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国证建材指数A : 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11: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国证建材指数A : 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
................................
..........................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7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28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30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
32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32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
33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35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6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38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9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40



鉴于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弘
基金”)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
有限
责任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
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天弘
基金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广发
证券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成立时间:
2004年
11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


[2004]164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43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34楼


邮政编码:
510075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
1994年
1月
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4】
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00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
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金
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国证建筑材料指数的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
的股票)、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国证建筑材料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国证建筑材料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
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
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同时,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
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10)、11)、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9)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照
调整
后的规定
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监控。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8、本基金参与交易所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前,需事先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签署托管人结算模式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等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协议文本后方可开展。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认
/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
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
(含
2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
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必要的配合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
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

期货账户
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述
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
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
托管

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
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存款协议
须约定
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背书转让。

为防范特殊情况
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
或保险柜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正本的
扫描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保管期限
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

),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
和签章样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
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
人签章
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
或扫描件
并经
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
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
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
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
及投资
指令


对于
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划款指令
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或
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的被
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
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
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指令
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
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认可的方式
进行


。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需在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
未能及时到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在接

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
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
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
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
无误、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及时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送扫描件方式
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个工
作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
9:
00-11:
30,
13:
00-17:
00)的指令执行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对于
T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
T日
15:00之前发送指令至
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令执行。

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
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责任。




7、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
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作废
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或权限的修改
),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以传真

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
通过
双方认可的方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时起生效。

授权
通知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扫描件或传真件。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书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



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
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
证券
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商签订委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
原件或
扫描件
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5


基金

基金管理人
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根
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
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
实施前端控制。本
基金
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
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二)基金

清算交收
安排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
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2、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内交易等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3、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
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
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



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
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
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
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
申报
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
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
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
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
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
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6:
00前发
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1个工作小时
(工作时间:
9:
00-17:
00)
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5、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
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
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
15:
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
基金
托管人。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
的,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可以采取调整最高额度、暂停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接
入等处置措施。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
交易资金最高额度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
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在基
金托管人处托管的产品合计资产总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
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完
整、真实有效且符合相关规定。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高额度信息或所提
交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最高额度申报失败,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性进行事后稽核。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业务规定时,不予申报,并
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申报规定的时间内,
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或正确申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符合业务规
定且真实有效的
信息导致对基金管理人最高额度控制造成影响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可抗
力、意外事件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要向沪、深交易所申报自设额度。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对自设额度进行评估、优化并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
测,出现接近最高或自设额度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
常进行。因基金管理人自设额度与最高额度产生冲突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
责任。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时,应确保托
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至少为
2个工作小时)。在每个交易日
13:00(盘中紧急申报为
10:00)
以后收到的最高额度相关信息或盘中紧急申报信息,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申报流程。

基金管理人因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需进行盘中紧急申报时,需按照中国结算相
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联合基金托管人(如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书面说明。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
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
作进行合规审查;因任何一方未
按照《业务规则》规定而导致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6、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规则》及本协议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不因授权他人代为办理
而免除。




(四)
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
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
T+1日,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
行账务处理。



3、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
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前
2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在交收日
12: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4、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收额


、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分别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净值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基金净值信息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如有新增事项,按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
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本基金参与
融资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9)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
经济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
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3)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
章的书面说明后,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6)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
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期货
交易所
、指数编制单位
及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
网站上;
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报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予以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在
3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

或者出具加盖
业务印鉴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
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日内

规定
媒介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
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
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参与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
出借
业务
的公告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规定
媒介披
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
报刊或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基金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2、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3、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
各自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
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上半年度
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

、每个

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

基金
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