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科技ETF基金 :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05日 16:10:54 中财网

原标题:创科技ETF基金 :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21]1936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科技指数。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A股:

(1)非ST、*ST股票;(2)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3)公
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
无重大亏损;(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6)公司在国证行业分类标准下
属于航天航空、电气部件与设备、可替代能源、医疗设备与用品、生物科技、互
联网软件与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电脑与外围设备、电子设备及服
务、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半导体、通信设备、通信技术服务等行业。


2、选样方法

首先,剔除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或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后20%的股票,
剔除商誉占净资产比率大于60%的股票,剔除资产负债率大于80%的股票;

其次,计算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和近三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将四个指标进行归一化
处理后相加,得到综合得分;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排名前50名股票
构成指数样本股。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期货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
竞价卖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ETF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
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
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
回所涉及申购、赎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一、绪言........................................................................................................................ 7
二、释义........................................................................................................................ 8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托管人..........................................................................................................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9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2
一、绪言

《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创业板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联安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指经中 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6、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赎、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A股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等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赎
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
发布的创业板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
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
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


Anna Sophie Herken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2016年4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
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
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
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研究员;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9年5月就职于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经
理、基金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9年5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0年5月起担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欣先生,硕士研究生。2003年10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
开发部经理助理、总经理特别助理、债券投资助理、基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
部总监助理。2010年4月起担任国联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12
月4日由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0年
5月至2012年9月兼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
11月起兼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
12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3年6月至2017年3月兼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年8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中小企
业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1年4月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
金(LOF)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兼任国联安添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
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
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1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兼任国联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联安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
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潘明 (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代理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公
司及旗下子公司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和投资管理等综合性证券服务。


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正式成立。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人民币60亿元。


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15年5月完成H股配售,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95.37亿元。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
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1.37亿元。


截至2020年末,公司拥有491家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分布在全国31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海外业务网络延伸至香港、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
印度、马来西亚、英国、美国等9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拥有5家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
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
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获得托管资格
后已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


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
“忠诚、包容、创新、卓越”的企业精神,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
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
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
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
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托管总部设置内部稽核岗,定
期或不定期对业务开展稽核检查。


公司审计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
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银河证券作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可以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主要内容包括:

1、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投资行为进
行监督;

2、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以及、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3、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4、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

5、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6、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以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银河证券作为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


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
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
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
法履行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张炯,潘晓怡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1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36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创业板科技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21年9月13日到2021年9月17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进行
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合同的生效”第一款规定的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三)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售代理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
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七)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
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八)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即“基金账户”)。


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证券账户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应使用A股账户;基金
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
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所拥有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份)

认购费率

M<50万

0.8%

50万≤M<100万

0.5%

M≥100万

每笔5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
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时以现金方式向投资者收取认购费用。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
按照不超过认购份额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多次认购的,须按每
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
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0/1.00=2份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00元认购资金,假设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
元,方可认购到1,000+2=1,00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
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
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
的认购资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或指定发售代理机构
确定。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例:某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认
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800,000×0.5%=4,000.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5%)=804,000.00元

该投资者所得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份额=800,000+100/1.00=800,100.00份

即,若该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800,000份,则该投资者的认购金
额为804,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可得到
800,100.0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
额不设上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
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
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必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
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
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发售代理机构对投资人申报的
股票进行冻结。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
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
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
数量异常等允许其认购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
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募集结束前,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调整,则调入名单中的股票也可用
于认购。


5、清算交收

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
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
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
管理人为投资者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
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
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
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
效认购数量)/1.00
..
ni1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

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1)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2)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3)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4)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5)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6)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7)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
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以上调整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此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其中:

1)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njjjpwqpCashq1max/%105)(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为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
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
数量乘积,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
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
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各成份股构成权重,并以其
作为计算依据),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maxqCash
jjqp
w
p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2)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
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
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
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十五)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


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六)基金份额的增设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对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
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
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和流程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机构的规则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
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
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
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
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
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
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如未来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ETF的新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开展相应业务。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它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或在
招募说明书列明销售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
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否
则申购不成立;投资者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
回不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
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
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
价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进行申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申购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以对
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等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
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
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
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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