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9月12日 17:36:18 中财网

原标题: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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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临海市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二〇二一年九月




特别提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
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
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上市初期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放宽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
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投资
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理性参与创业板股票交易。



(二)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068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数
量为17,680,0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
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
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
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
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年修订),本立科技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本次发行价格42.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
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54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1年8月30日(T-3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5.14倍,略高于可比公司静态市盈
率32.93倍(截至2021年8月30日,T-3日,剔除市盈率极值)。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
性作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创新风险

发行人始终坚持以创新为驱动,针对化工中间体行业应用领域存在的痛点和
难点,开发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合成工艺以替代传统工艺,为喹诺酮原料药等行
业的产业升级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中间体产品、技术与服务。


发行人专注于化工中间体领域十余年,积累了较多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创设
了三大技术平台,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
发创新能力。未来发行人将继续秉承“创新、替代和成本”的经营理念,不断扩大
产品和技术应用领域,从医药中间体拓展到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并进军
医药原料药市场,如不能继续获得市场认可,将对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核心技术失密及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和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
司在多年生产和研发中积累了大量的技术、配方和工艺等核心技术,拥有12项
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6项软件著作权。


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严格规定了
核心技术人员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保密义务。如果未来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
未能不断完善,可能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主要技术泄密的情形,从而对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使得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技术替代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技术替代周期,从技术开发时长、市场推广、环保和成本等
因素考量:

从发行人自身开发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创新工艺技术替代传统工艺
技术历程看,开发周期较长。


客户改用新工艺路线和采用新的中间体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工艺论证、
经济合理性分析,到样品小试、生产线局部改造,再到批量投产,至少需一到二
年的时间。


喹诺酮原料药行业经过多年竞争和发展,行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盈利能力


趋于正常,环保和成本是客户重要考量指标。发行人提供的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
中间体技术和工艺合理,物料回用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选取
的原材料容易取得且价格较低廉;发行人制定销售策略时确定的毛利率相对较低,
与客户相互依存。


随着行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快速。如果公司现有技
术和产品被竞争对手的新技术、新产品替代,业务发展将受到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作为化工中间体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等污染性排放物,如果处理不当会污染环境。


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新《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越
来越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执行的环保标准也将更高更严格,这
将增加公司在环保设施、三废治理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造成一定的影响。如公司因管理不当、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可能
因此遭受监管部门处罚或赔偿其他方损失,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部分原材料和副产物为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也存在
危险工艺,可能存在因物品保管及操作不当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的风险。


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
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综合利用对利润贡献不可持续的风险

公司1201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聚物,一直因技术限制未能利用,作为
固体废物管理,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为1,161.014吨。

2018年12月公司二聚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成功并开始综合利用。


2019年、2020年耗用以前年度存量二聚物分别为500.188吨、614.48吨,
相应增加当期净利润分别约为1,757.79万元、2,181.57万元,占2019年度、


2020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分别约为24.04%、23.79%。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结存的二聚物尚余46.346吨,于2021
年2月耗用完毕,对2021年度净利润贡献约为164.54万元。随着以前年度存
量二聚物耗用完毕,相关利润贡献将不可持续。


(七)报告期内存在同时向国邦集团大额销售和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浙江国邦销售1501产品,浙江国邦
位列发行人第一大客户,销售占比分别为36.20%、39.53%和33.27%,对发行
人业务和发展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浙江国邦采用创新工艺,成本较传统工艺路
线低,生产过程更为安全和环保,且改造完成后逆转为传统工艺路线的转换成本
非常高,会带来环保和安全问题;发行人为1501产品首研企业,产能已达6,100
吨,相比同类产品供应商产能2,000吨,供应能力较强,供应商替换难度大。发
行人为浙江国邦的重要供应商,直接关系到其供应链的安全,对浙江国邦环丙沙
星、恩诺沙星的生产至关重要。因此,发行人和浙江国邦互为依存,不构成对浙
江国邦的销售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邦集团下属企业山东国邦采购环丙胺,且山东国邦位
列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浙江国邦采用传统工艺路线时一直向山东国邦采购环丙
胺生产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发行人推出创新工艺路线之后,浙江国邦环丙沙星
和恩诺沙星生产工艺部分调整为向发行人采购1501产品,生产1501产品需用
环丙胺作为生产原料,发行人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较多向山东国邦采购环丙胺。发
行人为山东国邦重要客户,也是国内环丙胺市场的主要客户,环丙胺采购拥有充
分自主权,可在山东国邦、浙江沙星等供应商中自主选择,不存在对山东国邦的
采购依赖。


发行人向浙江国邦大额销售和向山东国邦大额采购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合
理商业原因,双方均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独立形成采购决策。发行人与浙江国
邦、山东国邦相关业务互为依存,符合自身业务特点,交易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
性,发行人不存在对国邦集团的依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未来喹诺酮原料药因市场或政策原因需求下降,国邦集团减少环丙沙星、


恩诺沙星业务,发行人存在与国邦集团业务合作减少的风险,对公司产品销售和
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根据在手订单、生产经营计划和市场环境,2021年1-9月公司预计实
现营业收入49,705.07万元,同比增长8.90%;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5,310.30万元,同比下降19.98%;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00.30万元,同比下降24.72%。


如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趋势等不利因素未能得到有效消除,且现有产品销售
规模不能持续扩大以及新产品投入市场不及预期,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
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0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浙江本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浙江本立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本立科技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907号),同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本立科
技”,证券代码为“301065”,本次公开发行17,680,000股股票,其中
17,680,000股将于2021年9月14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4日

(三)股票简称:本立科技

(四)股票代码:30106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0,6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68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68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3,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无。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
市股份无其它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股份

吴政杰

17,090,000

24.18

2024年9月14日

陈建军

7,140,000

10.10

2024年9月14日

少思投资

5,250,000

7.43

2024年9月14日

顾海宁

4,270,000

6.04

2024年9月14日

蒋华江

3,570,000

5.05

2024年9月14日

王远音

2,550,000

3.61

2022年9月14日




项目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蔡继平

2,380,000

3.37

2024年9月14日

刘国平

2,300,000

3.25

2022年9月14日

俞庆祥

2,000,000

2.83

2022年9月14日

赵一顺

1,500,000

2.12

2022年9月14日

张敏芳

1,200,000

1.70

2022年9月14日

元橙投资

800,000

1.13

2022年9月14日

项修贵

750,000

1.06

2022年9月14日

陈倩

600,000

0.85

2022年9月14日

夏翔

500,000

0.71

2022年9月14日

吴小成

350,000

0.50

2022年9月14日

蒋景文

300,000

0.42

2022年9月14日

盛孟均

200,000

0.28

2022年9月14日

潘朝阳

150,000

0.21

2022年9月14日

王佳佳

100,000

0.14

2022年9月14日

小计

53,000,000

74.99

-

首次公开发
行网上发行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7,680,000

25.01

2021年9月14日

小计

17,680,000

25.01

-



合 计

70,680,000

100.00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
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1、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月6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1
号”文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068.00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为1,768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01%,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
字[2021]第ZF10080号),发行人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6,607.09万元和
8,956.61万元,最近两年累计为15,563.70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
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5、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达到了相应的上市标准,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
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5,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吴政杰

住所

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

经营范围

N,N-二甲胺基丙烯酸乙酯制造,化工产品研发,化工产品批
发、零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年产:36%盐酸7,350吨,
年副产:25%三氯化铝溶液30,616吨,年回收:乙醇10,619
吨、二甲苯24,723吨、三正丙胺3,648吨(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
所属的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电话号码

0576-85501188

传真号码

0576-8550118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enlitech.com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

顾海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直接持股数

(万股)

间接持股数

(万股)

合计持股数
(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本
持股比例(%)

持有债
券情况

1

吴政杰

董事长、总经理

2021年6月-2024年6月

1,709.00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有81.55万股

1,790.55

33.78



2

陈建军

董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714.00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有87.50万股

801.50

15.12



3

顾海宁

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2021年6月-2024年6月

427.00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有12.25万股

439.25

8.29



4

孙勇

董事、副总经理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35.00万股-

35.00

0.66



5

杨文斌

独立董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

-

-



6

商志才

独立董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

-

-



7

陈六一

独立董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

-

-



8

吴小成

监事会主席

2021年6月-2024年6月

35.00

-

35.00

0.66



9

钱沛良

职工代表监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5.25万股-

5.25

0.10



10

徐鑫铨

职工代表监事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1.75万股-

1.75

0.03



11

潘朝阳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2021年6月-2024年6月

15.00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17.50万股-

32.50

0.61



12

潘凯宏

副总经理

2021年6月-2024年6月

-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17.50万股-

17.50

0.33



13

盛孟均

副总经理

2021年6月-2024年6月

20.00

通过少思投资间接
持持有17.50万股-

37.50

0.7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为吴政杰,实际控制人为吴政杰、
刘翠容。本次发行后,吴政杰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09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
后股份总数的24.18%;配偶刘翠容担任少思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
伙人,少思投资持有发行人7.43%的股权,刘翠容拥有发行人7.43%的投票权。


吴政杰,男,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64年5月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40518****,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


刘翠容,女,197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
号码:33082319720729****,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耀江文鼎苑****。2014
年3月起至今担任少思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四、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一)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情况

公司于2014年实施了股权激励,出资设立少思投资作为员工持股平台,


以增资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少思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住所

上城区白云路26号23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刘翠容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4日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少思投资的所有合伙人构成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

持股比例

担任公司职务

性质

1

刘翠容

5

0.33%

实际控制人之一

普通合伙人

2

陈建军

250

16.67%

董事

有限合伙人

3

吴政杰

233

15.53%

董事长兼总经理,实际控制
人之一

有限合伙人

4

蒋景文

120

8.00%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5

孙勇

100

6.67%

董事、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6

祝弘操

75

5.00%

后勤保障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7

盛孟均

50

3.3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8

潘朝阳

50

3.33%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有限合伙人

9

潘凯宏

50

3.33%

副总经理

有限合伙人

10

王佳佳

50

3.33%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11

项修贵

50

3.33%

总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12

江舸

50

3.33%

人力资源总监

有限合伙人

13

徐洪顺

50

3.33%

研发中心主任

有限合伙人

14

顾海宁

35

2.33%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有限合伙人

15

俞铭阳

35

2.33%

工程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6

琚建利

25

1.67%

营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17

杨仲华

20

1.33%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18

谢文明

20

1.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19

徐双光

20

1.33%

采购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数额

(万元)

持股比例

担任公司职务

性质

20

钱沛良

15

1.00%

职工代表监事、生产部经理
助理

有限合伙人

21

钱银秀

10

0.67%

采购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2

李少云

10

0.67%

质检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3

杨顶孝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4

许春明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25

余永志

10

0.67%

企业发展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26

杨继国

10

0.67%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27

童仁福

10

0.67%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28

陈新锋

10

0.67%

设备动力科主任

有限合伙人

29

赵水法

10

0.67%

营销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0

李剑敏

10

0.67%

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31

邓泉

10

0.67%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32

潘建新

5

0.33%

审计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3

孔富强

5

0.33%

采购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34

童玉根

5

0.33%

安全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35

陈优强

5

0.33%

仓储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36

杨小方

5

0.33%

业务骨干

有限合伙人

37

詹剑武

5

0.33%

财务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8

蔡雄飞

5

0.33%

工程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39

马钧燕

5

0.33%

财务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40

严灵军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1

郭文斌

5

0.33%

工程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2

蒋阿红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3

徐鑫铨

5

0.33%

职工代表监事、车间主任

有限合伙人

44

夏志超

5

0.33%

采购部副经理

有限合伙人

45

周选兵

5

0.33%

车间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6

马喜跃

5

0.33%

设备动力科副主任

有限合伙人

47

汪光洋

5

0.33%

环保部经理

有限合伙人

48

蒋林

5

0.33%

环保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49

刘开峰

2

0.13%

质检部经理助理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

100.00%








(三)已实施完毕的员工股权激励的限售安排

少思投资及通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
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
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东持股
及减持意向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5,300万股,本次发行新股1,768万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情
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一、限售流通股

吴政杰

17,090,000

32.24

17,090,000

24.18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陈建军

7,140,000

13.47

7,140,000

10.1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少思投资

5,250,000

9.91

5,250,000

7.43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顾海宁

4,270,000

8.06

4,270,000

6.04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蒋华江

3,570,000

6.74

3,570,000

5.0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王远音

2,550,000

4.81

2,55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蔡继平

2,380,000

4.49

2,380,000

3.37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36个月

刘国平

2,300,000

4.34

2,300,000

3.2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俞庆祥

2,000,000

3.77

2,000,000

2.83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赵一顺

1,500,000

2.83

1,500,000

2.12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张敏芳

1,200,000

2.26

1,200,000

1.7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元橙投资

800,000

1.51

800,000

1.13

自上市之日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

750,000

1.42

750,000

1.06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锁定12个月
项修贵

陈倩

600,000

1.13

600,000

0.85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夏翔

500,000

0.94

500,000

0.7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吴小成

350,000

0.66

350,000

0.50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蒋景文

300,000

0.57

300,000

0.42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盛孟均

200,000

0.38

200,000

0.28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潘朝阳

150,000

0.28

150,000

0.21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王佳佳

100,000

0.19

100,000

0.14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12个月

小计

53,000,000

100.00

53,000,000

74.9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流通股

-

-

17,680,000

25.01



小计

-

-

17,680,000

25.01

-

合计

53,000,000

100.00

70,680,000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及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5,376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吴政杰

17,090,000

24.1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

陈建军

7,140,000

10.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

少思投资

5,250,000

7.4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

顾海宁

4,270,000

6.0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

蒋华江

3,570,000

5.0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

王远音

2,550,000

3.61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7

蔡继平

2,380,000

3.3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

刘国平

2,300,000

3.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

俞庆祥

2,000,000

2.8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

赵一顺

1,500,000

2.1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 计

48,050,000

67.98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
发行股份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原有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每股发行价格:42.50元。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33.54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本次发行前一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60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截至报告期末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
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1,768万股,发行价格
为42.50元/股。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1,7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
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


15,247,547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63,083,236,0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
为0.0108410898%,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9,224.16493倍。


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
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655,161股,认购金额为
750,344,342.5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24,839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055,657.5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数量为24,839股,包销金额为1,055,657.5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1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5,14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73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814.48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4,724.91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不含增值税):971.70万元;

3、律师费用(不含增值税):585.0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不含增值税):476.42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不含增值税):56.46万元。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3.85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75,140.00万元,扣除公司需承担的


6,814.48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6.37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值
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1.298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18年度、2019年
度和2020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8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
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
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1年1-6月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794号”审阅报告,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1年1-9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1年
1-6月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和2021年1-9月财务信息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
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
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
长城证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支行

1207021129200197416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临海支行

57490687321032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临海支行

5236018800003845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8804012200005781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支行

19930101040068323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8月31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
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模式、
所处行业或市场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


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14、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认为本立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
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同意推荐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保荐代表人:刘逢敏、郑益甫

联系人:钱学深

电话号码:0755-83516222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
刘逢敏、郑益甫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逢敏,男,硕士学历,保荐代表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长
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董事,曾任职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巨龙管业(002619)IPO项目;


中银绒业(000982)非公开发行项目;巨龙管业(002619)重大资产重组、
万家乐(000533)重大资产重组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郑益甫,男,在职研究生学历,保荐代表人、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具有律师资格,现任长城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曾任职于上海申银
证券公司等。1994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负责或参与哈岁宝(600864)IPO
项目、秋林集团(600891)IPO项目、龙电股份(600726)IPO项目、浙江富
润(600070)IPO项目及配股、钱江摩托(000913)IPO项目以及特发信息
(000070)非公开发行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吴政杰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刘翠容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承诺

(1)作为公司发起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陈建军、顾海宁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作为公司发起人的其他股东少思投资、蒋华江、蔡继平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
求的,则本企业/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
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
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孙勇、潘朝阳、潘
凯宏、盛孟均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3月1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
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
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
技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
现金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
的,本人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4、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小成、钱沛良和徐鑫铨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
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
按相关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钱沛良和徐鑫铨在上述基础上,同时承诺如下:

“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项修贵、蒋景文、王佳佳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
技股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
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王远音、刘国平、俞庆祥、赵一顺、张敏芳、陈倩、夏翔、
元橙投资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
所有;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吴政杰、陈建军、顾海宁、蒋华江、少思投
资出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本立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立科技
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立科技股票的发行价。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本企
业仍为本立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企业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
本立科技,并积极配合本立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若本立科技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本立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立科技所有。如
本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立科技,则本立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本立科技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
部分。”

二、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就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制订了《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或“稳定股价预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
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
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
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
公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


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

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造成投资者相关损
失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③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增
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
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
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
和/或现金分红总额的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50%。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
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
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4)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少每月薪酬
的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
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四、相关实施主体的承诺

1、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
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5%;④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
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回购应在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
的3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
依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增持计划后3个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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