息为 30 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8 0 %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300,000/ ( 1+ 0.8 0 % )= 297, 619 . 05 元 认购费用= 300,000 - 297, 619 . 05 = 2, 380 . 95 元 认购份额=( 297, 619 . 05 +30 ) /1.00 = 297, 649 . 0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 为 30 元,则其可得到 297, 649 . 05 份 A 类基金份额。 5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二、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以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 四 、目标 ETF 及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平安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1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 ( 1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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