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A :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发起式A :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 35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 50 鉴于 泰信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泰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信低碳 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 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 南路 256 号 3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 号 37 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 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8991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银行)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成立日期: 1996 年 02 月 0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6)4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4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 25 - 8317726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泰信低碳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 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债券(含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 。 投资于低 碳经济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投资于低碳经济相关行 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 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 1 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 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1 )、( 14 )、( 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 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确保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 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 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基金托管人的合理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 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备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 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 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进行。 2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 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的,户名应与 基金托管专户 户名一致,因 存入行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与 基金托管专户 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在除 基金 托管人 以外的其他银行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 枚 基金托管人 指定人员名章。 基金管理人 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 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 项必须划至保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存款行或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 件交 基金托管人 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 基金管理人 上门服务的方式。 对于跨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 基金托管人 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存款行或 基金管理人 将存款 证实书原件交 基金托管人 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 情形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 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 行保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 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 益的安全。 (五)期货相关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相关账户,在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相关账户的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 规定设立。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 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 保证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 / 北京 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 金管理人应 尽量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通过 传真 或电子邮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对于无 法取得 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 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 扫描件或传真件 并经 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 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 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授 权 文件 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 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 但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 。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 的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但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本协 议第三部分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 “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 此后三日内将授权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以及指令是否合法 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 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 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 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 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以及新股业务: (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 ) 基金 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基金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 金限额, 基金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 低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 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限额。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 基金 财产支付利息。 (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基金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 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 基金 托 管 账户 。 ( 4 )根据 中国 结算公司 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 合同终止时, 基金 可能有尚存 放于 中国 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 中国 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 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 中国 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 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 基金 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 终止后,中登 公 司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 本基金 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 中国 结算 公司申请由 中国 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 理人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股票质 押式回购 、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公司业务规则适时 调整), 基金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付资金 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 基金 管理人希望 基金 托 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 基金托管人 勾单,应急情况下允许 基 金 管理人电话要求 基金托管人 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 对于 基金 管理人在 14: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 基金 托管人进行 “ 勾 单 ” 确认的交易, 基金 托管 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但不保证支付 / 勾 单成功。 ( 2 ) 基金 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 基金 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 基金 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 基金 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 ( 3 )若 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 基金 管理人在 本 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有权在 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后 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 应损失 不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 2 ) 、 ( 3 ) 项所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 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 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 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5 )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① 本基金 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 基金 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交易失败的 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 本基金 垫付交收款项; ② 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 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 本基金 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理 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③ 因 本基金 资金不足,且占用 基金托管人 最低备付金交收成功,造成 基金托 管人 损失,则应 在过错范围内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④ 因 本基金 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 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过错范围内 对直接 损失 负赔偿责任。 ( 6 ) 基金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 基金托管人 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产品 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 交收失败的,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7 )对于 基金财产 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 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 基金 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本基 金 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 基金 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 本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若 基金 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且给 基金 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义务后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 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但基金管理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形除外 。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 账户 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 账 户与 本基金 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 账 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 账 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 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 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 设立 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 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没有足够 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 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全额 清算、净额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7 :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 11: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 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 16 :00 前划往基 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2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将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 九 ) 期货的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进行期货投资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与经纪商签署相关经纪 服务协议或操作协议。本基金相关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十)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 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 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4 、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 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信息。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 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基金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在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 1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 (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 ( 3 )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 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等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 1.5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 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 、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5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0% 的 年费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