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利优佳混合A : 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14:26:12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永利优佳混合A : 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28
十、
信息披露
................................
.......................
29
十一、基金费用
................................
.....................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
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
4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月坛大厦
A

20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日期:
2004

11

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6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
010

66
223583


传真:(
010

66
226045


成立时间:
19
96

1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114298.4272
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12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银复
[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结
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
洗钱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
《天弘永利优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含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次级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
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
-
50%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
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30%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
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
投资股票期权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
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
9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0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



类信用衍生品;



21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
护债券面值的
100%




2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之
内进行调整;



2
3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3
)、(
14
)、(
2
0
)、(
2
2
)情形之外,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
对基金管理人的
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在基金
存续期内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年报披露的关联方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
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在收到通知当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有权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
投资等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实施任何违反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
售机构应当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在基金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基金份额持有
人信息,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基
金托管人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并有权向反洗钱监管部
门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若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基金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协助基金管理人查询
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
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应由基金托管人保管的,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其档案库或保险柜。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责。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以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照
本协议约定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章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
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
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
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
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
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
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
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
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
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
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尽合理努力配合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
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
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用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现券买卖和回购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或邮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决定暂缓或
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正常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
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章和
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章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电子邮件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均有权视为无效指令并拒绝执行,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
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
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
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
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即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
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有



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0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
以完成清算交收。



3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
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
、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赎
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
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
交收”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
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
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
2

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有权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付的
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
严重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
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信用衍生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3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最近交易日
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等)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
)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应
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9
)估值计算中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货币,其对
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0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
2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
3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同时进行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6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
予以公布。



7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
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
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
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未公开信息以
及从对方获得的未公开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
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权机关、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
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
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要求保密的前提下对自身聘请的外部法律顾问、财务顾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
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
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
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
国债期货、港股通标的股票、流通受限证券、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根据本协议、《基
金合同》规定或信息使用方要求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8
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
8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
4
0%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
4
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的证券、
期货
、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交易或结算费用;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相关账户

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并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
日、
12

31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30
日、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
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
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
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不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
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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