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丽臣实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RESUN C o ., L td.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 - 26 层)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 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 ( www.cninfo.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 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 做 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 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汇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公司、本公司、发行 人、湖南丽臣 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丽臣有限 指 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前身) 丽臣奥威 指 湖南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丽奥科技 指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丽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日化研究所 指 湖南日用化学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丽臣销售 指 湖南丽臣销售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上海奥威 指 上海奥威日化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广东奥威 指 广东丽臣奥威实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 丽臣投资 指 长沙丽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会、丽臣工会 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前身为湖南丽臣实 业总公司工会、湖南丽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财政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改委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海关、海关总署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卓创资讯 指 卓创资讯网站,提供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行情 中国洗协、洗协 指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 洗协表委会、中国洗 协表委会 指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表面活性剂委员会 PCSD 指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表面活性剂和洗涤剂行业生产力促 进中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 宝洁、宝洁集团 指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宝洁技术有限 公司、Procter & Gambl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s SA Singapore Branch、P&G PHILIPPINES,INC、P&G EGYPT、 THE PROCTER & GAMBLE、P&G Pakistan (Pvt.) Ltd COMPANY、VICO COMPANY LIMITED等宝洁集团企业 蓝月亮、蓝月亮集团 指 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蓝月亮(昆山)实业有限公司、 蓝月亮(天津)有限公司、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蓝月 亮(重庆)有限公司、蓝月亮(广州)有限公司、星朔(广 州)实业有限公司等蓝月亮集团企业 纳爱斯、纳爱斯集团 指 纳爱斯益阳有限公司、丽水市雕牌化工有限公司、纳爱斯丽 水日化有限公司、妙管家(苏州)日用品有限公司等纳爱斯 集团企业 和黄白猫 指 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广州和黄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等和黄 白猫企业 安利、安利集团 指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捷通日化制造有限公司 等安利集团企业 益海嘉里 指 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丰益油脂科技有限公司等益海 嘉里集团企业,拥有金龙鱼、洁劲等品牌 利洁时、利洁时集团 指 利洁时家化(中国)有限公司 强生、强生集团 指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汉高、汉高集团 指 汉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施华蔻、丝蕴等品牌 科蒂、科蒂集团 指 苏州珈华生化有限公司、Galería Productora de Cosméticos S. de R.L. de C.V.等科蒂集团企业,科蒂集团(COTY)是世界 知名香水公司,也是全球美容界公认的领先厂商,品牌覆盖 范围包括GUCCI、DAVIDOFF、Nautica、Calvin Klein、adidas、 Pierre Cardin、Chloé等 威莱 指 威莱(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主要品牌包括威露士、妈妈 壹选 源泰润 指 苏州源泰润化工有限公司 维布络集团、中山玛 尔 指 中山玛尔日用品有限公司、维布络日用品(广东)有限公司、 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等维布络集团企业,拥 有樱雪沐浴露、花世界沐浴露等品牌产品 澳宝 指 澳宝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 澳谷集团 指 广州德谷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澳谷化妆品制造有限 公司、徐州瓯枥商贸有限公司等澳谷集团企业,主要品牌为 阿道夫沐浴露、洗发水 立顿、立顿集团 指 东莞市立顿洗涤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立顿洗涤用品有限 公司、东莞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等立顿集团企业,主要 品牌为家家宜洗衣粉 名臣 指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蒂花之秀等品牌 联合利华 指 联合利华集团及旗下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主营食品及洗 涤用品业务 立白 指 广州立白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巴斯夫 指 巴斯夫股份公司(BASF SE)及旗下企业,德国知名化工企 业,世界500强企业 花王 指 花王株式会社(Kao Corporation)及旗下企业,日本知名日 用品品牌,世界500强企业 休斯 指 贝克休斯公司(Baker Hughes),美国一家为全球石油开发 和加工工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大型服务公司 沙索 指 沙索(SASOL)集团,总部设在南非,知名合成燃料和石化 产品生产商 中石油、中国石油集 团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抚顺分公司、中 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等中国石油集团 企业 中石化、中国石化集 团 指 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炼油销 售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石 化集团企业 嘉化能源 指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江化工属同一控制 三江化工 指 三江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化能源属同一控制 德源 指 德源(中国)高科有限公司 赞宇科技 指 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和桐集团 指 和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企业 南京佳和 指 南京佳和日化有限公司 天津天女 指 天津天女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轻化工 指 中轻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浪奇 指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南风化工 指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赐材料 指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亿丰油脂 指 四川省亿丰油脂化学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俱进 指 淄博俱进化工有限公司 长庚油脂 指 长治市郊区长庚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欧盟REACH 指 欧盟法规《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由欧盟建立 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化学品监管体系 HALAL清真认证 指 认证产品符合halal法规,通过审查原料、配料、辅料、生产 环节,保证这些产品穆斯林可以食用或使用 RSPO认证 指 可持续棕榈油圆桌认证,RSPO认证的主要目的是保持棕榈 树种植、加工、贸易环节的可持续性,并逐步建立棕榈油产 品的可持续发展 DQS 指 德国质量体系认证公司 Ballestra 指 Ballestra S.P.A,一家意大利表面活性剂专业设备制造商 Euromonitor 指 欧睿信息咨询公司 Marketsand Markets 指 美国市场调查咨询公司,一家全球知名市场研究咨询企业 天津捷真 指 天津捷真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招股书、招股说明书 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书》 A股 指 在境内上市的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普通股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 诚 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致同会所、会计师、 审计机构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威正信 指 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二、专业术语 表面活性剂 指 在有机分子结构中具有亲水和亲油基团,在溶液的表面能定 向排列,并能使表面张力显著下降的物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指 分子溶于水发生电离后,活性物质带负电荷的表面活性剂 阳离子表面活性剂 指 分子溶于水发生电离后,活性物质带正电荷的表面活性剂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指 在水溶液中不产生电离,活性物质不带电荷的表面活性剂 两性离子表面活性剂 指 在不同酸碱度溶液中,活性物质的电离属性有所区别的表面 活性剂 天然油脂基表面活性 剂 指 以天然油脂如棕榈仁油、椰子油作为原料所制得的表面活性 剂,因其原料来源于自然界的可再生资源,生物降解性好, 又被称为 “ 绿色表面活性剂 ” 石油基表面活性剂 指 以石油衍生物为基础原料(如烷基苯、烷基酚、烯烃等)制 成的表面活性剂 原子经济性 指 在化学品合成过程中,合成方法和工艺应被设计成能把反应 过程中所用的所有原材料尽可能多的转化到最终产物中,是 绿色化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磺化 指 向有机化合物分子中引入磺酸基团 磺化产品、磺化阴离子 表面活性剂 指 通过磺化反应得到的在水溶液中电离带负电荷的表面活性 剂,本文 中提及的 AES/LAS/K12/ 铵盐等均属于磺化产品 天然油脂 指 是从动植物中提取的油脂,如棕榈仁油、椰子油、大豆油、 菜籽油及牛油、羊油和猪油等 脂肪醇 指 由天然油脂经甲酯化、加氢等方法制备得到的称为天然脂肪 醇,由石油化学品如烯烃等经羰基合成等方法制备得到的称 为合成脂肪醇,统称为脂肪醇,系合成醇系表面活性剂的主 要原材料 脂肪醇醚、醇醚、 AEO 指 脂肪醇与环氧乙烷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乙氧基化加成反应得到 的产物,是 AES 、 AESA 的原料 乙氧基化 指 环氧乙烷的开环加成反应 AEO1 指 环氧乙烷的 平均加成数为 1 的脂肪醇醚 AEO2 指 环氧乙烷的平均加成数为 2 的脂肪醇醚 AEO3 指 环氧乙烷的平均加成数为 3 的脂肪醇醚 烷基苯 指 碳链与苯环相连的石油化工产品,可发生磺化反应,系 LAS 的主要原料 烯烃 指 含有碳 - 碳双键的碳氢化合物,属于不饱和烃,系 AOS 的主 要原料 老化 指 补充反应,延长反应时间,使反应进行完全 中和 指 酸和碱进行化学反应,生成盐和水的过程 干燥 指 采用蒸发的方法除去部分水分的过程 甲酯化 指 在一定的条件下,使脂肪酸上的羧基和醇上的羟基反应生成 酯的过程 酰 胺化 指 油脂与乙醇胺的缩合反应,生成烷醇酰胺的过程 乳化 指 在一定条件下使互不相溶的两种液体形成有一定稳定性的液 液分散体系的过程 AES 指 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钠,又称十二烷基醚硫酸钠、乙氧基化烷 基硫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脂肪醇醚硫酸钠,是 由 AEO 与三氧化硫在适当条件下磺化反应,经碱中和得到的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LAS 指 十二烷基苯磺酸 / 盐,是以石油为基础合成的烷基苯经三氧化 硫磺化而得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K12 指 月桂醇硫酸酯钠,又称十二烷基硫酸钠、脂肪醇硫酸钠,是 由脂肪醇与三氧化硫在适 当条件下磺化反应,经碱中和得到 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铵盐 指 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铵,又称十二烷基(醚)硫酸铵,是 由脂肪醇 / 醇醚与三氧化硫在适当条件下磺化反应,经氨水中 和得到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系 AESA 和 LSA 的统称 LSA 指 月桂醇硫酸酯铵,又称十二烷基硫酸铵、脂肪醇硫酸铵,是 由脂肪醇与三氧化硫在适当条件下磺化反应,经氨水中和得 到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AESA 指 月桂醇聚醚硫酸酯铵,又称十二烷基醚硫酸铵、乙氧基化烷 基硫酸铵、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铵、脂肪醇醚硫酸铵,是 由 AEO 与三氧化硫在适当条件下磺 化反应,经氨水中和得到 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AOS 指 α - 烯基磺酸钠,由 α - 烯烃与三氧化硫在适当条件下磺化反应, 经中和、水解得到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烷醇酰胺 指 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一种,包括 6501 (椰油 / 棕榈仁油二乙醇 酰胺,又称脂肪酸二乙醇酰胺、椰油酸二乙醇酰胺,是由油 脂或脂肪酸、脂肪酸甲酯与二乙醇胺反应得到非离子表面活 性剂)及 CMEA (脂肪酸单乙醇酰胺,是由脂肪酸、脂肪酸 甲酯或油脂与单乙醇胺反应得到的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等) 氨基酸表面活性剂、氨 基酸型表面活性剂、氨 基酸型 指 以氨基酸为基础,导入疏水 长链而合成的一类表面活性剂, 主要活性 成分为复合氨基酸盐(如肌氨酸、 丙氨酸、 谷氨酸、 甘氨酸等) APG 指 由葡萄糖和脂肪醇合成的烷基糖苷,是一种性能较全面的非 离子绿色表面活性剂 Klett 指 克莱特,溶液色泽单位,测量固定波长的吸光度 ppm 指 浓度单位,表示溶质质量占全部溶液质量的百万分比 折百计 指 活性物换算成 100% 计算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存在部分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 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 风险因素 ” 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 均分别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减持价 格应相应调整。 5 、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 光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3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 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 、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卓权、孔福云、杨国府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3 、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人在 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股 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及侯炳阳分别持有公司 23.11% 、 6.22% 及 6.22% 的股份,为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其股份锁定期限参见 “ 重大事 项提示 ” 之 “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 。同时,上述人员与其他共同实 际控制人刘国彪、叶继勇及郑钢均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 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 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 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 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进行减持。如自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至披露减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 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合规 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减持;若届时法律、法规及 证券监 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减持事项另有新的规定的,本人将严格按照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 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 给公司。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 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在根据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至 公司发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 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诺如下: 国信证券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人及主承销 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对 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依法出具了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 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 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 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 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 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如国信证券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竞天公诚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承诺如下: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竞天公诚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竞天公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竞天公诚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 无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申报会计师致同会所就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承诺如下: 如致同会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和黎德光作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况的,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全体投资人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公司或有关方将可采取有关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均价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当公司或有关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 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启动公司回购的程序 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制订回购公 司股票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回 购期限等。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公司现金流 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决定是否回购公司股份。独立董 事应对公司回购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若届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大会就回 购股份事项对董事会实施了授权,即公司回购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即可生效实施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 事会审核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若届 时有效的《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予规定且公司股东大会亦未授权 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则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审核同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于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予以实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的要求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 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回购股份条件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且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负有启动回购公 司股票程序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①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不会导致公司的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及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规则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其他条件;②回购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3)回购股份方式、价格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 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要约方式等。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4)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单轮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少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5%;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 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 司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自回购股份方案生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公 司继续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以终止回购股份。 (6)回购股份的用途 回购的股份将注销,从而减少注册资本。 2、第二顺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 股份的议案未能获得公司有权审批机构批准,或者公司虽然已实施回购方案,但 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或有权审批机 构作出不实施回购方案决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在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条件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告增持方案之日起3 个月内依照方案中规定的价格区间、数量范围、完成期限等实施增持:①增持股 份的时间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② 继续增持股票的数量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③继续增持将触发 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④增持股票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 (3)增持股份方式、价格 增持方式为通过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方 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轮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少于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 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以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或最近一年(以孰高为准)从公司取 得的现金分红(税后)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 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超过上述标准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启动增持股份的程序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式实施完毕后,仍未满足公司 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则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方案实施完毕后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增持股份人员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拟 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上述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式、价格以及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同上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要求。 (三)相关约束措施及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承担公司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督促其他相关方按照预 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2)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 钢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 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2)若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自该年度起扣留本人 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分红款,本人放弃对该部分分红款的所 有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3、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和黎德光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 规定,全面且有效地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并极力督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按照预 案相关规定严格履行。 (2)若本人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增持义务,公司有权自该年度起扣留本人 应承担的用于履行增持义务的资金总额的薪酬,本人放弃对该部分薪酬的所有 权,由公司用于回购股份。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 范经营风险和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公司将采取以下具体 措施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整体盈利能力,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维 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1 、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不断优化生产、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公司研 发和品牌优势,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市场,扩大产品销售规模,实现经营 业绩持续、 稳定增长,不断增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2 、合理安排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安全生产及环保政策趋严影响,行业集中化趋势愈发明 显。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迫切性和经济效 益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前期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 后予以置换。公司将通过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力 争缩短项目建设期,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工并实现预期效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 薄,或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尽快得到填补。 3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司上 市后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监督。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合理、规范使用, 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4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在现有公司治理水平上不断完善、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合理控制资金 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 制公司经营 和管理风险。公司将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对各子公司在业务发展、 资源整合、要素共享等方面的统筹,发挥战略协同优势;加强降本增效工作,强 化基础计量和规范成本核算工作;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 加强安全管理,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5 、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 [2013]43 号)等规定 ,公司已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 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本次 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 的相关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公司将提高生产效率、降 低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经 营水平。通过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 的使用、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提高募投项目 管理水平、促进主营业务发展、增强持续创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 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个人的职 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 、如果后续公司拟提出股权激励方案,则承诺其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并将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 、如果本公 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 郑钢均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承诺 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者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 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 约束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1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 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者津贴,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 诺事项。 2 、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 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 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 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其中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 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 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 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 0%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 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 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 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 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 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此外, 为增加未来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 分配进行监督,公司还制定了《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并经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 第三节 发行人 基本情况 ” 之 ” 十、 股利分配 ” 。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 “ 风险因素 ” 中的下列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市场的投资风险,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摘要 “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之 ” 一、 风险因素 ” 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 以下风险: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 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脂肪醇、脂肪醇醚、烷基苯等,报告期 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生产成本的比重较高, 2018 年度、 2019 年度及 2020 年 度 ,原材料在生产成本中的占比分别达到 94.75% 、 94.44% 及 9 4.69% 。 2018 - 2020 年,国际棕榈仁油价格在 5 00 - 1300 美元 / 吨之间震荡,而国际原油价格近期也呈 现较大波 动 ,受上游天然油脂及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近年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 购价格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对产品 价格 产生重要影响。 如果公司未能保持良好的 产品竞争力,在产品销售定价、原料 采购策略及 库存控制等方面未能合理有效应 对,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受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环保、安全生产政策趋严和高标准要求 的影响,一批生产工艺落后、安全环保不达标的企业被迫退出市场,市场需求逐 步向具备先进工艺水平及规模经济效应的龙头企业集聚。随着表面活性剂行业集 中度提升,行业龙头企业产能投资规模有所扩张,若国内外表面活性剂生产龙头 企业持续加大在中国市场的产能规模,同时部分生产商通过整改可能重新回归或 加入市场竞争,将导致我国表面活性剂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对公司产品市场份 额 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表面活性剂和洗涤用品的生产,生产过程所使用的部分原材料 涉及可燃、腐蚀性等物质,部分产品工艺涉及高温环节。若因意外情况或管理不 善而引发安全事故,将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三废”)排放。随 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日趋严格和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国家有可能颁布和 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对化工生产企业提出更高的要求,将进一步增加公司用于 防治污染的费用支出或者环保设施技术改 造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公司生 产经营成本,影响公司的收益水平。此外,若公司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含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副产物管理或处置不当,可能受到主管部门 的处罚,进而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蔓延,一方面为后续国内防疫工作带来不确定性,一 方面对全球天然油脂供应链、国内出口业务产生较大冲击。若全球疫情持续加剧, 原料和产品进出口可能因此受限,导致公司核心原材料的供给、表面活性剂的出 口受到冲击,国内竞争加剧,对公司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若国内 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复、散发,对我国经济形势产生较大的影响,影响终端消费 需求,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六 )管理风险 公司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对公司资源整合、生产加工、技术研发、采购销 售、人力资源、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了公司管理和运营的难度。 目前,公司员工年龄结构偏大,若公司管理层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素质不能 适应公司规模迅速扩大的需要,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不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 及时作出调整和完善,将会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 七 ) 业务资质相关风险 公司生产的部分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需要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 证,公司当前拥有的主要业务许可证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 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报告期内,公司未因生产经营资质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但 不排除未来可能由于相关资质要求提高、行业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出现 相关经营资质无法持续或及时获得、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等情形,从而可能对 发行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 八 )不利合同条款的风险 公司与宝洁集团等个别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了最惠客户、同价供货或 解除合同等对公司不利的条款 ,限定公司以同类产品最低价格向其供货。报告期 各期,设置相关不利条款的客户合计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14.47% 、 12.32% 、 11.80% 。未来,若该等客户根据相关条款向公司提出异议或主张调整销售价格, 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业 绩预计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 招股说明书 摘要出具 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 (一 ) 2021 年 1 - 6 月业绩审阅情况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 2021 )第 441A023708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1 年上半年主要经营数据及同比变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年1-6月 2020年1-6月 2021年4-6月 2020年4-6月 营业收入 120,700.93 99,799.19 62,257.72 60,674.20 营业利润 10,385.57 9,728.23 3,712.87 4,638.37 利润总额 10,357.74 9,509.3 8 3,696.12 4,680.40 净利润 9,499.53 8,452.78 3,514.35 4,285.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9,499.53 8,452.78 3,514.35 4,285.11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 9,204.08 8,038.77 3,348.65 4,124.85 注: 2 020 年 1 - 6 月 的主要经营数据已经审计。 2021 年 1 - 6 月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20,700.9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20.94%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9,499. 5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 12.38% 。 2021 年 1 - 6 月,公司 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 同比 呈增长趋势 , 主要原因 系 ( 1 )公司 积极 把握行业发展机遇, 同时 2 020 年一季度受国内疫情影响较为严 重, 2 021 年 1 - 6 月 产销量 整体有所 增长; ( 2 ) 2021 年 1 - 6 月公司经营业绩一定 程度受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 环境 等因素影响,主要产品单位售价及单位毛 利整体有所上升 。 2021 年 4 - 6 月,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后有所回落,原料价格波 动、市场竞争、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 (二) 2021 年 1 - 9 月业绩预计情 况 公司对 2021 年 1 - 9 月的主要经营数据进行了合理预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 021 年 1 - 9 月 2020 年 1 - 9 月 同比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 170,000 - 190,000 163,955.76 3.69 % 至 15.8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12,500 - 14,000 15,260.60 - 18.09% 至 - 8.26%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 12,000 - 13,500 12,762.06 - 5.97% 至 5.78% 注: 2 020 年 1 - 9 月 的主要经营数据 未 经审计。 受原材料市场价 格波动、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近期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反 复、散发等因素影响,公司预计 2 021 年 1 - 9 月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 润与上年同期基本保持持平。 公司 2021 年 1 - 9 月 扣非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 利润 预计同比 下降 8.26% 至 18.09% ,主要系 2020 年三季度公司收到政府补助形 成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较大所致 。 上述 2021 年 1 - 9 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 测算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 数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2,250.00 万股,发行数量不 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 。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 让。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45.51 元 发行市盈率 2 1.31 倍(每股收益按发行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13.41 元(按照 2020 年 12 月 3 1 日 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 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 0.47 元(按照 2 020 年 1 2 月 3 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本 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市净率 2 .22 倍(按发行 价格除以发 行后每股净资产确 定) 发行方式 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 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锁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 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 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 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 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 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 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 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 月。 3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 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 4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依法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 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 、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 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 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卓权、孔福云、杨国府承 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2 、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 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 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 3 、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 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 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 交给公司。 (四)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 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 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 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承销方式 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 102,397.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 93,669.99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8,727.51 万元 其中:承销保荐费用 7,047.38 万元 审计 及 验资费用 714.38 万元 律师费用 507.74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15.09 万元 发行手续 费及 材料制作费 42.92 万元 注: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HUNAN RESUN Co., Ltd. 注册资本 : 6,749.5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茂林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7 年 11 月 24 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 2010 年 6 月 28 日 住所 :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邮政编码 : 410100 电话号码 : 0731 - 82115109 传真号 码 : 0731 - 82115109 互联网网址 : http:/ /www.hnlcwang.com/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的负责人 : 郑钢 联系电话 : 0731 - 82115109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本公司系由丽臣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 1 日,丽臣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丽臣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