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聚优A :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先锋聚优A :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先锋聚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 年 5月 15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募 集,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714号),注册日期为: 2017年 5月 15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9月 15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 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 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 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 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 萎缩、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 险。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21年 9月 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年 6 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0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 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先锋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先锋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 订说明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 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 A类基金份额或 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4、 C 类基金份额或 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70楼 7001-7002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70楼 7001-7002室 法定代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日期 2016年 5月 16日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4.2076%,大连先锋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3074%,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22.5050%, 张松孝 4.9900%, 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 4.990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400-815-9998 传真 010-58239896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松孝先生, CFA ,董事长,博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张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起任本公司筹备组组长, 2016 年 5 月 16 日公司成立之日起 任董事长至今。 1994 年 8 月起先后就职于华泰证券、大通证券, 2007 年 5 月起 先后任大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天风证券董事、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2017 年 9 月起兼任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刘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 历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综合处 世界经济组实习研究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首席 交易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前身)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证券董事总裁、 任金鹰基金公司董事长;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殷剑峰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国家金融与 发展实 验室副主任,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 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论坛(中国人民银行智库)创始成员,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首席金融专家;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耿留琪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电业局处长、局长助理、 副局长,北京英大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书记,山 东电力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穗期货经 纪公司董事长,英大信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董事、 副董事长。 邢会强先生,独立董事,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央财经 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 中国法学会证券 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 秘书长、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会长,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利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 万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华建强先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职于申银万国 证券、华商银行、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华泰证券、 方正富邦基金,曾任 先锋基金督察长。 曹永刚先生,董事,本科。曾任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国美地产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赵进先生,监事,硕士 。曾任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七部工程师,先锋基金 市场开发部渠道经理。现任先锋基金总经理助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刘东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易琳女士 , 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恒 泰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松孝先生, 代行督察长职权,履历同上。 朱明方先生,副总经理,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博士。 曾在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拟任投资总监;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证 券研究室副主任 ( 主持工作 ) ;常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州市天宁区人 民政府副区长(挂职);北京联汇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先锋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高明达先生,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硕士。 历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 理;中山 证券机构金融二部总经理、资管四部总经理;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总监;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监、业 务运营中心总监、公司总经理。 刘冬先生,首席信息官 ,硕士 。历任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 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门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欣炎先生, 2015年至 2019年先后任新华基金研究部研究员、投资助 理,华泰保险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9年 9月加入本先锋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刘东先生、孙欣炎先生、高小巨先生、徐 文先生、范力丹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 9)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 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 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 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 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制 度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 更新完善。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 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 管控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 3)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4)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 常运作的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 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 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 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 6)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 险的防范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 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本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邮政编码: 200120 注册时间: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 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 95559 交通银行 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 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 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 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 位列第 11位,较上年上升 2位;根据 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71位。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1.17 万亿元。 2021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219.46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 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业 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 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 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 2013年 11月至 2018年 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年 10月 至 2018年 1月任本行行长; 2010年 4月至 2013年 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年 8月至 2010年 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年 9月至 2005年 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 6月至 2004年 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年 9月至 2004年 6月任 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 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年 12月至 2015年 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 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年 12月至 2007年 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 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年于新疆 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27 只。此 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 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 QFI 证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E 资金、 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 强内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 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 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 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 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 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 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 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 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 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 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 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 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 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 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 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 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 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 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 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70 楼 7001-7002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 心 70楼 7001-7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58239890 传真: 010-58239889 联系人:高文慧 网址 : www.xf-fund.com (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 机构 (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胡佳敏 电话: 95559 (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 3)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 0471-4972675 ( 4) 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驰 电话: 18612835256 ( 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18、 19、 36、 38、 39、 40、 41、 42、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95575 联系人:黄岚 (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 95517 ( 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 021-54967367 ( 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 15179286389 ( 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 020-89629023 ( 1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77 (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 1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电话: 0571-88911818 ( 1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 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 1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 彬彬 电话: 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 1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 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 010-89189288 ( 18)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 王国壮 电话: 010-85934903 ( 1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 021-65370077-268 ( 2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 021-50712782 ( 2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 7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宏鹤 电话: 025-56663409 ( 2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天津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 010-59013825 ( 23)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6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联系人:邢智 电话: 010-66162800 ( 24)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电话: 13917243812 ( 25) 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 47 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华然 电话: 0755-82564033 ( 26)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张萌 电话: 010-58349088 ( 2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黄鹏 电话: 400-876-5716 ( 28)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 29)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殷雯 电话: 010-58170949 ( 30)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丹棱 SOHO 大厦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6200948 联系人:李超 ( 3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电话: 95357 联系人:付佳 ( 3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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