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C : 关于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14:12:10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C : 关于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9月7日起对旗下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2021年
9月
7日
起,本基金增加
C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原有份额为
A类
基金份额,
增加
C类
基金份额后
两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A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
置混合
A,基金代码:
004702;
C类
基金
份额
简称:
南方金融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C,基金代
码:
013500)。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类
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
C类
基金份额对应
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为
A类
基金份额。



1

申购费


本基金
C

基金份额

申购费。



2

赎回费


本基金
C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
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
7日


1.5%

7日≤
N<
30日


0.5%

N≥
30日


0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基金份额的
基金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6
%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
6
%
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
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鼎信
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
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
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
网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基金增加
C

基金份额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
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0
、《证券法》:指
1998

12

29

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
2004

8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10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1
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在
2012年
12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
一次修订,经
2013

6

29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经
2014

8

31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等五
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并经
2019

12

28
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
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
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
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申购时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49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且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
指定
网站

列明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或
规定网站
上列
明。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各类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

本基金
A

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6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
上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

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9
项暂
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
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
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
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工作日,并应当在

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

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
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
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50%
部分作为
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
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3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日内在
规定媒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规定媒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张海波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
表人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
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不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况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
、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不损害现有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下,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规定媒介

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定媒介
公告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基金财产
承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
媒介
公告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
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金财产
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
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定媒介
公告




7
、审计: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基金财产
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
、公告:基金
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
媒介
公告



7
、审计: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符合《证券
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


金财产
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


基金份额
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
业务
规则
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十四部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
信息
,并按规定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3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
、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6%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6%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
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
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
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在
规定
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
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规定媒介
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符合《证券法》规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公告。



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
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
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
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
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规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规定媒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
规定媒介
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
、基金销
售机构网
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
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
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并将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中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
上,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定报刊
上。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上。



16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定媒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16
、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
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各类基金份
额的
基金净值
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

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
规定媒介
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

告。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
)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按
各类基金份额在基
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
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
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


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符合《证券
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8899)咨询
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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