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安盈混合A : 财通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年9月24日公告)
原标题:财通安盈混合A : 财通安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年9月24日公告) 财通 安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 20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 20 ] 284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 20 年 11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 和风险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 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 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 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 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 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 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就本基金参与存托凭证投资事宜修订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更新,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存托凭证 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等。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21 年 6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 21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 ...................... 4 二、释 义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61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9 十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7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5 十七、侧袋机制 ................................ ................. 83 十八、风险揭示 ................................ ................. 8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3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 13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财通 安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财通 安盈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 安盈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规定媒介 :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 净值 56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 C 类 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63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 括沪港通和深港通 64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相关证券交易所在 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设立日期: 2011 年 6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 021 - 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董事长,会计学本科。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 ( 主持工作 )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 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 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中心总经理。现 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历任东方证券遵 义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 分公司总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 书记、董事,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 理、副部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 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 职工监事、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杭州路先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 (EMBA) 。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 理中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 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 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德清瀚叶科创文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 管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 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 理,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 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 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易居 ( 中国 ) 企业控 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上 海师范大学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 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 , 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研发部总监 。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 、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 历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经理;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 , 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 学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 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经理。 2 018 年 10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 营总监,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 、督察长 :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 南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 员,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 综合处主任科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 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杨烨超先生,复旦大学本科、硕士。 20 10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产品助理、产品经理(负责产品设计研究等)、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 2018 年 7 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 “ 执行 — 复核 ” 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2 )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 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 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 评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 3 )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 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 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 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 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 6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 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 险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 针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 管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 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 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设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托管部门联系人:马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也是中国首家赤道银行。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 3.08 亿元,全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 亿元。根据 2017 年英国《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6 位,按总资 产排名第 28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福布斯》杂志“全球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行榜,兴业银行排名第 26 位,位列中国大陆入围企业第 12 位、上榜股份制银行第 2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 各项评比中,三度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蝉联“年度最佳绿色金融银 行”,获得“ 2018 年度资产管理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2018 年度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 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3026.55 亿 元,基金份额合计 1254 3.76 亿份。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 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 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 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 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 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 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电话: 021 - 2053 7888 传真: 021 - 2053 799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 www.ct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 010 - 63631539 传真: 010 - 66222276 客服电话: 95519 公司网址: www.e - 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41 楼 法定代表人: 夏理芬 电话: 021 - 2053 7888 联系人: 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公司电话:( 021 ) 2228 8888 公司传真:( 021 ) 2228 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 20 20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 [20 20 ] 2846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 混合 型 2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四 ) 募集期及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 20 年 11 月 17 日至 20 20 年 11 月 23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 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0 元计算,基 金募集期共募集 207,997,735 . 9 2 份基金份额(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0.48 份),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6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20 年 11 月 2 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 00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 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 (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或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进行限制。 如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 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8 % 100 万≤ M < 200 万 0.5 % 2 00 万≤ M <500 万 0.3 %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 M :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 持有期( Y ) 赎回费率 A 类 基金份额 Y <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180 日 0.50% Y ≥ 180 日 0 C 类 基金份额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5% Y ≥ 30 日 0 对持有期小于 30 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日且小于 90 日的,赎回费用的 75% 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日且小于 180 日的,赎回费用的 50%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4 、 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8 %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1+ 0.8 %)=4, 960 . 32 元 申购费用 =5,000 - 4,960.32 = 39.68 元 申购份 额 = 4,960.32 /1.1280=4,3 97 . 4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4,397.45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10,000.00/1.0500 = 9,523.81 份 即: 该 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份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0×1.1615 = 11,615.00 元 赎回费用= 11,615.00×0.50% = 58.08 元 赎回金额= 11,615.00 - 58.08 = 11,556.92 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56.92 元。 例: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0×1.1615 = 11,615.00 元 赎回费用= 11,615.00×0% = 0.00 元 赎回金额= 11,615.00 - 0.00 = 11,615.00 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10,00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9 个 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615.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9(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