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泰金融精选股票A : 同泰金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同泰金融精选股票A : 同泰金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集 ................................ ................................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4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 1 年 3月 29日证监许可 [2021]1074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投 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 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等 。 本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 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 ,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 《基金合同》:指《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同泰 金融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 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46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 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 60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盘传递)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俊生 设立时间: 2018 年 10 月 11 日 注册资本: 壹亿元整 电话: 0755 - 23537899 传真: 0755 - 23537801 联系人: 赵晓勤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万元 ) 股权比例 % 出资形式 刘文灿 3,820 38.2 现金 刘韫芬 3,200 32 现金 上海蓝尚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 2,000 20 现金 马俊生 490 4.9 现金 王雪梅 490 4.9 现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硕士, 1 7 年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经验,曾任华夏基金财务总监、人 力资源总监、合规与风控总监等职务。 马俊生先生,董事,硕士, 2 1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副总裁、华泰联合证 券总裁,分管过证券研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风险投资、海外投资等多项业务。曾任中 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韫芬女士,董事,学士, 20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国投瑞银运营部副总经理,熟 悉公募基金运营各个环节和流程。 韩世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决策咨询中心副 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何拄峰先生,独立董事, 硕 士,曾任外交部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组组长,新华社《中国 证券报》社记者部主任、驻中国证监会记者、新闻评论员等,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江南宏富基金公司(筹)董事总经理。 王海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长,历任《 21 世纪经济报 道》记者、评论员、研究员、社论委员会召 集人。 2 、监事 石姗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综合部人事主管,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人 事经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文灿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马俊生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孙万龙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1 6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博时基金南方机构部客户 总监、华安基金华南机构负责人、富荣基金副总经理。 滕大江 先生,督察长,学士, 2 4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平安证券风控经理、平安大 华风控经理、前海开源监察稽核部总监、富荣基金督察长,具有丰富的合规及风险管理经验。 杨伍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 1 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曾任民生加银基金信息技术部 运维主管、信达澳银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平安科技产品副总监。 4 、基金经理 杨喆先生,硕士。曾任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瑞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策略组负责人、投资主办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权益及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投资主办人等职。 2019 年 6 月加入同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担 任同泰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28 日起担任同泰开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1 月 26 日起担任同泰慧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7 日起担任同泰远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2 1 年 7 月 23 日 起担任同泰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公司总经理马俊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卞亚军、 投 资研究部总监杨喆。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律 规定 的最低期限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财产 禁止 用于 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 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3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 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 )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 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 )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制度、内部稽核业务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年 10月 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 1992) 391号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号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创新与产 品室 5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9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年 2月 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 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 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终遵循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 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 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020 年 9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 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10468只,证券投资基金 57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 达到 50157.67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行审计部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 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 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四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 行监督。 1、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tongtaiamc.com 客服电话: 400 - 830 - 1666 ( 2 )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平台 住所 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俊生 电话: 0755 - 235378 96 传真: 0755 - 2353780 6 客服电话: 400 - 830 - 1666 联系人: 吴宇擎 2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同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 5001 号深业上城 ( 南 区 )T2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马俊生 电话: 0755 - 235378 33 传真: 0755 - 2353780 3 联系人 :刘韫芬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晓荣 联系人: 杨小磊 联系电话: 13825264952 传真: 0755 - 83040876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小磊、杨桂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 1 年 3 月 29 日证监许可 [ 202 1 ] 1074 号 文注 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股票 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二、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三、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四、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等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五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 1)本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投资者当日( 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 (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认购总份额的 50%,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六、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 1) 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 . 2 0 % 100 万≤ M < 200 万 0 . 8 0 % 200 万≤ M < 5 00 万 0. 6 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4)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 2)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1 )适用于比例费率的情形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 1 +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适用于固定费用的情形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 1. 2 0 % ,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 + 1 . 2 0 % )= 9 8 , 814 . 23 元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 1 , 185 . 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 + 50 .00 ) /1.00 = 98,864.23 份 ( 3 ) 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0,000 + 50 ) /1.00 = 100,050. 00 份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记机构 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 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 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赎回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支付相应顺延。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等规则 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前述规定 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 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投资 人全部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 、本基金投资人在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不低于 10 份,若由于基金份额减 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导致投资人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 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 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1 . 5 0% 100 万 ≤M < 2 00 万 1 . 2 0 % 2 00 万 ≤M < 500 万 0. 8 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用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C类份额持有人收取不 同的赎回费。 ( 1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个月 0.75% 3个月≤N<6个月 0.50% N≥6个月 0.00% 备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针对持有期限而言, 1 个月指 3 0 日。 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时间少于 1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1个月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份额时间大于等于(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