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国证建材指数A : 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天弘国证建材指数A : 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2 1 年 4 月 2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 1 】 1526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 认购(或 申购 )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 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 基金特有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 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建筑材料指数。 1 、指数样本空间 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 1 ) ST 股票、 *ST 股票; ( 2 )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 ( 3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 4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 5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 6 )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建筑材料,包括玻璃材料、放水材料、管材、耐火 材料、陶瓷材料等。 2 、选样方法 ( 1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一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和最近 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 ( 2 )其次,剔除选样空间内最近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对应交易所 后 20% 的股票; ( 3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 30 名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3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 以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 ,前五大权重股合计权重不超过 60% 。 有关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 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 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 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 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 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6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六、侧袋机制 ................................................... 75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35 一、绪言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及 《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天弘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天弘 国证建筑 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天弘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 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 基金以一定 的 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 证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 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 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标的指数:指 国证建筑材料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63、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5、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号宝风大厦 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成立日期: 2004年 11月 8日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客服电话: 95046 联系人:司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公司 ” 或 “ 本公司 ”)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4]164号),于 2004年 11月 8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韩歆毅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 行总经理、阿里巴巴集团企业融资部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财务官。 周志峰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现任蚂 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务官、董事会秘书。 祖国明先生,董事,本科。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工程师,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COO助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总监,支付宝(中国)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资深总监,现任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战 略合作部总经理。 张杰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历任锡林浩特市君正能源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锡林郭勒盟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监事,乌海市神华君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内蒙古君正天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连云港港口国际石化仓储有限 公司董事,上海傲兴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内蒙古君正互联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付岩先生,董事,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天津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普惠金融总部总经理、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天津国 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天津天信汇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车金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 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 所律师。现任天津英联律 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杨海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经理,厦门联合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部总经理,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北京中心副总经理兼北京 中心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实业城市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司总经理兼融产 结合推进办副主任,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 刘佳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审计经理, 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现任内蒙古君 正集团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上海君正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渊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专员、 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 于洋先生,监事,博士。 2011年 7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 员、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史明慧女士,监事,硕士。历任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北京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 2014年 6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高级产品经理,现任产品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北京 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 经理。 2011年 7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资深基 金经理。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其下属 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实基金 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场部副 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 2011年 8月加盟本公 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熊军先生,副总经理,财政学博士。 历任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副处长,全国社保 基金理事会副处长、处长、副主任、巡视员。 2017年 3月加盟本公司,任命为 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海扬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级 专务、副处长、太平洋养老保险公司筹备组成员,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 备组业务组副组长,市场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销售管理部总经理、产 品支持部总经理、养老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 经理助理。 2015年 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养老金业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心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务项 目主管。 2006年 8月加盟本公司,历任基金会计、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 合规部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陈瑶女士,金融学硕士, 10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历 任交易员、交易主管,从事交易管理 、程序化交易策略、基差交易策略、融资融 券交易策略等研究工作。历任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9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中证医药 100 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中证食品饮料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 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9 年 11 月)、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06 月)、天弘中证 100 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中证 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中证全指运输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9 月)、天弘中证休闲娱乐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2 月至 2018 年 10 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天弘 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 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 弘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国证 A50 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固定收益总监、基 金经理。 熊军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邓强先生:首席风控官。 姜晓丽女士: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总经理、宏观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基金经理。 于洋先生:股票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所有的部门和岗位,涵盖所 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保持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负责 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进行独立汇报; ( 3 )审慎性原则:风险管理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4 )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具有高度权威性,是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有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 5 )适时性原则: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法规 、市 场环境等外部环境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 相应的调整; ( 6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同特点,利用定性和定量的评估方法,建立完备的风险 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内控 合规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风险预算、风险可容忍度限额及其他量化风险管理工 具;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制定各业务和各环节风险控制目标和要 求;落 实公司就重大风险管理做出的决定或决议;听取并讨论会议议题,就重大风险管 理事项形成决议;拟定或批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对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执行。 ( 5 )内控合规部: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 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 别、处置、报告体系,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 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审计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 价值和实现目标。 ( 8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 2 )内控合规管理制度 为保障持续规范发展,公司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合 规管理工作,实施对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性的审查、监督和检查。内控合规部 负责公司集中统一的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长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 职责,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及合规风险信息的监控、识别、处置、报告体系,不 断提升公司整体合规意识和能力。 ( 3 )审计管理制度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制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通过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 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内控合规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 控;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 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 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4 】 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崔瑞娟 联系电话: 020 - 66338888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发证券成立于 1991 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 2010 年和 2015 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 , 1776.HK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广发证券共有证券营业部 264 家,分布于中国 大陆 31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广发证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 从 1994 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集团总资产 3,891.06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 850.18 亿元, 2018 年营业 收入为 152.70 亿元,营业利润为 60.52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43.00 亿元。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在国内证券行业持续领先,总市值居国内上市 证券公司前列。 2 、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 2000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学士,并于 2003 年 7 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员工均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 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熟悉 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盖了金融、法律、 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的专业团 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 2014 年 5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广发 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基金 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基 金托管服务。 截至 2019 年 12 月 底 ,广发证券已托管 25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宝盈睿丰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睿远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睿鑫热点挖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睿景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天弘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中证 8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上证 50 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睿享文 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鑫荣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蜂巢卓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凯石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融 融盛龙头严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博道志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消费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经济新动力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广发证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 、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管规定 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 、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类型, 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业务涉及的所 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 、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部、风险 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控制角度出发, 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 、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 作,根据实际 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机制,及时有 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 监督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 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托管金融产品账户业务操作指引》、《广发 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业 人员管理规定》、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 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维护管理规定》 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 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022) 83865560 传真:( 022) 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 95046 (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客服电话: 95046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 调整 为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 3678 号宝风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韩歆毅 电话: ( 022 ) 83865560 传真: ( 022 ) 8386556 4 联系人: 薄贺龙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振波 、 林佳璐 联系人: 林佳璐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1年4月 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26号)。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 股票型 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 发起式基 金是指, 基金管理 人 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 者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 金合同应当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五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 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立,基 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通过各销售网点或其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 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29日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 七 )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 份 ,不设募集上限 。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费率 M<500万 0.8% 500万≤M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 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 认购 费率) (注:对于 5 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 费用 数额的 认购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 -固定认购 费用)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净 认购 金额 (注:对于 500 万(含)以上的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元 认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认购份额 =(99,206.35+50)/1.00 = 99,256.35 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5.00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00)/1.00=10,005.00份 认购金额、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应于T+2日后(含该日)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 被成功受理。 投资者应于基金合同生效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或其他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但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元。通 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不含网上直销系统)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0 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1,00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认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 币1.00元。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 人员 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转型为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联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 决定以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 序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三 年之日(指自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程 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 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每类份额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及 公司 网上直销系统 的首次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 人民币 1.00 元。 通过本 公司直销 中心 (不含网上 直销系统 )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00 元, 追加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 .00(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