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消费电子指数增强A :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14:16:07 中财网

原标题:东财消费电子指数增强A :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2021年4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43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

2)上市时间超过六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公司业务领域属于消费电子板块,包括手机产业链、可穿戴智能设备、智
能家居等细分领域。


(2)选样方法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成交金
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排名
后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
取前50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样本数量不足则按实际数量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指数机构网
站,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module/index-detail.html?act_menu=1&indexCode=980030。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
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
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参与
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增强型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
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前述50%比例的
除外。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
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
关章节的规定。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
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5、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1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9



第一部分 绪言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西藏东财国证消费
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以及基金托管人三
方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藏东财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藏东财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期货/期权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61、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一方过
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8.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联系人:周芸

股东: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戴彦,董事长,博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机构二
处副处长、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沙福贵,董事,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西藏东方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洋,董事,学士。现任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职
工监事、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监事长。自2011年始,先后在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德邦创新资本、海银财富担任审计助理经理、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助理、稽核审计部内审总监等职务。


江宪,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高级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
客座教授、上海申通地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上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等职务。自1989年加入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李鹏飞,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江
集团首届战略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
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界别秘书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青年联合会第八届委员
会常委、第三届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共青团浦东新区委员会
兼职法律顾问、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特聘教授、国家会计学院、中国并购公会
及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特约讲师等职务。自2008年始,先后在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等职
务。


唐松,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助理、教授,上海
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非执行董事、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曾先后在香
港理工大学、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自2010年加入上海财经大
学,从事教学、科研和本科教学管理等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资本市场会计与财
务问题、公司治理等。


2、监事

倪永彪,执行监事,学士。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自2008年7月始,先后
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担任审计员、监察经理、投资风控经理等职务。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戴彦,董事长,简历同上。


沙福贵,总经理,简历同上。


荀航,副总经理,硕士。现任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恒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郜杰,督察长,硕士。自2008年6月始,先后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等职务。


侯福岩,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硕士。自1999年7月始,先后在东
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筹备组担任高级经理、系统工程师、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等职务。


4、拟任基金经理

姚楠燕女士,美国南加利福尼亚大学公共政策硕士。自2013年8月始,先后
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金融学/会计学研究助理、筹备组成员、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兼研究
员等职务。


杨路炜先生,北京大学软件工程(金融工程方向)硕士。自2016年始,先后
在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研究
员、基金经理等职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总经理沙福贵先生担任主任委员,首席信息官侯
福岩、量化投资部兼研究部总监吴逸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郑圣通先生担任委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及岗位等多层次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内部控制职能及责
任。



(1)董事会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及
下设的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决定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目标、合规管理与风
险管理政策,指导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督促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
题。督察长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员工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法合
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2)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经营管理层及下设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政策及内部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处置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促进良好内部控制文化的形
成。


(3)监察稽核部作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牵头职能部门,在督察长组织指
导下负责对基金运作和基金管理人运营的合法合规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
部监督、检查和反馈。


(4)各业务部门及其岗位人员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内部控制程序,
执行内部控制措施。根据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和操
作流程,全面遵守基金管理人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授权机制,严格执行从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报告和监控及风险管理体系评价的风险管
理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告相关内部控制信息,并对本部门发生的
合规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级: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内部控制大纲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
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
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
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与监督制衡、业务
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应急处理、激励约束机制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
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
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
馈,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04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窦华宸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42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光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
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
06178.HK),是一家A+H股上市券商。光大证券总资产超2000亿元、净资产超500
亿元,资本实力雄厚、流动性储备充裕。截至2020年末,光大证券共有分公司14
家、证券营业部超250余家,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6个城市(含
县级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以
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管银
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信
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
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服务
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式,
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备完善的内控稽核与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
密、运行高效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执行有效

(1)资产托管部根据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遵循职
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上保证对基金托管业务运作进
行有效控制。


(2)资产托管部各岗位均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操作上相互独立,关键业务
操作安排专人复核。风险管理岗、合规管理岗、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
内控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并在需要时可直接向风险管理与内
控部和法律合规部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控制和
监督,通过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控制体系,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
资产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3)在严格岗位分离的前提下,资产托管部建立了逐级授权标准和程序,
确保员工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并建立了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保持授权的适时性。


(4)公司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持续教育托管业务员工增强
风险防范意识,努力营造遵章守纪、注重管理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
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5)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通过强化对托管业务的管理和对全体
员工的教育,规范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言行,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
托管业务的规范、合法、健康、稳定运行。


(6)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挂钩、目标考核的人事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通过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形式,促进员工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及优秀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与岗位要求相适
应。


2、资产托管部根据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建立了完善的基金托管业务风
险管理机制,履行风险监控义务,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并就识别的风险事件及时
报告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部和法律合规部

(1)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贯穿托管业务全过程涉及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排查、评估和分析。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判定风险的起源,分
析辨别风险形成的原因。


(2)定期衡量托管业务运营风险,对排查出的风险,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
性和影响程度进行评级,辨别重要的风险点。


(3)对风险情况组织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4)定期评估风险控制政策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风险控制政策、
书面记录流程和防范措施,以使风险被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使潜在的损失
降到最小。


3、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立专门的稽核监控岗,独立于其他业务岗位,内控
监督团队直接向资产托管部负责人汇报,客观、公正地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以确保受托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2)稽核监控岗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内控措施。



(3)稽核监控岗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内部稽核结果、外部审计结果等内容,检查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落实执
行情况。


(4)公司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公司稽核部
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
出具评估报告,由信息披露岗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
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资产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各项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
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拒绝
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2、除基金管理人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陆文澄

电话:021-2352 691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冯适

联系人:曾浩、冯适

联系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4月22日
证监许可【2021】1432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
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国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七、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中“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中的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的规定,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发售渠道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和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规则和分类方法、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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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100万元1.20%
10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0.80%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0.60%
500万元≤认购金额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3


②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1+1.20%)=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00)/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可得到4,942.71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00+2.00)/1.00=5,002.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认购期间利息为
2.00元,可得到5,002.00份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十二、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同
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3、认购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购款项。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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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元人民币的(含认购费),从其规定。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
准。


6、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用按照单笔认购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7、发起资金的认购: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
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
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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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 6999

传真:021-2352 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届时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及相关公告。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拨打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示。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或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交易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追加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其他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人民币的(含申购费),从其规定。

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如果销售机构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从其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
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
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基金总规模上限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申请生
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申请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失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业务办
理规则或确认时间等进行调整,并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100万元

1.50%

10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

1.20%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

0.80%

500万元≤申购金额

10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

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

0.75%

30日≤持有时间<360日

0.50%

360日≤持有时间<720日

0.25%

720日≤持有时间

0%



A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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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日的A类基金份额收取
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7日1.50%
7日≤持有时间<30日0.50%
30日≤持有时间0%

C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率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A类基金份额
时缴纳申购费)。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33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0500=4,691.53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元

申购份额=4,999,000.00/1.0500=4,760,952.3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的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0,952.38份A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500=4,761.9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7日,则适
用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小于7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1.5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307.80元。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大于30日,
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1480元,持有时间大于3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
额为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
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时。


8、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12、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认为应当拒绝大额申购或暂
停申购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12、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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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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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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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
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基金份额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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