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龙头 :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消费龙头 : 华宝中证消费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二 一 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8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6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9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 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 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宝中证 消费 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4 、 《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ETF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 8 、 联接基金 :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9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3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4 、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 5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的合称 2 6 、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 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 7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 8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 9 、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30 、 直销机构:指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 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2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 3 、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 4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 5 、 登记业务: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 基金登记、存 管、结算 及相关 业务 3 6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为 办理登记业务。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 7 、 上海证券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3 8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9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 2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5 、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6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7 、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 及其不时修订 4 8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9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 的赎回 对价的行为 51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 2 、申购对价: 指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3 、赎回对价: 指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 4 、标的指数:指 中证 消费龙头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 5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6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 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7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8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 9 、 元:指人民币元 60 、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 份额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 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6 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4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5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6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7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8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 9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宝中证 消费龙头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 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 的 标的指数 中证 消费龙头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 标上限。 七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者 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 上海 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认购。 投资者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 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 资者 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 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 产生的权益归认购 投资者 本人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 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利息的处理 、 认购 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 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 以冻结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 基准 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 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 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向 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 获 准在 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 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停复牌、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 4 、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 更为跟踪标的指 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申购与赎 回的安排等条款并根据变更为非上市指数基金的情况相应调整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 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 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 由此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订的,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 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2 、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申购、赎回应遵守 《 业务规则 》 及其他相关规定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或依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或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交付 申购对价 ,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 。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 备足 申购对价 ,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 。 2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 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 代表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 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 《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 和现金替代 退 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 金替代 或现金替代 退 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 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 具体规定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 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 份额上限,并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六 、 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 、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 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 投资者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 / 期货 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净值 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 5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 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7 、在发生基金所 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9 、 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 时 ; 10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6 、 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对价 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或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 不能支付赎回 对价 ; 2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进行证券 / 期货 交易;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4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 、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 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或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 故 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 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 8 、 当日 赎回 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赎回 份额上限 时; 9 、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除第 8 项以外的 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 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交易所以外的 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 业务。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一 、其他 1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应在新 的申购赎回安排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2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在条件允许时 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 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时可开放集中申购,即基金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用满足条件 的部分证券集中申购 ETF 。 4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6 、 对 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特定 机构 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 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7 、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未来 可开通 本基金 场外份额 , 也可在 目前的申赎方式外,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赎方式,并于新的申赎方式开始执行前的 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8 、若本基金推出 ETF 联接基金,在本基金上市之前,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 况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9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针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 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 (黄小薏) 设立日期: 2003 年 3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21 - 385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 资 、 转融 通 证券出借业务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 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 申购和赎回对价 和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因 向 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 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 提供的 情况除外 ;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 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 纳基金认购 款项 或 认购股票 、申购 对价 、 赎回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