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A : 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9月02日 03:46:56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A : 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3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1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33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34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3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保管
................................
................................
.........................
3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0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43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45
十七、
违约责任
................................
................................
................................
........................
47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
.................
48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49
二十、
其他事项
................................
................................
................................
........................
50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1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成立时间:2005

9

19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2005]158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平安银行
)


注册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5023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12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405,918,198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联系人:
高希泉


联系电话:
(0755) 221
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
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
《保
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

5

1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建信港股通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
95%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3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
)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


3
)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5
)、(
16
)项
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
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
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


公司
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
为基金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
文件

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
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
于载明的生效日期
生效。

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
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
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
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人
并经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
基金
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
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划款指令到达时间以
基金
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

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
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

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取消)。

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及一切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当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或未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取消指
令或指令无效),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
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
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
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暂缓或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及时
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

损失及一切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
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
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授权文件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


授权通知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
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
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由基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
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交易单元的使用情况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
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
第二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或结算保证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进行重新核算、调


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留出
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

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

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单独
承担

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单独
承担
,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单独
承担
,与基金托管人无关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
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
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单方
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
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
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单方
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账实相符


基金资金账
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银企对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
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
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
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
及相应后果均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
等款项采用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
清算
账户”间
轧差交
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
清算
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
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

15:00
前从“注册登记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

9

30
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交收

1
2
:00
前划往“注册登记
清算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
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七)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6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或其他外币币种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
率的中间价。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条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
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
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
含第四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
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
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
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
实后确定

复核通
过后
2
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

规定媒介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公告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
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相关公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
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定媒介
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报刊
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
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40%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4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及其他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
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