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味央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00:26:58 中财网

原标题:千味央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千味央厨 股票代码:001215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Qianweiyangchu Food Co.,Ltd



郑州高新区红枫里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
机构
(主承销商)


说明: C:\Users\Administrator\Desktop\公司LOGO.png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1
0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
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
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发行人”、“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六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

2
0
22

3

7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三)公司其他股东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前海新希望、上德合味、共青城凯立、宿迁涵邦、深圳网聚、魏秀
岩、翁蕾、赵建光、建元时代、建元泓赓、建元博一、建元超虹、富泉一期、李
芳、建元鑫铂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企业
/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锁定的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
/
或高级管理人员孙剑、白瑞、王植宾、徐振江
承诺
:(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担任公司董事

/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3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2
022

3

7
日)

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
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
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王向阳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
)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
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预案已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本公司股票全
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
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本公司
董事会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
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
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
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
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
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1
、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1
)发行人拟采用回购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
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
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2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50%


公司
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





3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
盘价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
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4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5
日内召开
董事会会议审议稳定股价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
)发行
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发行人股
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




2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增持股份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
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增持股份措施中,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
司获得
税后现金分红的
25%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
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控股股东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获得
税后现金分红的
50%





3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
增持发行人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
等法定义务。




2
)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
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事项:

增持股份
不应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单次增持股份措施中,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25%
,若某一会
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用于增持的资金
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





3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除独立董事外)、
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
出的相应承诺。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后,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一选择,控股股东增
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
第三选择。



发行人所回购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仍未
满足“公司股票连
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
件的,则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所增持的股票数量达到承诺上限后,公司股价
仍未满
足“公司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的,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股票增持
义务。




(四)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约束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发行人控股股
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发行人有权将发行人控股股东应该用于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相
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发行人控股股
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发行人控股股东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
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孙剑、白瑞、王植宾、陈伏铭,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徐振江
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
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
分红予以扣留或扣减;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承诺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公司董事王珊珊承诺:本人违反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中



国证监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公司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在完全消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本人不得
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
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本
人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将延
期向本人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
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控股股东、
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
作出继续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
可聘任。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
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2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回购新股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
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
回购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
有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
份。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
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
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部门认
定本所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
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就本
所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作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出具了发行人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
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
失。



验资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所为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
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
以上股东包括共青城城之集(持股
62.4873%
)、
前海新希望(持股
8.9370%
)、上德合味(持股
5.5073%
)、共青城凯立(持

5.4337%
)、宿迁涵邦(持股
5.1282%
)及深圳网聚(持股
5.1282%
),其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分别如下:


(一)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
回报股东,本企业原则上将继
续持有发行人股份。确有需要减持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将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生产经营和资本
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
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
10%
,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
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
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
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
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



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二)股东前海新希望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前海新希望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
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
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
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三)股东上德合味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上德合味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
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
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
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
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股东共青城凯立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共青城凯立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
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
人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
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
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
履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
述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五)股东宿迁涵邦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宿迁涵邦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
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公告减持计划。本
企业违反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六)股东深圳网聚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深圳网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
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将采用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
股票的,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
公告后六个
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
行减持公告(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
以下时除外)。如果未履行上述
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则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
[2013]110
号)、《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
,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为
保证前述措施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亦作出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1
、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



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公
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
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2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
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
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3
、加强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
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
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
效率。



4
、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客户资源、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
优势,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忠诚度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
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
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
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二)相关主体对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
、公司董事孙剑、白瑞、王植宾、陈伏铭、董彬、陈广垒、秦玉鸣,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徐振江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
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
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
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
、公司董事王珊珊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
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
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
、公司的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方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招股说明书中
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已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在
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
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
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
权益的(以下简
称“违反承诺”

),则自愿采取或接受下列约束措施。



(一)宿迁涵邦违反承诺自愿采取或接受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承诺,公司股东宿迁涵邦承诺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企业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
事项应由
发行人
进行信息披露。



2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
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
发行人
权益的,本企业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
发行人
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
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本企业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
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
、本企业违反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
偿。



(二)董事王珊珊违反承诺自愿采取或接受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承诺,公司董事王珊珊承诺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人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承诺事
项应由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2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本人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上
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
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
、本人违反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本人不得转让公司股
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
让的情形除外)
,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
、本人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将延期向本人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
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
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
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自愿采取或接受的约束措施

若违反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除宿迁涵邦外)、发行人董事(除王珊珊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承诺相关方”)承
诺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承诺相关方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
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相关
承诺事项应由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



2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发行人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
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3
、承诺相关方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在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相关方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
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公司现金分红中归属于其的
部分。



4
、董事(除王珊珊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发行人将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等报酬,直至其违反承诺
事项的所有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之日止;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发行人董事(除王珊珊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
1
)如果发生公司
职工追索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因此引起的诉讼、仲裁,或者因此受到有关行
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由本公司
/
本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果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的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进行补缴,本公司
/
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
3
)如
果因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给公司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和经
济损失,本公司
/
本人将全部无偿代公司承担;(
4
)本公司
/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使用无证房产损害赔偿或被处罚的承诺

为避免使
用无证房产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实
际控制人李伟均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有权机关行使职权而致使上述房
屋被依法责令拆除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



行政处罚,共青城城之集
/
李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公司所遭受的一切经济
损失予以足额补偿。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千味央厨之间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千味央厨的利益和保
证千味央厨的长期稳定发展,本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实际控制人李伟向
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分别承诺如下:


1
、控
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
承诺:“
(1)本公司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股东的职权,不利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
股东、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2
)本公司目前除持有发行人
39,882,000
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2.4873%
)之外,不存在其他股权投资;(
3
)本公司目前
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与发行人相
同、相似或相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
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
任何业务及活动;(
4
)本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
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其他机构或经济组织,或拥有该等实体的权益(包括控制权),或委派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在该等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
5
)本公司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
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
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6
)与本公司有直接及间接控制
关系的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亦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
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7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
且不可撤销;(
8
)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发
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2
、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


1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
或参与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
近的,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
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
)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
成竞争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或经济组织,或拥有该等实体的权益(包括控制
权),或在其中担任或指使、操控他人在其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等;(
3
)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相似或相近的或对
发行人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专有
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
)与本
人有直接及间接控制关
系的任何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亦不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
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5

本人保证本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等,也遵守以上承诺;(
6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7
)如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
失。




(四)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就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1
、公司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承诺




1
)本公司将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将不利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
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
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
信息披露;(
3
)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




本公司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条件或利益;(
5
)本公司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地
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
权利;(
6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
定,规范与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
7
)在审议发行人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
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回避制
度的规定;(
8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
9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承诺




1
)本人将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将不利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在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就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将来无法避免或有

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通过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
)本人现在和将
来均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
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条件和利益;(
5

本人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
自身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
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6
)本人将严格遵
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7
)在审议发行人
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的关联交易时,均严格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切实遵
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回避制度的规定;(
8
)承诺人愿意承担
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
)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



更或撤销。




(五)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将发行人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领域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伟出具如下承诺:“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会利用关联交
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
金,并将该等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本人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或以其
他形式从事房地产开发及相关领域业务。”


(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的要求作出承诺如下: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拟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关于股东
信息披露,发行人确认其
不存在以下情形:
1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
3
、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2669
号)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
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
非限售
A
股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
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
2,128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
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
12.8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
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1,915.20
万股,占本次发
行数量的
9
0%
,发行价格为
15.71

/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21

87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千味央厨”,股票代码“
0
01215
”,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128
万股股票将于
2021

9

6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情况

1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
2021

9

6




3
、股票简称:千味央厨


4
、股票代码:
0
01215


5
、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8,510.4136
万股


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128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
与提示”。



9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
定安排:无。



10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
2,128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
、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
名称


持股
数量(




持股
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
公开发


已发行
的股份


共青城城之集


39,882,000


46.87


2
024

9

6



前海新希望


5,703,947


6.70


2
022

9

6



上德合味


3,515,000


4.13


2
022

9

6



共青城凯立


3,468,000


4.08


2
022

9

6



宿迁涵邦


3,273,033


3.85


2
022

9

6



深圳网聚


3,273,033


3.85


2
022

9

6



魏秀岩


867,000


1.02


2
022

9

6



翁蕾


833,333


0.98


2
022

9

6



赵建光


790,000


0.93


2
022

9

6



建元时代


500,000


0
.59


2
022

9

6



建元泓赓


330,000


0.39


2
022

9

6



建元博一


330,000


0.39


2
022

9

6



建元超虹


330,000


0.39


2
022

9

6



富泉一期


330,000


0.39


2
022

9

6



李芳


273,790


0.32


2
022

9

6



建元鑫铂


125,000


0.15


2
022

9

6



小计


63,824,136


75.00


-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


网下配售股份


2,128,000


2.50


2
02
1

9

6



网上发行股份


19,152,000


22.50


2
02
1

9

6



小计


21,280,000


2
5.00


-





合计


85
,
104
,
136


100.00


-




12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
、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ngzhou Qianweiyangchu Food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382.4136万元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后):8,510.413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4879787D

住所:郑州高新区红枫里2号

办公地址

郑州高新区红枫里
2号


法定代表人:孙剑

成立日期:2012年4月25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日期:2016年6月20日

经营范围:食品的生产及销售;餐饮管理咨询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面向餐饮企业的速冻面米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
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
司所处的行业为“食品制造业”,分类代码为“
C14”。



邮政编码:450001

电话:0371-5697 8875

传真:0371-5697 8831


互联网网址:http://www.qianweiyangchu.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徐振江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
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任期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
(股)


占发行后
股本比例
(%)


孙剑


董事长


2019.06.26
-
2022.06.25


通过前海新希
望间接持股


456,315.76


0.
54


白瑞


董事、总经理


2019.06.26
-
2022.06.25


通过共青城凯
立间接持股


48,552.00


0.06


王植宾


董事、副总

理、财务总监


2019.06.26
-
2022.06.25


通过共青城凯
立间接持股


47,164.80


0.06


陈伏铭


董事


2019.06.26
-
2022.06.25


-


-


-


王珊珊


董事


2019.06.26
-
2022.06.25


-


-


-


董彬


独立董事


2019.06.26
-
2022.06.25


-


-


-


秦玉鸣


独立董事


2019.06.26
-
2022.06.25


-


-


-


陈广垒


独立董事


2020.03.24
-
2022.06.25


-


-


-


王向阳


监事会主席


201
9.06.26
-
2022.06.25


通过共青城凯
立间接持股


54,794.40


0.06


史秋梅


监事


2019.06.26
-
2022.06.25


-


-


-


韩国芹


职工代表监



2019.06.26
-
2022.06.25


-


-


-


徐振江


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2019.06.26
-
2022.06.25


通过共青城凯
立间接持股


39,188.40


0.05




注:间接持股数
=
间接持股比例
*
发行人总股本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共青城城之集持有公司39,882,000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


的62.4873%,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共青城城之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8MA3X7JMJ8N

成立时间

2016年3月7日

注册资本

2,625万元

实收资本

2,625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
经营地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法定代表人

李伟

股东构成

李伟持有100.00%股权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
数据(经九江浔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责任公司审计)

项目

2020/12/31或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

2,626.09

净资产(万元)

2,613.10

净利润(万元)

-403.99



李伟直接持有共青城城之集100%股权,李伟先生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李伟,男,196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郑州
大学新闻系,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41010319680706XXXX。李伟未在发行人
处担任职务,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河大观实际控制人,第十二届、第十三届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工商联副主席。


(二)对外投资情况

1
、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
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控股股东共青城城之集未
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



2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伟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注册地划分,分为境外注册和境内
(大陆)注册企业两类。




1
)境外注册企业



截至本
上市公告
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李伟控制的主要境外企业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注册地

主营业务

1

For Joy Develop Limited

2018/7/5

李伟持有100%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

2

Genki Holdings Limited

2007/1/25

李伟持有100%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投资

3

Ember Vision Limited

2011/7/29

李伟持有100%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投资

4

Marble Focus Limited

2006/7/4

Ember Vision Limited 持有100%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投资

5

CentraLand Limited

2007/9/28

Ember Vision Limited 持有48.56%股权,Marble Focus
Limited持有20.81%股权,Pickard Enterprises Limited 持有
16.83%股权

百慕大群岛

投资

6

Piaget Management Ltd

2006/9/28

CentraLand Limited持有100%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投资

7

Everwell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2002/9/27

Piaget Management Ltd 持有100%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

投资

8

Pickard Enterprises Limited

2011/4/6

Ember Vision Limited持有70%股权,Marble Focus Limited
持有30%股权

英属维尔京群岛

投资



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境外注册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上述公司没有编制
2020
年财务报表。




2
)境内注册企业


截至本
上市公告书
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李伟控制的境内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

股权结构

级次

注册地

主营业务

1


郑州黄河大观

1995/12/25

12,500

12,500

香港恒盛国际集团有限公


一级

郑州市惠济区

开发建设经营人文、自然景观;




有限公司

万美元

万美元


司持有
100%
股权


普通住宅的建设、销售、租赁

2


河南海朗置业
有限公司

2018/3/14

1,000万元

1,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河南省开封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3


郑州大观天成
置业有限公司

2013/11/27

1,000万元

1,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惠济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4


河南思念农业
科技有限公司

2014/6/20

3,001万元

3,001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惠济区

农业技术推广及服务;蔬菜苗
木种植;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
施工

5


郑州大观天旭
置业有限公司

2014/5/4

10,000万元

10,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郑东新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6


河南合智置业
有限公司

2008/4/29

20,000万元

20,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管城回
族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及新农村建
设工程、城镇化建设工程的施


7


郑州中部大观
地产有限公司

2013/6/3

3,001万元

3,001
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金水区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新农村开
发建设工程、城镇化建设工程

8


河南探华实业
有限公司

2019/6/26

1,000万元

-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园区基础
设施建设与管理

9


郑州大观天下
置业有限公司

2013/9/24

30,000万元

30,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金水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
工程;酒店管理

10


河南云朵文化
艺术有限公司

2014/6/3

1,000万元

1,0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惠济区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展览展示服务

11


河南银鑫实业
有限公司

2001/10/10

20,800万元

20,8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金水区

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
房地产开发

12


河南瀚海置业
有限公司


2000/11/2


16,923
万元


16,923
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金水区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


13


郑州海尚置业
有限公司


201
7/1/18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荥阳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农村社
区配套设施建设;土地整理


14


河南海观置业
有限公司


2020/4/2


10,000
万元


-


黄河大观持有
10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金水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农村和
合村并城项目建设开发





15


河南瀚锐置业
有限公司


2019/5/29


5,000
万元


1,000
万元


郑州海尚置业有限公司持

50%
股权,黄河大观持

5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荥阳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租赁、
物业服务、房地
产营销策划、
房地产经纪


16


河南良思教育
科技有限公司


2019/2/11


300
万元


-


黄河大观持有
80%
股权


二级


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


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
活动策划;企业营销策划


17


河南新瀚海实
业有限公司


2016/11/4


10,000
万元


8,2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80%
股权


二级


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


商业运营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咨询


18


河南瀚海港汇
置业有限公司


2017/7/28


1,500
万元


1,400
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53.33%




二级


河南省开封市


房地产
开发经营


19


河南观海置业
有限公司

2018/9/19

500万元

-

黄河大观持有
80%
股权


二级

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房屋租赁;物业管


20


河南骏域科创
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


2016/11/29


1,000
万元


-


黄河大观持有
60%
股权


二级


郑州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电子技术的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21


河南海如实业
有限公司


2019/10/14


500万元


500万元

黄河大观持有
60%
,深空
咨询持有
40%
股权


二级


河南自贸试验
区郑州片区


商业运营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


22


河南海裕置业
有限公司


2020/3/5



1,000
万元



-


黄河大观持股
50%
,郑州
海尚持股
50%


二级


郑州市荥阳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3


河南盛朗置业
有限公司


2018/11/15


1,000
万元


-


海朗置业持有
100%
股权


三级


河南省开封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
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24


河南海朗高宇
置业有限公司


2018/9/28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海朗置业持有
100%
股权


三级


河南省开封市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
屋建筑
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25


河南凯航置业
有限公司


2018/9/28


1,000
万元


1,000
万元


海朗置业持有
100%
股权


三级


河南省开封市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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