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A : 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11:51:25 中财网

原标题: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A : 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重要提示

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7月 23日证监许可【2021】2522号文准予注册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
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等。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等。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
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
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
按 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元面值购买基金
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
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2
第二部分、释义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75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133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和基金交易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委托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达澳银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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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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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招募说明书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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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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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基金份额
6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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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邮政编码: 518054
成立日期: 2006年 6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6】071号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 0755-83172666
传真: 0755-83199091
联系人:韩宗倞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54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East Topco Limited出资 46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祝瑞敏,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2008年 7月至

2012年 4月历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2012年 4月至 2019年 4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
官。2019年 4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9年 9月任信达证券


招募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20年 11月 6日起任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 12月 15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20年 3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潘广建先生,副董事长,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年起历任山
一证券分析员、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经理、景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2007年 5月起
任首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业务开发董事并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事至 2016年 5月 13日。2016年 5月 14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起任澳大利亚联邦银行信达澳银董事,2019年 12月 5日
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董事,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
硕士。2004年 12月至 2010年 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2010年 1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
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
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 12月 5日起
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12月 31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 8月 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
官。


刘治海先生,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
立法咨询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首都
经贸大学经济系讲师,自 1993年 2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2015年 5月 8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1987年 9月至 1997年 1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
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1997年 1月至 2009年 5月任北京国利能源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 5月起历任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监事


招募说明书

长。2019年 4月 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纽约
摩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05年 5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股票董
事,中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
(香港)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香港)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投资总监。2012年 6月 19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2011年 12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执行监事:

韩冰女士,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行政总监。19年
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1年 4月至 2014年 9月任职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任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职务。2015年 4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行政总监。自 2020年 11月 16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强先生,总经理,浙江大学工学硕士,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27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2004年 12月至 2010年 1月历任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总裁,2010年 1月至 2012年 11月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
务发展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10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 10月至
2019年 10月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2019年
12月 5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 12月 31日起任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 8月 19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信息官。


黄晖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经济学硕士。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
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9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招募说明书

公司研究部分析师、市场部副总监、规划发展部副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2000-2001年参与英国政府“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FIST项目),任职于东方
汇理证券公司(伦敦)。2005年 8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
兼董事会秘书。2019年 4月 30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计划财务部会计、深
圳证券营业部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助理兼计财部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机构管
理总部业务监控部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
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年 10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王咏辉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
硕士,2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英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英国 IET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
资格。曾任伦敦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HSBC)高级分析师,伦敦巴克莱国际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部门负责人,巴克莱资本公司(Barclays Capital)部门负责人,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与金融工
程部负责人、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总经理、资
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职务。2017年 10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分管智能量化与
全球资产配置总部。2019年 8月 16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徐伟文先生,督察长,湖南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学士,25年证券、基金从业
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990年 7月
至 1993年 7月任长沙二机床厂数控机床控制系统技术员;1993年 7月至 1995
年 8月任《证券时报》证券信息数据库工程师;1995年 9月至 1998年 9月任湘
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交易监控组主管;1999年 1月至 2004年 8月历任广发


招募说明书

证券深圳营业部电脑部经理、总部稽核部业务主管、IT审计主管;2004年 8月
至 2008年 9月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稽核经理;2008年 9月
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经理、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 2020
年 8月 19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冯明远先生,副总经理,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10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2010年 9月至 2013年 12月,就职
于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任行业研究员,2014年 1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联席投资总
监。自 2021年 6月 18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权益投
资业务以及投资管理部。


王建华先生,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复旦大学产业经济学硕士。12年投
行、资管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年 9月至 2012年 7月任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总行第四期管培生;2012年 8月至 2015年 4月历任交通银行苏州
分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 4月至 2019年 6月任交通银行资管
业务中心结构融资部、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9年 6月至 2020年 1月任交通银
行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权益投资部、研究部总经理;2021年 2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 3月 29日起任副总经理兼联席投资总监,分管固定收
益部。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是星涛,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 2012年 7月至 2014年 9月于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2014年 10月至 2021年 3月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21年 3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5名成员组成,设主席 1名,委员 4名。

名单如下:
主席:朱永强,总经理
委员:
冯明远,联席投资总监
王咏辉,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监


招募说明书

李淑彦,研究咨询部负责人
方敬,投资管理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招募说明书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
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
终。


招募说明书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
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招募说明书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
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建立注册登记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招募说明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设置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
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
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
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

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
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
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
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招募说明书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
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
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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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888只,QDII基金 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招募说明书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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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刘华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632、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10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黄丽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7月 23日证监许可【2021】2522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相互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基金的募集期限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过 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

模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
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

招募说明书

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用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具体限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2)认购最低限额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
认购费),具体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本基金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认购
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含认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单笔
认购最低金额不受上述限制,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5、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M(元)(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 ≤ M<300万元 0.8%
300万元 ≤ M<500万元 0.5%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预缴的原则。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
内获得的利息 5元,可得到 9,886.42份 A类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

金获得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50元,可得到 100,050.00份 C类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且
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

效。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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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支付。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也不得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
除外)。


2、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
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前述限制,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可以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
不足1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份,则全


招募说明书

部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
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 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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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万元 1.5%
100万元 ≤M< 300万元 1.0%
300万元 ≤M< 500万元 0.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
再投资所转成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D< 30 0.75%
30≤D< 365 0.50%
365≤D< 730 0.25%
D≥73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少于 90天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少于 180天的 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天
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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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 7 1.50%
7≤D< 30 0.50%
30≤D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
售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0=476,190.48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476,190.48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20天,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元

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20天,假设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47.5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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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

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招募说明书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
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参照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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