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A :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A)产品资料概要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一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编制日期: 2021 年 9 月 22 日 送出日期: 2021 年 9 月 24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 基金代码 012704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兴利稳健回报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12704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其他开放式 开放频率 一年 基金经理 刘腾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12 - 07 - 05 李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1998 - 07 - 0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一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 对日(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含)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名称变更为“中银兴利稳健回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 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动态配置以及个券精选,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资产类别配置;2、股票投资策略;3、港股投资策略;4、存托凭 证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7、金 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恒生指数收益率×1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4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无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 持有期限( N )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4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 笔 赎回费 N < 7 日 1.50% 7 日 ≤ N < 30 日 0.75% 30 日 ≤ N < 180 日 0.50% N ≥ 180 日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 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的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 围为 0 - 100%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 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运作期届满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 0 - 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 - 50% )。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 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 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 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 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 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者应认 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 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址: www.bocim.com][ 客服电话: 4008885566 或 021 - 3883478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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