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9月13日 19:27:03 中财网

原标题:维远股份: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维远股份 股票代码:600955.SH



徽标, 公司名称
描述已自动生成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Lihuayi Weiyuan Chemical Co., Ltd.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
20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说明: 中泰证券logo组合-08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二〇二一年


十四






特别提示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与合计数部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
差异是因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
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
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
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严谨的
决策程序,重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与稳定,着重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
意见、诉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现金流情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统筹规划。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百分之三十。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
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4、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
以不进行现金
分红: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
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
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
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额的
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满足上述每年度最低现金分红后,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
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同时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
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3)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减
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
差异化的
利润分配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
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三)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

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
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
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
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



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
行价,其中,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
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
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
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
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
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
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
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
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
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
宗、王守业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
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
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
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
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
票;本人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
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
要求及本人的战略安排、本人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
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
如下: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
行价,其中,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
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若减
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
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
累积至下一年。




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
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
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
期限等信息。



本人声明: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
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
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
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3、
远达投资、永益投资、汇泽投资、显比投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
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锁定手续。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发生变化
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
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
构、自律机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
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
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
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
有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
发行人股票的,本
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
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
25%。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
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
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处理。




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
持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4、
发行人董监高持股平台益
安投资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
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
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
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
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
手段,而
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
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
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
20个
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
行价,其中,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
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



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
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

25%。

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
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
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
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
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
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
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5、
京阳科技、中泰创投
、中证投、金石灏沣、蔚然投资(其他持股
5%以
下的股东)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
A股股
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A股股票发生
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
魏玉东、李秀民、吕立强、
宋成国、崔占新、陈承恩、崔汝民、马晓(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
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25%。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
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
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
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
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
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
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
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7、
董利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1)
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
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

25%。在离任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
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监事
,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
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
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
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
。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
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
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
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
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
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
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
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8、
高美峰(实际控制人魏玉东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
锁定手续。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
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
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当公司股
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
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
案,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3)
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
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
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上述第
2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
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
市条件:



1)
公司回购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由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回购股份的
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3)公司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
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具体方案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方案进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
控股
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增持


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增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
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回购股份具体措施实
施完毕后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采取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
定股价。



3)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万元,每十二个月内合计增持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企业、实际控制人增持具体措施实施完毕后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时采取增持公司股票方式稳定股价。



3)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金额应不少于其
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税后金额

20%,每个自然年度内,公司的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稳定股价而投入的资金不超过其上年度在公司领
取薪酬(税后)的
40%。且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
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相同的稳定股价具体措施。



3、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
公司承诺:“公司已了解并知悉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容,公司承诺将遵守和
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承诺:“本单位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全部内
容,本单位承诺将遵守和执行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公司
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



3)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认可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并将无条件遵守其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各项义务。公司在召开相
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稳定股价方案、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适用担任董
事职务、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承诺人)承诺就该等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净
资产将有所增长,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在短期内被摊薄。为降
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
的业务实力、盈利能力和回报能力,具体如下:


1、公司承诺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
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
专用。同时,
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
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
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
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
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
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
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
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
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
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
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
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
做出保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单位/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单位/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单位/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
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
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单位/本人上述承诺不能
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
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单位/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
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
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
偿责任。


3、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
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
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2)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

[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
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发行价
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
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
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
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
维远控股
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
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
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
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4、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
“本
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
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
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
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
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
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
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己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验资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
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
东洲评估
承诺:“本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



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
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首
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
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
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投资者
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

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不批准
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
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
股东
维远控股
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均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有能
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
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
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
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
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将应得的
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
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
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
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全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
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



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
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
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
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不主动要求离职;(
5)不转让本人
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
6)本人同意公
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
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
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
取以下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
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股东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说
明与承诺:


1、
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
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另类投资子
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

625.00万股股份,占比
1.52%,
通过
其直



接投资业务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
公司持有
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份额,继而通过

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本公司
625.00万股股份,
占比
1.52%;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另类投资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深圳)
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000.00万股股份,占比
2.42%。除
前述情形
外,本次发行
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
行人股份的情形;


3、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
输送的情形。



4、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全面的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
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
息披露义务。



二、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
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3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
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6号”

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5日

(三)股票简称:维远股份

(四)股票代码:6009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5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7,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7,500,000股,详
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
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
137,5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9月15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中文名称



利华益维远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


(二)
英文名称



Lihuayi Weiyuan Chemical Co., Ltd


(三)
注册资本



41,250万元人民币
(本次发行前)


(四)
法定代表人



魏玉东


(五)
成立日期



2010年
12月
23日

2018年
8月
1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


(六)
住所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
208号


(七)
经营
范围



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
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


(八)
主营业务



有机化学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包括苯
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和异丙醇


(九)
所属行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
2017),发行人
所处行业属于“
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
苯酚、丙酮、双酚
A、异丙醇等属于“
C2614有机化学
原料制造”,聚碳酸酯等属于“
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
成树脂制造”。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
2012修订版),发行人所属行业属于“
C26化学原
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十)
邮政编码



257400


(十一)
电话
号码



0546-
5666889


(十二)
传真号码



0546-
5666688


(十三)
互联网网址



http://www.wyhx.net.cn


(十四)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十五)
董事会秘书



吕立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
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魏玉东



董事长

2021-
4-
7至
2024.4.6

李秀民





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吕立强





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宋成国





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李润生





独立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程凤朝





独立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韩鲁





独立董事


2021-
4-
7至
2024.4.6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本届任职期间

董利国





监事、监事会主席


2021-
4-
7至
2024.4.6

岳玉荣





职工监事


2021-
4-
7至
2024.4.6

林艳艳





监事


2021-
4-
7至
2024.4.6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任职

任职期间

李秀民





总经理


2021-
4-
23至
2024.4.22


崔占新





副总经理


2021-
4-
23至
2024.4.22

陈承恩





副总经理


2021-
4-
23至
2024.4.22

崔汝民





副总经理


2021-
4-
23至
2024.4.22

吕立强





董事会秘书


2021-
4-
23至
2024.4.22

马晓





副总经理


2021-
4-
23至
2024.4.22

宋成国





财务总监


2021-
4-
23至
2024.4.22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


1


魏玉东


董事长


350.00


0.85


2


李秀民


董事、总经理


350.00


0.85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维远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26.30%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维远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万股)


间接持有股份比例

%)


1


魏玉东


董事长


712.37


1.73


2


李秀民


董事、总经理


712.37


1.73




本次发行前,益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
3.30%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益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万股)


间接持有股份比例

%)


1


吕立强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9.88


0.41


2


宋成国


董事、财务总监


169.88


0.41


3


董利国


监事会主席、审计部部长


169.88


0.41

4


崔占新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169.88


0.41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万股)


间接持有股份比例

%)


5


陈承恩


副总经理


169.88


0.41

6


崔汝民


副总经理


169.88


0.41

7


马晓


副总经理


169.88


0.41



本次发行前,高美峰(魏玉东妹妹之配偶)、岳玉峰(岳玉荣之弟)通过永益投资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万股)


间接持有股份比例

%)


1


高美峰


董事长魏玉东妹妹之配偶


170.00


0.41


2


岳玉峰


监事岳玉荣之弟


170.00


0.41




本次发行前,维远控股持有益安投资0.0735%的股权,益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30%
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维远控股股
东而通过益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公司职务
/近亲属关系


间接持有股份数量
(万股)


间接持有股份比例

%)


1


魏玉东


董事长


0.0656


0.0002


2


李秀民


董事、总经理


0.0656


0.0002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
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维远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6.30%股权,并通过益安投资间接
控制发行人3.30%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29.60%股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维远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维远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7年10月12日

注册资本

11,880万元

实收资本

11,88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徐云亭

注册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城区利三路449号1幢1-1号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370522MA3EN4A13E

主营业务

股权投资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维远控股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股权结构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云亭

960.00

8.08%

2

李玉生

780.00

6.57%

3

魏玉东

780.00

6.57%

4

陈敏华

780.00

6.57%

5

郭建国

780.00

6.57%

6

郭兆年

780.00

6.57%

7

张吉奎

780.00

6.57%

8

索树城

780.00

6.57%

9

赵宝民

780.00

6.57%

10

王海峰

780.00

6.57%

11

李秀民

780.00

6.57%

12

袁崇敬

780.00

6.57%

13

薄立安

780.00

6.57%

14

陈国玉

780.00

6.57%

15

张尧宗

780.00

6.57%

合计

11,880.00

100.00%



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
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等16名自然人合计直接
持有发行人15.27%的股权,通过直接持有维远控股100.00%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26.30%
的股权,并通过维远控股控制的益安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3.3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
人44.87%的股权,为拥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能够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
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徐云亭等
16人简历信息如下:


1、徐云亭,男,中国国籍,
1956年
1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
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生产调度长、生产科科长、副厂长、



厂长,利津炼化厂长,凤凰制药公司董事长,三阳纺织公司董事长,利津县政协副主席;
现任利华益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维远控股董事长。先后获得全国劳动
模范、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优秀企业家、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影响力人物、山东
省优秀共产党员、科技进步二等奖等荣誉。



2、李玉生,男,中国国籍,
1957年
4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
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生产调度长、厂办主任、副厂长,利津炼化副厂长、
常务副厂长,利华益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维远有限董
事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总经理。



3、魏玉东,男,中国国籍,
1957年
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
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供应科副科长、科长、厂办主任、副厂长,利津
炼化副厂长,利津炼化总经理,维远有限董事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维
远控股董事,维远化学党委书记、董事
长。



4、陈敏华,男,中国国籍,
1954年
5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