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开混合 : 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号)

时间:2021年09月22日 10:20:37 中财网

原标题: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开混合 : 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3号)






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9]2344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工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
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2

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9月15日,仅对“三、基金
管理人”部分的信息进行了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
4
二、释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
71
十八、基金终止与清算
................................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119

4



一、绪言

《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
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新蓝筹红
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
基金合同当
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7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发起
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



8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
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
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1.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2.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
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在
基金份额折算前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公告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9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指自然年度,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下同)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的年度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0.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十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
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致使
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10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开
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61.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62.
港股通标的股
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
2003

4

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
-
38992888


传真:
021
-
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12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
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



Anna Sophie Herken
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
邦经济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
·
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

2016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
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13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
理。



2
、监事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14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
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

会计学荣誉学士


历任香港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

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中德安
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
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
系负责人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




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徐志华先生,硕士研究生。

2011

7
月起先后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
2015

6
月至
2019

9
月在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

2019

9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11
月担任
国联安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6
月起兼任国联
安行业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21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15

张汉毅


2
0
20

0
8
月至
2
0
21

0
8



刘斌


2020

08
月至
2021

09








5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
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代理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6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18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9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0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
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
独立、相互牵制。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
)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21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
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5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22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致
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20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
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
666.26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
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
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0

12

31
日,
兴业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380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5500.77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4608.58
亿份。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
021
-
38784766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9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
021
-
38992857


传真:
021
-
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24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张炯,潘晓怡






25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9

11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344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
2020

5

15
日至
2020

8

11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
份基金份额
259,999,200.02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
户。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0

8

13
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
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
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
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
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每个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期
限。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28

回或转换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6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和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从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9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
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基金交易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
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
回。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30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1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净申购金额=
10,000/

1+1.50%

= 9,852.22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
.22/1.1200=8,796.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796.63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
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9,999,00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32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1.50%=168.00
(元)


赎回金额=
11,200.00
-
168.00=11032.00
(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33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个人投资者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34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基金
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