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C : 关于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原标题: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C : 关于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9月7日起对旗下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 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9月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 基金份额后两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 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A, 基金代码:002851;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品质优选灵活配置混合C,基金代码:013501)。投 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1、 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 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 ≤N<30 日 0.5% N≥30 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 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网 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 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原文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10 、《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证券法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经 2004 年 8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一 次 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的决定 》 第 一次修正 , 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经 2013 年 6 月 2 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等十 二部法律的决定 》 第二次修正 , 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 第 三次修正 , 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修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2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 0 2 0 年 8 月 2 8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 证监会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 修正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20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 《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 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 、 合格 境外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 ,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22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7 、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 、 A 类基金份额 :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 ,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 49 、 C 类基金份额 :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 ) 等媒介 57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 信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站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 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 、 基金 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 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 且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C 类 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 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 同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 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公告 。 在不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的规定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 、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 、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 日 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 发售方式 、 发售对象 3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第六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指 定网站上列明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规定 网站上列明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 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 场 、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2 、 申购 、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 、 赎 回费率 、 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特殊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6 、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申购费用 ,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 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费率 、 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 超过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部 分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为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 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 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3 )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 理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基金 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 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 “( 1 ) 全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 ” 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3 ) 暂停赎回 :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 巨额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张海波 一 、 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 杨小松 ( 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 ( 二 ) 基 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和定 投等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 二 )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的前提下 ,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过户和定 投等 业务规 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 1 )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 、 账册 、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 5 年以上 ; 二 、 基金托管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且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 收费方式 ; ( 4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增加 、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 、 规则进行调整 ; 一 、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 调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 4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增 加 、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 规则进行调 整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 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 介公 告 。 三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规定 媒介公 告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八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 、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7 、 审计 : 基金管理 人 职责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 、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7 、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的 , 应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7 、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 公告 ,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7 、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 3 、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序 。 3 、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三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登记业务的规 则进行调整 , 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三 、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登记业务的规 则进行 调整 ,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 、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 信息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 家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 , 并按规定披露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 四 、 估值程序 1 、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 , 并按规定披露 。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 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估值错误时 ,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 、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 七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3 、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3 、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 。 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如下 : H=E×0. 6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 按月支付 ,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 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费用 自动扣划后 ,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 , 及时联 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 上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不选择 ,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4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 、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 “ 规定报刊 ”) 及 《 信息披露办法 》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规定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 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 和赎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 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 基金终止运作的 ,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4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 ,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 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 点 ; 基金 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 , 按照招 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终止运作的 , 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 回安排 、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性 、 风险揭示 、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金终止运 作的 ,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文件 ,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 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基金 产 品资 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 , 按照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执行 。 基金终止运作的 ,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 ( 三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效公告 。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指定网 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四 ) 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规定网 站 、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 、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 ,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 (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 ,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 证 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 ,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 16 、 管理费 、 托管费 、 申购费 、 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2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 23 、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 数量 、 总成本 、 账面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锁定期等信息 ; ( 七 )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 16 、 管理费 、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 申购费 、 赎 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22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等信息 。 23 、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 数量 、 总成本 、 账面价 值 ,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锁定期等信息 ; ( 十 )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 十 )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 ,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 ,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时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 并自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 公告 。 一 、《 基 金合 同 》 的变更 2 、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 定媒 介 公告 。 三 、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 、 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5 ) 聘 请具有证券 、 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5 ) 聘请符合 《 证券法 》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