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高质量混合 : 富国高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富国高质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和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日期 : 2021 年 9 月 4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国 高质量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富国 高质量 混合 基金主代码 01225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年6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富 国 高质量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富国 高质 量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1 年 9 月 7 日 赎回起始日 2021 年 9 月 7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1 年 9 月 7 日 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 转入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1 年 9 月 7 日 起在直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 转出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本基金自 2021 年 9 月 7 日 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 通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 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 0 元,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 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不支付申购费用,但对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 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4.2 赎回费率 ( 1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 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 持有期限( N ) 赎回费率 N < 7 日 1.50% 7 日 ≤ N < 30 日 0. 50 % N ≥ 30 日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 2 )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自 2021 年 9 月 7 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的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正常 收取;转出本基金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免予收取;转入本基金的,如转出基金前 端申购费不为 0 ,则转换申购补差费免予收取,如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为 0 ,则 转换申购补差费享受 0.1 折优惠。 当转换金额达到转入基金收取固定费用的标 准,则不享受基金转换申购补差 优惠,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 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本基金仅开通与富国旗下部分自 TA 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请详见 2021 年 3 月 25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 道进行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 年 9 月 21 日发布的《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 2018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 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2 转换业务规则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直销柜台和网 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 2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 T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 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 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直销网点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 5 )基金转 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 “ 份额转换 ” 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投资者只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 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7.2 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度 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 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2021 年 9 月 7 日 起, 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 1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 21 年 5 月 13 日 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和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上的 《 富国 高质量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 富国 高质量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 4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的具体规定 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 5 )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 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 6 )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或拨 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 、 4008880688 (全国统一,均 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 7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 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 1 年 9 月 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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