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11:51:11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021年
3月
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1】10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
的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衍生品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

3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
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
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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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
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
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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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财产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六、侧袋机制
................................................................................................................79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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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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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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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新聚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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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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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25、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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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最短持有期限: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次
6个月的月度对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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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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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
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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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号富汇大厦
B座
8-9层

邮政编码:
31000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设立日期:
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良荣

电话:(021)20568362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浙江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2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钱慧女士,董事,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中欧商学院
EMBA。曾在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5年
5月加入财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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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券资管,历任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常务副总经理,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
1956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琦女士,董事,
1967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
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财政证券仓基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
)、湖墅营业部总
经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合规部经理、
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莫干山路营业部总经理、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
会托管委员会委员。


李红芸女士,董事,
1971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中心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言彤先生,监事,
1969年
2月出生,无党派人士,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境
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副经理、内部审
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
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金融分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上市公
司分会理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钱慧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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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学士、华东师范大学
MBA。曾在天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2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前身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现担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易勇先生,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理学硕士。曾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证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集团
-京东科技公司等机构任
职。

2021年
5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泉先生,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曾
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上海证监局、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任职。

2019年
8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
担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兼董事会秘书。


孔朱亮先生,首席信息官,浙江大学管理学学士。曾在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6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胡珍珍女士,财务负责人,浙江大学农学硕士。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任职。

2019年
11月加入财通证券资管,现担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辛晨晨女士,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硕士。

2012年
7月加入中信建投证券任产品
及金融创新部高级经理,
2015年
6月加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任基金与衍生品部襄理,
2016年
6月加入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任阳光对冲平台高级投资经理,
2017年
6
月加入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
2020年
8月加入财通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
9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
28日起任财通资管新添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5月
7日起任财通资管智选核心回报
6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年
9月
1日起任财通资管中证有色金属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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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顾宇笛先生,基金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

2014年
6月至
2014年
12
月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研究员。

2015年
1月至
2017年
8月任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2017年
8月起任基金经理岗位;
2017年
8月
29日至
2019年
3月
21日任财通资管积极收益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5月
29日起任财通资管瑞享
12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9月
3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任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
22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任财通资管
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6日至
2020年
10月
29日
任财通资管鑫盛
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6日
起任财通资管鸿睿
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1月
20
日起任财通资管鑫锐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8月
24日起任财
通资管丰乾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
9日起任
财通资管鸿盛
12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
12月
28日
起任财通资管新添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钱慧(总经理)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周庆(固收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易小金(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拟任))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6


招募说明书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



招募说明书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8



招募说明书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9


招募说明书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20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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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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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
1995年
12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直毅
电话:
021-68475608
传真:
021-6847693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年
12月
29日,

总部位于上海,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
观,近年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服务能级不断增强,普惠金融、供
应链金融、科创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投资银行、交易银行、跨境银行、金
融市场、消费金融、养老金融、在线金融等特色逐步显现。近年来,上海银行把握
金融科技趋势,以更智慧、更专业的服务,不断满足企业和个人客户日趋多样化的
金融服务需求。


上海银行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和上海“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发挥协同作用,
提升区域服务能级;深化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小微信贷投放力度,搭建普惠金融线
上模式,形成了以“上行
e链”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将零售业务作为“重中
之重”,从客户经营、基础支撑、生态建设等方面打造零售经营体系;开展数字化

23


招募说明书


转型,以端到端的思维、全旅程的理念、颠覆式创新思维,推进科技与业务深度融
合;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着力提升风险经营管理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
无锡、绍兴、南通、常州、盐城、温州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京津冀、
粤港澳大湾区和中西部重点城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上海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并通过其设立了境外投行机构上银国际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截至
2020年末,上海银行总资产
24621.4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0.06%;实现营业收入
507.46亿元,同比增长
1.9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8.85亿元,同比增长
2.89%。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公布的
2020年全球银行
1000强中,按一级资本排名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73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托管产
品部、托管运作部、行管运作部、稽核监督部、系统管理部,平均年龄
30岁左右,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年
8月
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号。


近年来
,上海银行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导向,持续深化业务转型,把握市场
热点,积极拓展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产证券化四大重点细分市场,大力
提升同业托管经营能力
,持续探索并积极推进托管产品创新,为包括基金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期货公司和私募投资机构等各类机构提供
资产托管服务,形成了托管产品及服务多元化发展的格局,资产托管规模突破
2.1
万亿元。


截至
2021年
3月末
,上海银行托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达
76只,产品类型涵盖
了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
ETF等,资产净值规模合计
1747.45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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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上海银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
管部共同组成。托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
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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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
承诺书。

(6)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
续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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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号富汇大厦
B座
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朱智亮
电话:(
0571)89720021
传真:(
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沈舒婷
电话:(
021)20568211、(
021)20568225
传真:(
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网址:
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27


招募说明书


电话:(
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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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6日证监许可
[2021]105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
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次
6个月的月度对日。如无此月度对日或该对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
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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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万份。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

30


招募说明书


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
1.00元/份。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40%
100万元
≤M<500万元
0.50%
0.15%
500万元
≤M<1000万元
0.10%
0.02%
M≥10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31


招募说明书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所对
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A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0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99,009.90/1.00+50.50/1.00=99,060.40份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可得到
99,060.4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C类基金
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50)/1.00
=
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
利息
50.50元,可得到
100,050.5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32



招募说明书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金额。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销售机
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5)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
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资金的存放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3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
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34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次
6个月的月度对日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36


招募说明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
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
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7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38



招募说明书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39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
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48%
100万元
≤M<500万元
0.70%
0.21%
500万元
≤M<1000万元
0.20%
0.04%
M≥10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40


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20%,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20%)=98,814.23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
=98,814.23/1.0400=95,013.68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可得到
95,013.68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0/1.0520
=95057.03份

41


招募说明书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则可得到
95057.03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70天,假设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1.0160=10,16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70天,假

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该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2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43



招募说明书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