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鑫科技3个月滚动持有A : 新华鑫科技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9月07日 11:06:13 中财网

原标题:新华鑫科技3个月滚动持有A : 新华鑫科技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4月 14日证监许可【2021】126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不可抗力
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3个月的滚动运作期,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
提出赎回申请,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故投
资者将面临在运作期到期前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错过运作期到期日以至未能赎回
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
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
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
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招募说明书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通常情况下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
管理人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4日。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4



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
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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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华鑫科技
3个月
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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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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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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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于
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
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


40、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
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41、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
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业务规则》: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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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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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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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设立日期:
2004年
12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4】197号

注册资本:贰亿壹仟柒佰伍拾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68779666
传真:(
010)6877952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后。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投资业务局、评审三
局项目经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交易部交易员、副处长、处长,新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现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风国际证券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局主席,兼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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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硕士。历任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曾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局长、天津分行行长,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总经理。历任交易商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债指数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保
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金融
40人论坛理事。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项琥先生,硕士,董事。历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分公司、中信证券天
津证券业务部经理、天津协通咨询中心国债服务部副经理、天津未来保险代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业务部总经理、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现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师、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资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执行主任。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胡湘先生,经济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副处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刘成伟先生,法学硕士,独立董事。曾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众达律师
事务所(北京)顾问。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杨淑飞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航天科工财务公司结算部经理、航天科
工财务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航天科工财务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秘、副
总裁,华浩信联(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张浩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房宝信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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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王建岭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人事专员,融达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经理、绩效经理。现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翟晨曦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联席董事长,简历同上。


于春玲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齐岩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北路营业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职员、天津大港营业部综合部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
察长兼任子公司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端骞先生: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学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
司并购部经理、上海力矩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购部经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首席信息官。


刘征宇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浙江物资贸易中心业务经
理、浙江机械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浙江汇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艺
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东吴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光大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副主任、欧洲期货交
易所香港代表处资深顾问、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创新部总经理、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任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峰旗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历任巴克莱资本固定收益
部经理、花旗集团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部经理、卡尔森资本研究部分析师、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投资经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
总监、投资主管、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新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投资总监。



4、基金经理

(1)历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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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付伟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
2021年
5月
26日-2021年
9月
3日。


(2)现任基金经理
王永明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西南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恒泰证券研发中
心经理、上海名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上海尚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2016年
11月加入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
华灵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新华鑫科技
3个月滚动持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于春玲女士;成员: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赵强先生、
研究部总监张霖女士、总经理助理兼平衡投资部总监姚秋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
监曹巍浩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王奕蕾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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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进行证券投资,但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
益冲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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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
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
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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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
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
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的组织主要是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着力于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金资产经营及合规性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案,调整、确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评估其有效性。其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风险控制委员会决议的具体执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授权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合法性进行监督稽核;参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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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主要职权是:拟
定公司风险控制的基本策略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独立执行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风险管理
人员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系统,随时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独立监控,
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划和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
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
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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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 5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9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
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安
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
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
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0年 12月末,托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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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
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9925只,证券投资基金
65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
52014.7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

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
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
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
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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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
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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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
010-68730999
联系人:郑维丹
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号力帆中心
2号办公楼第
19层
法定代表人:翟晨曦
电话:
023-63711923
传真:
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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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 5层
法定代表人:李惠琦
电话:010-8566 5588
传真:010-8566 5120
经办注册会计师:范晓红、刘蕾
联系人: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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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21年
4月
14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21】1267号文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
日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
期日的次一日起(即第二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确认日
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止。以此类推。


(2)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该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自该
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
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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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取消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
额限制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但应在该等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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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
M)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0%
50万元≤M<200万元
1.00%
200万元≤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计算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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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元,认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3元,认购费率为 1.20%,则得到 4,943.71份 A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3)/1.00=5,003.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3元,则得到 5,003.00份 C类基金份额。

(九)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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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募集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满,经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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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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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
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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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28 -


招募说明书


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之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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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0%
50万元≤M<200万元 1.20%
200万元≤M<500万元 0.80%
M ≥500万元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采用 3个月滚动持有的运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赎回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C类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届满后赎回,不收取赎
回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N) A类赎回费率
N<6个月 0.50%
6个月≤N <2年 0.25%
N≥2年 0

(注:1个月以 30日计,1年以 365日计,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申
请确认日(含)起至赎回申请确认日(不含)止)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6个月的基
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6个月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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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A类基金份额与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
购费)。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用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C类基金份额的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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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净申购金额= 6,000.00/(1+1.50%)=5,911.33元

申购费用= 6,00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 5,911.33/1.2100=4885.40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为 4885.40份。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6,000.00/1.2100=4958.68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0 元,则其获得的 C类基金份额为 4958.68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对于赎回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不满 6
个月,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
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0.50%=57.40元
赎回金额= 11,480-57.40=11,42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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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6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元。


(2)对于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假设持有期为 6个月,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假定 T 日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1480 =11,480元

赎回费用 =0元

赎回金额 =11,480-0=1148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份,假定持有期为 6个月,赎回当日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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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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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35 -


招募说明书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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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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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
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
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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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精选科技主题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在控制基金
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国债、政府债券、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

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科技主题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港股通标的股票最高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对宏观经济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估值水平、政策取向等因素,

-39 -


招募说明书

综合评估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优化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本基金投资股票时,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根据指数估
值水平(中证 500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500指数市净率 P/B在过去 10年每日市
净率 P/B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80%分位(不含)以下 50%-95%
80%分位(含)至 90%分位(不含) 40%-80%
90%分位及以上 0-45%

因指数估值水平波动导致被动超标后,基金管理人仅对股票资产中可自由流通
部分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科技主题的界定:
自信息化浪潮开启以来,历次新科技总能推动社会的进步,带来消费的繁荣。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深刻改变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
方式,它们在传统行业的渗透也推动了各个行业的创新,相关领域的优质公司具备
较高的成长性和爆发性。


本基金将依托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平台,紧密跟踪中国科技产业的发展方
向,努力挖掘质地优秀、具备长期价值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1)科技行业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行业是指以科学技术为核心、在主营业务架构和价值链中科
技因素占主导地位的高新技术产业,如信息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软件、新能
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国防军工、先进制造等。


2)本基金将在前文界定的科技行业中,选取投资标的构建科技主题投资标的池,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投资标的池进行动态调整。

(3)个股选择策略
1)紧扣前文所述科技主题的界定,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选股策
略,挑选出符合主题界定的优质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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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健增值。



2)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前文提到的科技主题的界定,将基本面健康、业绩向上弹性较大、具
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
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将综合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骑乘策略、信用策略及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在获取稳定收益的同时,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整体的波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
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采用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
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平行移动或变平时,将采取哑铃型
策略;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取子弹型策略。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通常是收益率曲线短端的
1-3年),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
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4)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
响,一是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二是该信用债本身
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
策略和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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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生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面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考虑。(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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