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稳健A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景顺稳健A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 2 1 年第 2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 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15】48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4 月10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 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 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 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 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八)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应做了调整,同步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人 员情况的相关信息。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十)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 ................................ ................................ ...... 4 第二部分、释义 ................................ ................................ ................................ ................................ ...... 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 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 29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 他登记业务 ................................ ............................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 ................................ ........................ 6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 64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7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72 第 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8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81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 ................................ ........................ 8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 ................................ ........................ 9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 9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99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1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9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131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3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 ................................ .................. 134 第一部分、绪言 《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 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景顺长城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指《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法律法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指 景顺长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5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 《业务规则》: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 认购 /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 0755 - 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 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 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 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 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 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 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 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 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官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 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 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陈莹女士, 工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公司机构部高级行业经理,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评级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信用 分析师。 2 019 年 11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20 年 7 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 7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无。 6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陈莹女士兼任景顺长城泰申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城泰阳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景顺长城顺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7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毛从容 女士 2015 年 4 月 10 日 - 2016 年 4 月 19 日 万梦 女士 2015 年 7 月 4 日 - 20 21 年 8 月 30 日 陈莹 女士 2 020 年 7 月 2 5 日 - 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 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 公司 总经理; CHEN WENYU (陈文宇) 先生 , 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 公司 副总经 理 、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 刘彦春先生, 公司 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 黎海威先生, 公司 副总经理 、 量化及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 余广先生, 公司 总经理助理 、 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基金经理 ; 崔俊杰先生, ETF 投资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 9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 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 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 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 )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 3 )提高经营效 率; ( 4 )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措施 ( 1 )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 2 )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 3 )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 4 )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 5 )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 6 )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4 、内部控制体系 ( 1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 i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 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ii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 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 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 iii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 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 iv )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 v )法律、监察稽核部: 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 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i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ii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iii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 iv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v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i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 ii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 iii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iv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 3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 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 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 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 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 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 484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09 〕 673 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010 - 6885 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 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 、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9 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 2012 年 7 月 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好评。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 共 152 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42221.17 亿元。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663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 82370688 、 400888 8606 网 址: 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其他销售机构 名称: 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联系人:马强 传真 : 010 -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银行网址: www.psb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 0755 - 82370388 - 1646 传 真: 0755 - 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 、 陈薇瑶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3 月 31 日证监许可 [20 15 ] 483 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减或变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投资 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1% 100万≤M<200万 0.08% 200万≤M<500万 0.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所适用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万≤M<200万 0.8% 2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 1 、 认购的程序 (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 2 )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 、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3 、 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 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 认购金额 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 购金额限制。 4 、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金额 /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 点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0%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 / ( 1+1.0% ) = 9,900.99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00.99 = 99.01 元 认购份额 = ( 9,900.99 + 10 ) / 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通过某银行网点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得到 9,910.99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六、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