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4:01:36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A : 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
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1】106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

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

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的约定另行计算。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4、本基金自
2021年
09月
29日起至
2021年
10月
22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
圳、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请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
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
直销
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

额比例低于
50%,并于
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
认不
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
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1年
09月
2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安康一年持
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www.ph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
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
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混合

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本基金的风险
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
风险
等。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

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
混合
A;C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安康一年持有期混合
C;A类基金份额代码:012054;
C类基
金份额代码:012055)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
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

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
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的约定另行计算。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募集期内,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募集份额
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


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1年
09月
29日至
2021年
10月
22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

后,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相关规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
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
费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
M(元)一般认购费率特定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0.24%
100万≤
M〈500万
0.30% 0.09%
M≥500万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C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6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9,940.36/1.00=9,940.36份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20/1.00=5.2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9,940.36+5.20=9,945.56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9,945.56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100,000/1.00=100,0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50/1.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50.00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
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并

10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5)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6、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5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
额合并计算,下同)。

在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
集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
50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于当日结束募集并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不超过
50亿元,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
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总额超过
50亿元,基金管理人对最后一

认购日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末日比

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末日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
算,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
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另外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规模
上限
50亿元,因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
购确
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
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
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
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
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鹏华
A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
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
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
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认
购截止时间为
16:30。

3、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的银行卡直接登录本
公司网站(www.phfund.com)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
A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
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网上认购。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认
购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购金额为
1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②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
籍证件)
③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等)

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问卷调查》
⑥填妥并由本人签名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同
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和其他国际(地区)税收居民需要填写此表格)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
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
定是否予以办理。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个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
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需要提交申请日
1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
登记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
3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最

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证明;
④具有
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

认书》中勾选);
⑤或者属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机
构版)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
副本)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
期货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

格、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④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
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不需要填写,注:以下机构需填写:财务公司、金融租

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
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

账户
⑥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
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


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⑨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⑩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1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1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13)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还须提供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件(如资产管
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
的托管部公章
③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QFII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
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
明,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法(机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

机构可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②加盖公章的最近
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
资产负债表)
③加盖公章的最近
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
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
及其他
衍生产品等)
④具有
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
书》中勾选)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
账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中国护照等)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认
/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
/申购申请表》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
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
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个人投
资者问卷调查》或《机构投资者问卷调查》。

②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
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
名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
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
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
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设立日期:1998年
12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座
709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877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联系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奚霞、刘西茜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9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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