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C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原标题: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C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4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74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5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并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 12月 28日通过,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于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2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招商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或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 各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相应 注册登记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 效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的日期 38、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42、 《业务规则》: 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 和 赎回的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和上市交易 的场所 45、上市交易: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 元:指人民币元 53、标的指数:指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5、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6、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 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收取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同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销售,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申请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场外基金份额不 上市交易,下 同),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 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4年 1 月 2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155号文准予募集。 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 11月 1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招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 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 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与招商中证证券 公司 B份额 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A份额和招商中证证券公司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招商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 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对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也可以仅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 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 机构,投资者可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场外的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 ; 基金 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投资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场内的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 。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基金 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 《 基金合同 》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A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按四舍五入 的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方式申 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A类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 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 去尾数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各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 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7、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 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 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的有关规定办理。 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或转换转 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或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天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 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 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上市交易。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只接受场外申购、赎回,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 需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 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 相应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的 基 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基金 份额可以 直接 申请场内赎回 ,可以在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注册登记系 统 后申请场外赎回 。 3 、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 中的 基 金 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请场 外 赎回, 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同一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相应 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 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 额 场内赎回 或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4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 、 基金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与解冻等,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 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设立日期: 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2002]10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 0755) 8319635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 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 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 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 6 ) 变更基金类别 ; (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9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 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 0 天,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