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TK :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19:20:56 中财网

原标题:碳中和TK :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9月13日

公告日期:2021年9月8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
1
二、基金概览
................................
................................
................................
................................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
................................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
21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
2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
23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
24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
制,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泰康
资产”或“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未
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碳中和TK。


3、扩位简称:泰康碳中和ETF。


4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60560




5

一级市场
申赎代码:
56056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93,190,090.00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6元。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次上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493,190,090.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9月13日

11、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
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21] 2231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0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
的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0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的日期为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2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10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
购发售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
票认购。


(4)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
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参与网下股票认购)、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493,190,090.00元
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97,553.43元人民币(含计入基金资产的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资金产生的
利息)。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1年8月25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对于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网下现
金认购利息于2021年8月25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网上现金认购利息于2021
年9月22日银行结息后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060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93,190,090.00份,已
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11、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1年8月2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8月27日

1
3

基金合同生效日份额总额:493,190,09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38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9月1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碳中和TK。


5、扩位简称:泰康碳中和ETF。



6、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560。


7、一级市场申赎代码:560561。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93,190,09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0,60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6,514.20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110,258.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08%;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73,079,832.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9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
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0


2.03%


2

刘小翠


10,000,000.00


2.03%


3

王国庆


5,500,000.00


1.12%


4

谢惠霞


5,000,000.00


1.01%


5

王力华


3,500,000.00


0.71%


6

王荣梅


3,000,000.00


0.61%


7

郭爱玉


3,000,000.00


0.61%


8

刘健华


2,500,000.00


0.51%


9

赵美芳


2,350,000.00


0.48%


10

常州融汇文化传播有限公



2,200,000.00


0.45%


10

北京央美艺术投资有限公司


2,200,000.00


0.4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4802043P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
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2006年,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伊始,即建立了完善的治理结构和
科学的组织架构。自2015年获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以来,公司下设了一级
部门公募事业部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并构建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公募事业部
下设4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募业务风险控制委员会、公
募业务IT治理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以及10个二级业务部门,包括投资部、
FOF及多资产配置部、集中交易室、风险控制部、市场部、运营管理部、客户服
务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人力行政部。



以上业务部门的具体职能介绍如下:公募事业部投资部负责公募事业部所管
理资产的的日常投资运作;公募事业部FOF及多资产配置部负责公募FOF基金
投资管理工作;公募事业部集中交易室全面负责公募事业部交易工作,控制交易
风险;公募事业部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募风险管理框架搭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项目类风险等风险的识别、测量、监控评估和报告;公募事业部
市场部负责公募业务及监管部门允许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拓展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产品研发、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营销支持等;公募事业部运营管理部负责
公募运营管理体系建设与日常实施工作,包括运营体系与流程建设与优化、基金
发行注册登记、资金清算及会计估值核算等;公募事业部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募客
户服务体系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客户服务工作指引,建立客户服务标准
和流程,负责公募直销业务落地及电子商务平台拓展;公募事业部信息技术部负
责公募业务系统建设和运维,进行系统规划与项目实施;公募事业部监察稽核部
承担公募合规管理职责,打造专业高效的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公募事业部人力行
政部负责公募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


3、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7

31
日,公司公募事业部共有员工
14
6
人。其中,投研人员
共计
42
人,其中
100%
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基金经理共计
14
人,
100%

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4、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玮光

电话:010-58753683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前身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截至2020年底,泰康资产管理资
产总规模超过22000亿元,其中受托管理的第三方资产总规模突破12000亿元,
另类投资管理规模超过4400亿元,退休金管理规模超过5200亿元。


2015年4月,泰康资产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号文批准,公司因此成为首家获得该业务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公募基金管理总规模超过817亿元,旗下管理
56只公募基金,产品涵盖货币基金、债券型基金、固收+类混合基金、股票及偏


股混合基金、FOF基金、沪港深类基金、主动量化及被动指数基金等,全产品线
布局日益深化,风险偏好从低到高的产品类型不断丰富。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军先生,数量经济学博士。2019年5月加入泰康资产,现任公募事业部量
化投资总监。2019年12月27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30日至今担任泰康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18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5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7日至今担任泰康中证智能
电动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27日至今担任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历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
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2、发展概况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1776.HK)。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证券营业部282家,
分布于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
从1994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2020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
4,574.6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981.62亿元,2020年营业
收入为291.53亿元,营业利润为136.2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0.38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
证券公司前列。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


3、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
2000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
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托
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会计、
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队。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底,广发证券已托管30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6146

联系人:陈姗姗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四)验资机构及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1、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周祎

联系电话:021-23235355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2、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李杰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0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
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1年9月6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9,670,106.52

结算备付金

480,000,000.00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3,955,728.00

其中:股票投资

3,955,728.00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316,335.47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97,553.43

资产总计

494,039,723.4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2021年9月6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0,624.37

应付托管费

8,124.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2,771.67

负债合计

51,520.91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493,190,090.00

未分配利润

798,112.51

所有者权益合计

493,988,202.5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94,039,723.42



注:截至2021年9月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16元,基金份额总额493,190,09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55,728.00

0.80



其中:股票

3,955,728.00

0.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89,670,106.52

99.12

8

其他资产

413,888.90

0.08

9

合计

494,039,723.42

100.00



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上市前完成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45,408.00

0.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0,320.0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55,728.00

0.80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865


福莱特


60
,
600


3
,
062
,
118
.00


0.62


2

002812


恩捷股份


3
,
000


80
5
,
260
.00


0.16


3

300376


易事特


5
,
000


52
,
350
.00


0.01


4

002340


格林美


2
,
000


25
,
680
.00


0.01


5

601778


晶科科技


1
,
000


10
,
320
.00


0.00


6
















7
















8
















9
















10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6,335.4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97,553.4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5

合计

413,888.90




4、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报告期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1年9月6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1

8

27

发布《
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进行监督,对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或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
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
下:

(一)该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该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
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泰康中证内地低碳经济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
来表现。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
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8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或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致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
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
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
接基金折
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更换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控股股东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4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
)新增、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申
购赎回清单计算、公告时间或频率;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或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0
)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要求及其相关协议约定,变更
IOPV
计算发
布费用的计算方法;



11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知
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选择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为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
会议通知载明的期限内,以会议通知载明的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效的表
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方案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