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12日 16:30:53 中财网
原标题:海昌新材: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3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张君先生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2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75%)的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及持有公司股份6,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5%)的张君先
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5%)拟以下述方式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

1、在本公告披露之日15个交易日后的180天内以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04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180天内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08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


3、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
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前
述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接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股东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10,260,000

6.75%

张 君

6,840,000

4.50%

合计

17,100,000

11.25%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君

2、减持目的: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

(万股)

拟减持股份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比例

桐乡海富股权投资

集中竞价

304

2%




中心(有限合伙)

张君

桐乡海富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大宗交易

608

4%

张君

合并总计



912

6%

注:其他方式如协议转让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减持股份来源:减持股份为首发前限售股、公司实施权益分派以
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180天内以集
中竞价或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 180天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且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
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如公司股票
在减持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君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
向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
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
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
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
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
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
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
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5%以上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
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本人认为上市


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
投机行为。因此,本企业/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
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① 减持方式


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
式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② 减持价格


本企业/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四、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
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实施
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
资。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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