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技ETF基金 :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9月05日 16:10:53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ETF基金 :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6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7
十七、违约责任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 .................................................................................................................................4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1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联安创业板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
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以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调整上述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
平均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除上述第(6)、(12)、(13)、(14)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
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3、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丙类结算账户的管理,如发生相关交易,需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可行性报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事项向监管机构进行上报。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
监督。


(2)流通受限证券与《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基
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
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
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5)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


(6)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
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9)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协助提供开立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的
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对价,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
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
户维护费等费用)。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募
集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募集金额及基
金认购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即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计息,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
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
保管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其它双方共同确认的方
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
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
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
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
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收到银行间业务交易成交单,签字或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并电话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
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
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
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
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
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
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
偿在该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带
来的利息损失。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及时审慎验
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
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
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基金托管人对此类文件资料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其真实
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
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
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专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
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
授权文件提前1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
到的传真件为准。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
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
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
式,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生效。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
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
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
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
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
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
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
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
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
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
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
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
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进行基金分红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
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
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
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
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
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
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
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
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
责依据管理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
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
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
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
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基金会
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
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的计算方法、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具体分红
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
配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
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净值公告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公布。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通过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如暂停估值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
披露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
合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0.5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1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开户及
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
讼费和仲裁费、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
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
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
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
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
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
裁,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伍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
页)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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