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回报 : 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14日 13:46:08 中财网

原标题:博时回报 : 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9月10日在《证券日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
次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已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投票期间为2021
年5月6日起至2021年6月7日17:00止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参加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而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
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
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的有关规定,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公司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5月6日。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17:00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10月19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1座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与
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相同。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
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6日(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即2021年5月6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
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
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9月15


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票
专区(博时回报混合: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list.do)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
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
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
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
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
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
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即2021年10月14日)15: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基金管理
人可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可
通过短信平台向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处有效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
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符合要求的短信表明授权意见。短信授权的代理人仅为本
基金管理人。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15:00止(授权时间
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时,应明确表示具体表决意见。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回复短信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视为无效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
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授权短信,视为短信授权无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非纸
面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非纸面方式授权(包括电话授权或短信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非纸面方式(电话授权或短信授权)授权的,以最后一
次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
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
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
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
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5、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第一次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及授权意见在本次大会时依然有效,
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重新做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
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方式或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
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
收到的时间为准;网络表决投票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三分之一);

2、《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
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附件一:《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五:《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内容
包括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
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根据
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
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






附件二: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第
二次召开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
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
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
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
的议案。


2、本次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属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
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将另行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
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二、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要点

(一)投资范围中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并相应修改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资产估
值及业绩比较基准等。


(二)根据2020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公告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补充侧袋机制的内容。


(三)修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位数,并根据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更新基金合同相
关表述。


(四)修改基金赎回费率结构


由: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日

1.50%

7日≤Y <两年

0.50%

两年≤ Y <三年

0.25%

Y ≥三年

0



注:1年指365天

修改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 < 7日

1.50%

7日≤Y <30日

0.75%

30日≤ Y <6个月

0.50%

Y ≥6个月

0%



注:1个月指30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以内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在30日至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长
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的赎回费50%计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五)基于上述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改,详细情况请见附件五。


(六)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方案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的
内容。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于2011年8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11号)进行


募集,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1年11月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1年11月8日生效并
开始运作,募集规模约为6亿元。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修改基金投资策略或收益分配方式以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以上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一般决议通
过,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2、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字盖章,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申请,并将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材料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议案中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四、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二)修改基金合同公告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降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基金合同后赎回对基金平稳运作的影响,在修改基金
合同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择机进行持续营销,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修改基金合同对本基金规
模的影响。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传真:0755-83195140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网址:http://www.bosera.com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做
出相应的修
改。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



三、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注册,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准予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若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

1、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相关表
述;

2、补充本基
金投资港股
的相关风险
提示。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
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
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完善相关表
述。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补充启用侧
袋机制的相
关风险提
示。




七、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根据新填报
指引补充风
险提示。





第二
部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删除本基金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
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根据法规修
订情况调整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完
善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
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
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律法
规的修订完
善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完善释义。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新填报
指引和法规
修订情况调
整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根据新填报
指引和法规
修订情况补
充释义。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根据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
调整释义。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完善释义。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

删除

删除本基金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
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完善释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完善释义。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根据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
调整释义。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
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删除

删除本基金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完善释义。





常交易日

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完善释义。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段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40、《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业务规则》: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删除

删除本基金
变更注册后
不适用的条
款。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补充本基金
赎回的操作
依据。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完善释义。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完善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根据信披新
规调整释
义。(《基
金合同》中
同类修改不
再一一列
举)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根据新填报
指引补充释
义。




5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
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

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补
充港股通相
关释义。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6、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
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
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根据新填指
引补充侧袋
机制相关释
义。


56、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
何事件和因素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释
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
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
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结构、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

1、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删除不适用
的条款;

2、补充基金
份额类别的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
发售。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
前公告。


原则性规
定。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年08
月0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11号文核准,
并于2021年1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35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1年10
月10日至2011年11月4日进行公开募集,共募集基
金份额606,262,015.37份(含利息结转),有效认购
总户数为6,393户。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博时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

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补
充基金的历
史沿革章
节。





年11月8日生效。


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6月9日计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博时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博时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业绩比
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保留的小数点
位数等,并根据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和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更新基金合同相关表述。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2021年XX月XX日起,变更注册后的《博时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
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六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删除本基
金变更注册
后不适用的
条款;

2、据《运作
办法》完善
相关表述。





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
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
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
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
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
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信披
新规调整相
关表述。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
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本基金
变更注册的
实际情况完
善相关表
述。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完善相关表
述。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相
关表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删除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
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相
关表述。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完善相关表
述。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者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
小数点保留
位数;

2、根据新填
报指引调整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
用及其用途
规则;

3、完善相关
表述。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根据本基
金实际情
况,补充完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发生上述1、2、3、5、6、8项规定的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
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善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

2、完善相关
表述,并明
确申购被拒
绝时退回的
款项仅限于
本金。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并
完善相关表
述。





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
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损失。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
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完善相关表
述。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完善本基金
暂停申赎和
重新开放申
赎时的信息
披露规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相
关表述。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在法律法规允许
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明确基金份
额转让的相
关规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
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相
关表述。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根据新填报
指引调整相
关表述。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如相关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1、根据新填
报指引调整
相关表述;

2、补充基金
份额冻结时
收益的处理
规则,并增
加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或
其他业务的
原则性规




定。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新填报
指引补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
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成立时间: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更新基金管
理人信息。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赎回费率之
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新填报
指引及本基
金变更注册
的实际情况
调整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