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01:17:23 中财网

原标题:盛泰集团:盛泰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SUNRISE GARMENT GROUP CO., LTD.

(浙江省嵊州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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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发行人声明


招股意向书
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招股意向书
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
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http://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

股意向书
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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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
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
招股意向书
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称、简称或术语具有如下
含义:

一、一般释义

本公司、公司、股份公
司、盛泰集团、发行人



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嵊州盛泰色织科
技有限公司改制而成,并于2018年12月25日完成收购
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根据上下文也可涵盖其前身
嵊州盛泰色织科技有限公司)

盛泰色织



原嵊州盛泰色织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前身

宁波盛泰



宁波盛泰纺织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盛泰纺织厂

香港盛泰



盛泰集團企業有限公司(英语名:SUNRISE GROUP
ENTERPRISES LIMITED)

雅戈尔集团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雅戈尔服装



雅戈尔服装控股有限公司

日清纺



日清纺织株式会社(日语名:日清紡績株式会社)

伊藤忠商事



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日语名: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

伊藤忠亚洲



伊藤忠卓越纖維(亞洲)有限公司(英语名:ITOCHU
TEXTILE PROMINENT (ASIA) LIMITED)

邹氏国际



鄒氏國際有限公司(英语名:CHOW'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凯活亚洲



凱活(亞洲)有限公司(英语名:KELLWOOD ASIA
LIMITED)

新马服装



新馬服裝有限公司(英语名:SMART SHIRTS
LIMITED)

新达香港



新達香港有限公司(英语名:SUNTEX HONG KONG
LIMITED)

航天基金



北京航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盛泰投资



嵊州盛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盛新投资



嵊州盛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一投资



宁波和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紫管理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紫恒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曾用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西紫恒益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DCMG



DC Management Group Limited




子公司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

盛泰
针织





嵊州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盛泰进出口





嵊州盛泰进出口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盛泰新材料





嵊州盛泰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盛泰浩邦





嵊州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盛泰服装整理





嵊州盛泰服装整理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宁波盛雅





宁波盛雅服饰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嵊州康欣





嵊州康欣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湖南新马





湖南新马制衣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湖南新马科技





湖南新马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已注销


安徽盛泰





新马(安徽)制衣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安徽盛泰服饰有
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阜阳盛泰





阜阳盛泰制衣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广州盛泰科技





广州盛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重庆新马





新马制衣(重庆)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吉林思豪





吉林思豪服装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河南盛泰





河南新马制衣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河南盛泰服饰有限公
司),境内子公司


周口锦胜





周口盛泰锦胜纺织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河南盛泰针织





河南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广州润棉





广州盛泰润棉服饰有
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周口盛泰环保





周口盛泰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河南盛泰浩邦





河南盛泰浩邦纺织有限公司,境内子公司


伽师锦胜





伽师盛泰针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伽师锦胜针织有限
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子公司


嵊州新马环保





嵊州新马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
公司


盛泰瑞合





嵊州盛泰瑞合服饰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
公司


珲春盛达尔





珲春盛达尔服装有限公司,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



新马集团





Smart Apparel Group
Limited
(新马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保益投资





Bluet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保益投资有限公
司),境外子公司


新马投资





Smart Apparel Investment Holdings Ltd.
(新马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新马科创





Smart Shirts Technology Limited
(新马科创有限公司
,曾
用名:联合成功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盛泰纺织贸易





Sunrise Textiles Group Tradin
g (HK) Limited
(盛泰纺织集
团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汇丰制衣厂





South Asia Garments Limited
(汇丰制衣厂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盛泰纺织集团





Sunrise Textiles Group Limited
(盛泰纺织集团有限公
司),境外子公司


新马服装科研





Smart Apparel Lab Limited
(新马服装科研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新马针织





Smart Shirts Knits Limited
(新马针织有限公司),境外子
公司


盛泰智能创新





Sunrise Intelligent Innovation Limited
(盛泰智能创新有限
公司),发行人
2020

5
月转出的
境外子公司,现已更
名为
锦胜纺织(香港)有限公司


新马北江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Bac Giang Co., Ltd
(新马制衣北江有限公司(越南)),境外子公司


越南新马针织





Smart Shirts Knitting Garments Manufacturing

Vietnam

Co.,Ltd
(新马针织制衣(越南)有限公司),境外子公



越南盛泰棉纺





Sunrise Spinning (Vietnam) Co., Ltd
(盛泰棉纺织(越南)
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越南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新马制衣越南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岘港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Da Nang Company
Limited
(新马制衣岘港有限
公司),境外子公司


新马宝明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Bao Minh Company
Limited
(新马制衣宝明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越南盛泰面料





Sunrise Fabric (Vietnam) Co., Ltd
(盛泰面料(越南)有限
公司),境外子公司


新马海后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Hai Hau Co., Ltd.


马制衣海后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东泰懿安





DT
Y Yen Co., Ltd.
(东泰懿安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越南盛泰纺织、联盛纺织





Sunrise (Vietnam) Textile Joint Stock Company
(盛泰纺织
(越南)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曾用名
:
Sunrise
Luen Thai Textile Joint Stock Company


YSS
服装





YSS Garment Co., Ltd.

YSS
衣服有限公司),境外子
公司


盛泰辅料包装





Sunrise Accessories And Packagi
ng Co., Ltd.
(盛泰辅料包
装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柬埔寨新马





Smart Shirts Enterprise (Cambodia) Limited
(新马企业(柬
埔寨)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已注销


柬埔寨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Garments Manufacturing (Cambodia) Co., Ltd
(新马制衣(柬埔寨)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柬埔寨
Quantum
服装





Quantum Clothing (Cambodia) Limited

Quantum

服(柬
埔寨)有限公司),境外子公司


斯里兰卡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Lanka) Limited
(新马制衣(斯里兰卡)有限
公司),境外子公司


斯里兰卡新马贸易





Smart Shirts Trading (Pvt) Limited
(新马贸易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美国新马服装





Smart Apparel (U.S.), Inc.
(新马服装(美国)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美国新马创业





Smart Ventures USA LLC
(新马创业(美国)有限责任公
司),境外子公司


菲律宾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Phils.), Inc.
(新马制衣(菲律宾)有限公司),
境外子公司


埃塞俄比亚新马制衣





Smart Shirts Manufacturing P.L.C
(新马制衣有限公司(埃
塞俄比亚)),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境外子公司


新加坡新马服装





Smart Shirts (Singapore) Pte. Ltd.
(新加坡新马服装有限公
司)(曾用名为
Good Luck Investment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
),境
外子公司


泛欧纺织





Trans Euro Textile S.R.L(Romania)
(泛欧纺织公司),境
外子公司


东泰春长





DT Xuan Truong Company Limited
(东泰春长有限公
司),境外参股公司


永泰公司





Yong Thai Company Limited
(永泰有限公司),境外参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上半年转出


凡盛纺织





Fan Sheng (Hong Kong) Textile Co., Limited
(香港凡盛纺
织有限公司),境外参股公司


新棉集团





新疆雅戈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全部企业


新雅农科





新疆雅戈尔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宁波
新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阿克苏雅戈尔




阿克苏雅戈尔纺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阿克苏新昊纺织
有限公司

喀什雅戈尔




喀什雅戈尔纺织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喀什新昊纺织有限
公司

巢湖雅戈尔




巢湖雅戈尔色纺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安雅




宁波安雅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拉夫劳伦



Ralph Lauren Corporation及其子公司,为美国著名休闲
服装品牌Ralph Lauren的运营商,旗下拥有品牌Polo、
Ralph Lauren和ClubMonaco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
信证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发行人会计
师、容诚会计师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法律顾问、发行人律师、
嘉源律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改委、发展改革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IPO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章程》



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
章程

报告期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



2018
年末、
2019
年末和
2020
年末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



无特殊说明情况下,均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
币亿元

越南盾



越南盾,根据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公布之汇率,
1,000,000越南盾折合人民币283.63元(中国人民银行未
公布越南盾与人民币的直接汇率)

斯里兰卡卢比



斯里兰卡卢比,根据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公布之
汇率,10,000斯里兰卡卢折合人民币352.68元(中国人
民银行未公布斯里兰卡卢比与人民币的直接汇率)

港元



港元,根据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汇率
中间价,1000港元折合人民币842.50元

罗马尼亚列伊



罗马尼亚列伊,根据2020年12月31日中国银联公布之
汇率,100罗马尼亚列伊折合人民币165.56元(中国人
民银行未公布罗马尼亚列伊与人民币的直接汇率)

美元



美元,根据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汇率
中间价,100美元折合人民币652.91元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二、专业术语释义

梭织、机织





将经、纬向纤维相互浮沉形成织物的工艺方法,又称为
梭织


针织





利用织针把各种原料和品种的纱线构成线圈、再经串套
连接成针织物的工艺过程





织造





纺织技术
的专业术语,是指纱线或纤维经由某种设备织
成织物的工艺过程。目前分为三大类:

织、针织、无
纺织造


染色





也称上色,是指用化学的或其他的方法影响物质本身而
使其染上颜色的工艺过程


后整理、整理





制造成品面料的最后一道功能性加工处理,后整理是赋
予印染坯布服饰用效果和美观性能的技术工艺,常见的
后整理包括定型、压光、涂层、贴膜、磨毛、轧花、烫
金、压皱等,后整理工艺对于开发一些具有特殊功能的
面料、提高服饰用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


染整





染色及后整理,坯布制造成成品面料一般需经染色着色,
再通过后续功能性整理两
道工序完成


染料





能使面料等着色呈现不同色泽的物质,染色工序所用原



染纱





将染料以物理、化学或两者结合的反应方式上染到纱线
的过程


浆纱





在经纱上施加浆料以提高其可织性的工艺过程


成衣





按一定规格、号型标准批量生产的成品衣服


水柔棉技术、
Liquid cotton
面料技术





一种特定的面料生产工艺技术,生产面料具有婴儿般的
柔软手感和真丝般滑爽的效果


潮态交联免烫技术





一种特定的面料生产工艺技术,赋予纤维素纤维织物非
常好的手感和抗皱性能,外观等级可达到
4.0



火山岩面料生
产技术





一种特定的面料生产工艺技术,使面料具有更好的蓄热
保暖效果


JIT



准时制生产方式(Just In Time),又称作无库存生产方
式(stockless production)或零库存(zero inventories)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风险因素:

(一)全球贸易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贸易
政策频繁变动,公司虽已通过全球化生产基地的布局最大限度避免各国贸易政
策或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但依然存在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
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而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影响的
风险。


(二)全球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品牌服装的销售受消费需求驱动,较大程度上受到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
影响,尤其知名品牌服装的销售对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波动更为敏感。近年
来,全球经济增长趋缓,各主要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进一步恶化全球经济前
景;我国GDP增速也受全球经济形势下滑、贸易壁垒增加和人口红利逐渐消失
的影响,呈现降低的趋势;因此,未来宏观经济走势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
性,间接影响我国及全球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


公司主要从事知名品牌服装代工和中高端面料生产,公司客户以全球知名
品牌服装企业为主,因此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较大。如果宏观经济不景气导
致全球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出现大幅降低或消费支出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将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知名品牌服装和中高端面料生产,所属的纺织服装行业是我
国和全球市场化程度最高、竞争程度最激烈的行业之一,国内外面料生产和成
衣代工企业竞争激烈。公司虽然凭借较好的技术实力获得了部分知名品牌客户
的订单并在行业内成为较为有力的竞争者之一,如果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公
司可能面临毛利率下降甚至订单减少的风险。



(四)倚重少数客户的风险

基于品牌服装行业的特性,行业内大型、知名品牌服装客户的采购量和信
誉均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公司奉行大客户战略,在重点维护大客户基础上辅助
开发中小客户,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
前五大最终客户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为53.24%、55.28%和53.33%。


公司大客户均系公司通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在市场化竞争中
所赢得的,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存在基于常年合作而积累的长期信任;此外,
公司同时也在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开拓新客户。但如果主要客户需求下降或公
司开拓新客户进展不理想,有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增长减缓甚至下降等不利影
响。


(五)产品质量控制的风险

公司客户以全球知名品牌服装企业为主,知名品牌服装对产品品质有严格
的要求,公司在与此类知名品牌服装企业的长期合作过程中,已经制定了严格
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从采购、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
并通过售后服务及时响应客户需求,以确保公司产品质量在全球同类竞争者中
位于前列并具有持续的稳定性。报告期内,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良
好,产品质量获得客户的认可。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如果公司不能
及时完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由于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产
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公司在客户中的地位和声誉,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六)主要产品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的毛利率水平分别为19.13%、
19.91%和20.01%,相对较低。若受宏观经济波动、上下游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
影响,导致公司毛利率进一步波动,将可能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七)新冠病毒疫情对外贸影响的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所引起的新冠肺炎已发展成为全球大流行病,疫情影响主受
地由国内转向国外,尤其是作为公司主要客户集中地的欧美国家受疫情影响严


重,短期内公司可能面临市场需求不振的冲击,具体表现为主要客户订单增长
停止甚至采购减少的风险。


(八)海外经营的相关风险

发行人的海外经营业务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境外销售占比分别为62%、
57%和50%,销售区域主要包括美国、日本、欧洲及其他境外地区。发行人存
在境外子公司30余家,主要分布在越南、束埔寨和斯里兰卡等。虽然发行人对
境外子公司垂直一体化管理,已经建立并执行了集团统一的内部控制制度,并
配备了相关国家和地区法律、合规的专业力量,但境外国家和地区相关行业监
管、税收、外汇政策的变动,未来仍可能引发发行人在东道国的合规性风险、
税务风险、以及外汇临时管制而导致利润分红无法汇入境内的风险。


(九)公司存在业绩持续下降的风险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爆发,影响范围涵盖全球,导致国内外终端消费者
对实体服装店的消费明显下降,服装品牌商的销售业绩受到影响,对发行人的
采购订单有所减少或推迟。2020年下半年,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国民消费
回归正常水平,因此国内订单需求开始回升,但国外疫情控制情况不太理想,
部分国家仍疫情较为严重,因此海外订单需求相对较低。2020年度,公司营业
收入同比下降15.57%,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4.86%,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同比上升9.0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
4.03%。


目前,国内新冠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在此背景下,国外服装消费可能出现进一步下滑、品牌商业绩进一步减少,从
而导致公司境外收入持续下降。与此同时,若未来国外疫情长期得不到有效控
制,则可能导致疫情从国外输入国内,从而影响国内消费市场,进而导致公司
境内收入也随之下滑。


(十)境外经营利润汇回境内的税收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在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均不
存在对子公司分红有特殊限制的条款。根据发行人海外子公司所在的国家和地


区(即越南、斯里兰卡、柬埔寨、美国、罗马尼亚和中国香港)的现行法律规
定,未对境外子公司分红实行外汇管制,因此发行人拥有自其境外子公司取得
分红的权力。


根据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于部分境外子公司直
接或间接向发行人分配股利的时候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预提所得税。此
外,倘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税率低于中国境内,发行人
可通过境外所得境内抵免部分税款,同时需根据中国境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
要求的具体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


(十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主要采购模式、生产模式
和销售模式,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进出口业务
方面,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贸
易政策频繁变动,存在因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
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而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较大影响的风险,公司已通过全
球化生产基地的布局最大限度避免各国贸易政策或关税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变动以及部分境外客户对产品原材料的原产地相关要求的变化未
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以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周期性、
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公司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以及其他
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
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容诚会计
师审阅了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
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审
阅报告》(容诚专字[2021]201Z0182号)。



经审阅,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为526,328.00万元、负债总
额为366,007.85万元、股东权益为160,320.15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率分别为
9.17%、9.48%、8.49%。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7,949.17万元,同比
下降0.90%;营业利润为18,713.38万元,同比增长18.1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17,466.01万元,同比增长38.1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423.35万元,同比下降18.63%。2021年1-6月,公司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2,437.67万元,同比减少59.31%。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国内外疫情防控进展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34亿元至3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1%至
8.29%;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2.1亿元至2.4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6.02%至32.6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区间为1.35亿元至1.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09%至0.63%。预计公
司2021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
比有所下滑,主要系一方面2021年上半年海外新冠疫情依然较为严峻,对公司
海外工厂的物流运输和部分生产等环节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棉花
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导致公司产品原材料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有所下滑。

2021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去年同期相比上涨较多,
主要系公司2021年持有投资香港上市公司非凡中国(8032.HK)股票的公允价
值上升确认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以及该公司宣告的现金股利确认了投资收益。

公司上述2021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容诚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
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9年9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余额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
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
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
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
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三)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且绝对值达到3,000万元。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发展阶段,因此现阶段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
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每次利润分配
中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和股票股利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资金需求、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科学地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现金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但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将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
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制定了《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对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公司特别提请投
资者详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本次发行完成
后的股利分配计划”。


四、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
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徐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
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以豁免遵
守该承诺。


2、本公司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就其直接或间
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雅戈尔服装、伊藤忠亚洲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
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司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存
在其他限制的,本公司承诺同意一并遵守。


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
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


司,则公司有权在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中扣减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

和一投资、DCMG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西紫管理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下股份的股东,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
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丁开政、钟瑞权、龙兵初、刘向荣、徐颖,监事张逢春、张
达、沈萍,高级管理人员丁开政、王培荣、张鸿斌,就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对本项承诺的履行。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相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3、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
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
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预案的触发条件

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
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
价应做相应调整),则立即启动本预案。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三个主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

1、发行人

(1)发行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
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
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该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且控股股东承诺投赞成票。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
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
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
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


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
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
承诺。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在触发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以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
式稳定股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
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
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增持方案实施前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发行人股
份。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发行人
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
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和2)
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
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
情形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


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4)如发行人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措
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选择与发行人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发行人
措施实施完毕(以发行人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上述措施。如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
措施后其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
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
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
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
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2)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
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如果发行人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买入计划后 3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
的(不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
价措施并由发行人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司


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和(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
应不超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或发行人子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
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
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如果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四)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若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不能履行,公司将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提出经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因
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宁波盛泰承诺:若控股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权将本公
司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本公司履行
增持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则公司可将与本公司履行增
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本公司丧
失对相应现金分红的追索权。对于应当截留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按时足额截留,否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中小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前述承诺时,公司有权将本人应履行增持义务相等
金额的工资薪酬(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的部分)予以截留,代本人履行增持
义务;如已经连续两次以上存在上述情形时,本人同意由控股股东或董事会、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由公司董事会
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六、关于公开发行前公司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盛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实际
控制人徐磊的股份锁定期限请见本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本次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控股股东宁波盛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就减持
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若本企业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
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
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若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
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
业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企业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
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
失。”

实际控制人徐磊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
下简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若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
前,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
相应调整。


4、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
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通过
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
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
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就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遵守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时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所持
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且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公司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若本公司所持股
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
额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公司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
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4、若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
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至少提前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
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和减持意向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公
司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操作另有要求,本公司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
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减持公司股份,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
失。”

七、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
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
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
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相关承诺

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
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
责任。”

徐磊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
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
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
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
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
任。”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关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
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
责任。”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意向书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
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
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
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
责任。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
向书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
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
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
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
任。”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
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浙江盛泰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作出的最终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和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
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
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
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
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其他股东的相关承诺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承诺: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加强公司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
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宁波盛泰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盛泰投资和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
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
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徐磊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
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
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
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
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
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
减本人薪酬、津贴以及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其他相关方的相关承诺

盛泰投资、盛新投资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保证将严格履行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
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
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香港盛泰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招股意
向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
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

(4)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公司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
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5,556万股,占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市盈率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
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