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混合A : 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04日 01:12:49 中财网

原标题: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混合A : 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1年
3月
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
[2021]761号文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
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
转换转出申请,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
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
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的募集.............................................................................................................................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7
九、基金的投资.............................................................................................................................36
十、基金的财产.............................................................................................................................4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六、侧袋机制.............................................................................................................................62
十七、风险揭示.............................................................................................................................6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四、备查文件.......................................................................................................................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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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基金经营
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
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聚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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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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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
(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41、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
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前,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
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42、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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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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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
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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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
2013年
1月
23日
4、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51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8、电话:
0755-88601888传真:
0755-83181169
9、联系人:傅成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
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
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
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
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荣誉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
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
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
ED)、交易与衍生产
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
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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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
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

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
主任、MBA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西省
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
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
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
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Samuel T. 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
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年
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
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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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2014年
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
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

2013年
11月起加入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
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
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
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
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
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硕士研究生,国籍
:中国。历任国信
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
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

2016年
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曾
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4年
7月加入前
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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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曲扬先生,中国国籍,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南方全球精选基金经理,
2009年
11月至
2013年
1月担任南方基
金香港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席。

2015年
4月
28日至
2017年
12月
13日,任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
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9月
10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12月
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4月
1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5月
4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人工智能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
4日至
2019年
12月
5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龙头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30日至
2019年
12月
5日,任前海
开源沪港深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9月
23日至
2019年
8

9日,任前海开源鼎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11月
18日至今,任前海
开源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4月
12日至
2019年
11月
21日,任前海开源裕和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6月
14日转型为前海
开源裕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5月
10日至
2020年
5月
14日,任前海
开源沪港深景气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9月
5日至
2019

11月
21日,任前海开源裕瑞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8月
7日转型为前
海开源裕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
13日至
2019年
12月
5日,任
前海开源沪港深新硬件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月
19日至今,
任前海开源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9日至
2019年
8

7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强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3月
21日至
2019

5月
15日,任前海开源丰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7月
4日至
2019年
8月
7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6月
14日至
2020年
9月
17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1月
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优质企业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曲扬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吴国清、王霞、谢屹、杨德龙、肖立强。曲
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肖立强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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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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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
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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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
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
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
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
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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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使公司在一种风险
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
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
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
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
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
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
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
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
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
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
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
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
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
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
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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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
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
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
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
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
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
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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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
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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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
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62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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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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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何凌
电话:(0755)83181190
传真:(0755)83180622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楼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罗炜
电话:(0755)83181579
传真:(0755)83181121(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刘翠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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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中国
(上海)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会计师:施翊洲、陈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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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9日证监许可
[2021]761号文注册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
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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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
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
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50万 1.20%
50万 ≤ M<250万 0.80%
250万 ≤ M <500万 0.50%
M ≥500万每笔 1,000元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
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费率为零。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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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一: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3份基金份额。

举例二: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00)/1.00=100,100.00份
即,某投资人在某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100元,则其可得到
100,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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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
A类基
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
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
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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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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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最短持有期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年度对应日,指某一
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
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则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放办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或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开放赎回的时间可能不同。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
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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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认购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
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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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
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
次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
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
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
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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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1)对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50万
1.50%
50万≤
M <250万
1.00%
250万

M <500万
0.60%
M ≥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8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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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80,000/(1+1.50%)=78,817.73元

申购费用=
80,000-78,817.73=1,182.27元

申购份额=
78,817.73/1.0800=72,979.38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800元,则其可得到
72,979.38份
A类基金份额。


举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0=98,328.42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0元,则其可得到
98,328.42份
C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1年的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1年最
短持有期内不得赎回,持有期满
1年后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五: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天(已达到
1年最
短持有期),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回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
0880=10,8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00天,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80.00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31


招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港股通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2


招募说明书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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