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式A : 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09月1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式 基金主代码01301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年08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 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2021年09月2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21年09月2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式A 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债券发起式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13017 013018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定期定额投资是是 注:(1) 长 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 券 型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对 每 份基金份额 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可以办理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对日不存在,则对日调整至该对应月度的最 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28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自2021年9月22日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的价格。 (2)自2021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 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8日常申购业务 3.18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仅限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 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首 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不设级差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须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8申购费率 基金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采取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0 . 60% 100万≤M<300万0 . 40% 300万≤M<500万0.2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38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最短持有期要求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每份基金份额自其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方可办理赎回或 转换转出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可能不同。对于尚在最短持有期内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对于该基金份额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 请,登记机构有权确认失败。 (2)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 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 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8日), 在正常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8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8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8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现将该业务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投资者范围 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2)申请方式 ①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 者除外),开户程序依照各基金销售机构规定办理; ②已开立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 凭证(如有),到基金指定的销售场所申请办理此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申购日期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日期。 (4)申购金额 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约定每期固定申购金额, 每期最低金额不受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关申购金 额的限制。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应遵循代销机构的规 定。 (5)扣款方式 ①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申购日期、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 日则实际申购日顺延至基金下一申购开放日,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定期定 期投资申购的实际申购日期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②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③具体扣款方式以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6)交易确认 本基金登记机构按照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份额,在正常情 况下于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在 T+2工作日后(包括该日)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7)已申购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自T+2日起(T为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办理基金的赎回。 (8)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①如果投资者变更每期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申购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 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9)当发生限制申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与普通申购按相同 的原则确认。 (10)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普通申购业务相同。基金管理人已公告参加 销售机构定期定额费率优惠活动的,本基金将依照公告内容及各销售机构优惠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其它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2)办理机构 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②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③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④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⑤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⑥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⑦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⑧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⑨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⑩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⑾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所有销售机构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系统支持,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 售机构是否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可不再另行公告。 58基金销售机构 5.18场外销售机构 5.1.18直销机构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一座27层 电话:4001-166-866 传真:021-80301399 5.1.28场外非直销机构 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②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③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④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⑤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⑥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⑦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⑧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⑨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⑩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⑾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jzcgl.com)发布的《长江双盈6个月持有期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1-166-866)咨询 相关信息。 (2)投资人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风险提示: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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