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17日 12:01:05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A : 财通资管新聚益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6日证监许可【
2021】1055
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
或者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
型、开放式。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1205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代码为:012053。

4、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本公
司。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6、本基金将自
2021年
9月
24日至
2021年
12月
2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7.募集规模上限:
(1)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1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
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
定募集期限。基金募集过程中募集规模达到
10亿元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2)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认购的总金额不超过
10亿
元(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则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若认购期间内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认购的总金额超过
10亿元(不
包括募集期利息),将对认购期内最后一个认购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
以确认,对最后一个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的原
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10亿元-认购末日之前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认
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公式中的金额均不包括利息,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末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计算认购费用适用的认购费率为末日比例配
售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该部分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
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
结果为准。

8、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9、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未开立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可以到各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
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11、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
金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
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认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原销售
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公告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登载在规定
网站(包括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上。

15、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
销售机构咨询。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336)或各销售机构咨询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销售安排及募集期其他相关事项做适
当调整。

18、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
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管理人
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而面临的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衍生品的特定风险;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
基金份额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低于
3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
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
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购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
3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
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
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代码
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
简称: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
A、基金代码:012052;C类基金份额简
称:财通资管新聚益
6个月持有期混合
C、基金代码:012053,请投资人留意)。

2、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
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次
6个月的月度对日。如无
此月度对日或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
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
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元人民币。


6、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21年
9月
24日至
2021年
12月
23日;基金募集期如需调
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
个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基金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同时发售。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
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


表特定认购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
率:
认购金额(M)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00% 0.40%
100万元≤
M〈500万元
0.50% 0.15%
500万元≤
M〈1000万元
0.10% 0.02%
M≥10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
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所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A类基
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1.00+50.50/1.00=99,060.40份
即:基金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可得到
99,060.40份本基金
A类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由于募集期间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50元。则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50)/ 1.00 = 100,050.5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0.50元,可得到
100,050.5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5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本基金直
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接受认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
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上午
9:30至下午
16:00(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亲赴直销柜台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及其
他要求提交的业务表单;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柜台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
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
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
卡等。

(3)个人投资者到直销柜台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
3)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调查问卷;
4)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ctzg.com),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
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7×24小时受理客户认购申请。

3、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下载
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
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
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开户及认购办理时间:基金发售日的上午
9:30至下午
16:00(周六、周日
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须由指定经办人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
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4)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6)填妥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及其
他要求提交的业务表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7)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
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已填好的《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
留印鉴;
2)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
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1202020729920316866
大额支付号:102331002077
2)汇款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登记的客

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柜台或其他销售机构索
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
www.ctzg.com下载有关
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
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其他各销售机构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
用。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电话:(021)20568361(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年
12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2.06528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号富汇大厦
B座
8-9层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何倩男、朱智亮
电话:(0571)89720021
传真:(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朱智亮、沈舒婷
电话:(021)20568211、(021)20568225
传真:(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具体的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9月
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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